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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稽查总队年终总结模板

发布时间: 2019.08.17

指缝很宽,时间太瘦,悄悄从指缝间溜走。我们在某些事情中得到了一些感悟了很多,很有必要给自己写一份总结,一份给自己的总结,总结就是过去时间做的事的总检查、总评价,写好的总结范文需要注意哪些地方呢?小编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林业稽查总队年终总结模板”,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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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稽查总队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局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认真贯彻全区林业局长会议精神,坚持以林政案件稽查工作为中心,以林地、林木和湿地管理为重点,严肃查处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圆满完成了局党组赋予的各项任务。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了林政案件和涉林纠纷的查办督办及调处工作。今年稽查总队认真履行林政案件稽查职能,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办督办及林政纠纷的调处工作,严厉打击了各种林业行政违法行为。XX年,全区林政执法系统共查处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案件343起(不包括涉林纠纷),其中,盗伐林木案件62起、滥伐林木案件55起、毁坏林木、苗木案件68起、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49起、违法运输木材案件32起、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案件29起、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案件48起。处罚林政违法人员323人次,林政罚款63万元,责成违法当事人补种树木24654株。总队直接受理查办、督办林政案件和涉林纠纷51起,其中,滥伐、盗伐林木案件8起,未批先占、边批边占林政案件6起,抢垦林地湿地案件7起,调处林政湿地纠纷30起。从总队直接查办督办的林政案件看,林业行政多发案件主要集中在滥伐毁坏林木、侵占林地、抢垦湿地三个方面,而且表现形式多为涉林(湿地)纠纷。为此,案件查办督办过程中,我们在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从严执法”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事实,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及时调处了大量的涉林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升级,维护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今年,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群众举报的林政违法案件和涉林纠纷都得到了及时的查处,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案案有结果。
(二)加强了湿地管理的稽查。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粮食补贴政策的落实,种粮比较效益提高,受利益的驱动,群众抢占湿地围垦种粮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总队坚持把加强湿地管理的稽查作为林政稽查监管的重点。根据抢垦湿地案件多发生在每年四、五月份的发案规律,今年第二季度,总队组织力量,主动出击,深入到贺兰县、永宁县、平罗县、惠农区、灵武市、青铜峡市等湿地相对集中的地区,认真开展了湿地管理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合情、合理、合法相统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督促制止了一批抢垦湿地的案件,把很多抢垦事件解决在了萌芽状态和矛盾激化之前,妥善处理了一批抢占湿地的事件,有效地遏制了乱垦滥占湿地的现象,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加强了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了林政执法行为。做好层级执法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稽查总队的另一项重要职责。今年,总队坚持把强化监督,规范执法做为经常性工作常抓有懈。一是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林业行政执法职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XX]99号)和《自治区林业局全面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去年对林业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清理的基础上,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赋予我局的114项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了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将执法责任落实到了具体执法岗位,做到了定岗、定位、定人、定责;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办结制度、行政质询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等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林业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奠定了基础。二是组织了规范执法专项检查。今年,总队针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落实执法程序为重点,结合林业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和案件查处督办工作,对各市、县(区)及4个自然保护区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导,通过查阅案卷的形式,当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案件查办质量明显提高。三是对木材检查站进行了执法专项检查,狠抓了窗口建设。木材检查站是林业系统的窗口,其执法工作好坏直接关系着林业系统的对外形象。我们多次深入到各木材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监督,及时解决和纠正规章制度不落实、处罚文档不健全、执法程序不规范以及粗暴执法、以罚代法等问题。针对各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的实际,编制上报了木材检查站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已得到国家林业局的批复,明年启动实施,将为各木材检查站解决必要的执法器材和设备,执法条件将有一个较大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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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稽查总队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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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稽查总队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局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认真贯彻全区林业局长会议精神,坚持以林政案件稽查工作为中心,以林地、林木和湿地管理为重点,严肃查处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圆满完成了局党组赋予的各项任务。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了林政案件和涉林纠纷的查办督办及调处工作。今年稽查总队认真履行林政案件稽查职能,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办督办及林政纠纷的调处工作,严厉打击了各种林业行政违法行为。XX年,全区林政执法系统共查处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案件343起(不包括涉林纠纷),其中,盗伐林木案件62起、滥伐林木案件55起、毁坏林木、苗木案件68起、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49起、违法运输木材案件32起、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案件29起、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案件48起。处罚林政违法人员323人次,林政罚款63万元,责成违法当事人补种树木24654株。总队直接受理查办、督办林政案件和涉林纠纷51起,其中,滥伐、盗伐林木案件8起,未批先占、边批边占林政案件6起,抢垦林地湿地案件7起,调处林政湿地纠纷30起。从总队直接查办督办的林政案件看,林业行政多发案件主要集中在滥伐毁坏林木、侵占林地、抢垦湿地三个方面,而且表现形式多为涉林(湿地)纠纷。为此,案件查办督办过程中,我们在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从严执法”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事实,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及时调处了大量的涉林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升级,维护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今年,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群众举报的林政违法案件和涉林纠纷都得到了及时的查处,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案案有结果。
(二)加强了湿地管理的稽查。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粮食补贴政策的落实,种粮比较效益提高,受利益的驱动,群众抢占湿地围垦种粮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总队坚持把加强湿地管理的稽查作为林政稽查监管的重点。根据抢垦湿地案件多发生在每年四、五月份的发案规律,今年第二季度,总队组织力量,主动出击,深入到贺兰县、永宁县、平罗县、惠农区、灵武市、青铜峡市等湿地相对集中的地区,认真开展了湿地管理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合情、合理、合法相统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督促制止了一批抢垦湿地的案件,把很多抢垦事件解决在了萌芽状态和矛盾激化之前,妥善处理了一批抢占湿地的事件,有效地遏制了乱垦滥占湿地的现象,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加强了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了林政执法行为。做好层级执法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稽查总队的另一项重要职责。今年,总队坚持把强化监督,规范执法做为经常性工作常抓有懈。一是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林业行政执法职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XX]99号)和《自治区林业局全面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去年对林业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清理的基础上,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赋予我局的114项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了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将执法责任落实到了具体执法岗位,做到了定岗、定位、定人、定责;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办结制度、行政质询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等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林业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奠定了基础。二是组织了规范执法专项检查。今年,总队针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落实执法程序为重点,结合林业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和案件查处督办工作,对各市、县(区)及4个自然保护区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导,通过查阅案卷的形式,当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案件查办质量明显提高。三是对木材检查站进行了执法专项检查,狠抓了窗口建设。木材检查站是林业系统的窗口,其执法工作好坏直接关系着林业系统的对外形象。我们多次深入到各木材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监督,及时解决和纠正规章制度不落实、处罚文档不健全、执法程序不规范以及粗暴执法、以罚代法等问题。针对各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的实际,编制上报了木材检查站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已得到国家林业局的批复,明年启动实施,将为各木材检查站解决必要的执法器材和设备,执法条件将有一个较大的改善。(四)组织实施了全区林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检、换证工作。国家林业局XX年统一颁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将于XX年12月31日到期,XX年将启用新版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国家林业局就重新审核、换证工作作了具体按排。为了切实做好我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重新审定和《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换发工作,七月份,我们专门举办了全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信息管理员培训班,对50多名林政执法信息管理员进行了培训。随后,逐单位对总共876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资格审核、认定,将合格的756名行政执法人员按时提交给了国家林业局,有120名经审核不合格,予以取消换发证件的资格。现在新版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已被国家林业局全部审核通过制作完毕,正在向各市、县(区)、各单位发放,保证明年元月一日起全部启用。
(五)整理编篡了《林业依法行政实用手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林业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林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总队在去年清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组织人员编辑了《林业依法行政实用手册》。《林业依法行政实用手册》较为全面的收录了现行林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与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分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方便使用、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了归纳分类。全书分上、中、下三册,内容包括林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林木种苗及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林业行政征收法律法规、规范执法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资金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目前,正在争取印刷经费,如果经费落实,将尽快交付印刷。
(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局党组当好参谋。今年上半年,总队以全国林政案件管理工作会议准备工作为契机,结合近年来我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践,对全区森林资源管理状况及林业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和案件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代局里草拟了《宁夏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执法及林政案件管理工作调查报告》,全面反映了我区森林资源管理和案件管理工作情况,总结了成功的经验,查找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和建议,受到国家林业局的重视。下半年,我们又对全区林业发展的形势及林政稽查机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向局党组写出了专题报告,对指导思想的转变、工作重心的转移及加强林政稽查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受到了党组的重视。
(七)加强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善始善终完成了试点任务。XX年10月至今年11月,按照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我区分三种模式进行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总队加强了对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特别是今年,多次深入试点单位,了解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促进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入九月份后,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我们组织各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全面梳理了两年来的试点情况,总结交流了试点经验,查找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分别对三种试点形式进行了分析评估。从我区实际情况和试点效果看,林政稽查机构归口于资源管理部门的传统执法模式,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执法实践上,都已不能适应林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应当进行改革;林政稽查机构隶属于森林公安的执法模式,虽然增强了执法的震慑力,但由于95%以上的案件为林政案件和林政纠纷,这种模式存在矛盾混淆、执法手段混用、执法程序混乱等弊端,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而且群众比较反感。且由于我区部分县、区没有设立森林公安机构,如勉强采用这种模式仍然会出现两种林政执法体系并存的局面,导致林政稽查体制不统一的问题。综合试点情况和我区林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现状及近年来林政执法工作的实践,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建林政稽查机构是最合法有效的林政执法及强化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不仅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林政执法体制不顺、职能不清、责任不明、队伍不稳、力量不足、监督不力等问题,而且有利于加强林政稽查队伍的思想、组织、制度、业务、作风建设,全面提高林政执法工作的水平。(八)加强了总队自身建设。今年年初,根据机关党委统一调整,成立了林政稽查总队党支部。支部组建后,立即着手加强了自身建设。按照《党章》及党组织建设的有关要求,选举了党支部委员会,制定并落实了党支部工作制度、支部党员大会制度、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党课教育制度、党员学习制度、党员思想教育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活动日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党费收缴、管理等制度,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以党支部建设为阵地,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xx大精神和胡锦涛同志的“七一”讲话及中央、自治区党委一系列文件,深刻理解xx大以来党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党纪、党风及廉政教育,使全体党员干部政策素养有了新的提高。今年共开展组织生活18次,党课教育3次,“七一”、“十一”前夕,组织党员到盐池县解放纪念馆和韦州下马关红军长征遗址进行了革命传统教育,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党日活动。通过落实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了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党性和工作责任观念,促进了思想作风的转变,推动了业务工作的开展,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林政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与林业快速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很不相适应。林政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管理体制不顺、编制员额不足、职能界定不清、责任落实不明、人员素质不高、投入保障不力。目前的状况是:自治区虽然成立了稽查总队,仅配备了4名干部(其中3名为不占编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辆车,人员构成不合理,没有懂专业的业务干部,车辆也即将报废,没有专项办案经费,以行政经费维持运转;全区29个基层执法单位(市、县、区及自然保护区),单独建立林政执法机构的只有7个单位(其中2个单位机构编制尚未落实),6个单位林政执法职能由森林公安代行,尚有16个单位没有建立林政执法机构,由林政资源管理部门兼管;由于林政稽查机构不统一、不健全,林政稽查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很不落实,部分基层林政执法工作很不规范;全区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资格的751人中,专职从事林政执法的人员不到三分之一;林政执法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勘查勘验设备等基础设施严重缺乏。这种现状与依法治林及林政执法工作范围广、成本高、难度大、任务重、要求严的特点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应当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河滩湿地管理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1)湿地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市、县管理的比较好,但有的市、县(区)对河滩湿地管理在思想上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管理措施不够得力,管理效果不够明显。(2)湿地管理权属不落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滩湿地应属国家所有,处置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从我区湿地管理来看,所有权属不明确,管理权属混乱。有的县、市人民政府明确了权属,指定有关部门或有关乡镇代行管理;而有些却放任由有关部门或就近乡村管理,随意处置,造成权属不明确,管理混乱。从部门管理来看,河滩湿地管理牵涉农业、水利、国土、环保、农垦等多个部门,存在多头管理问题,由于管理难度大,一些部门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湿地管理工作被动应付,甚至出现个别乡村和地方管理部门将国有湿地擅自发包,谋取利益,为湿地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3)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乱垦抢垦河滩湿地现象比较突出。由于过去对河滩湿地疏于管理,不少地方无序开发,形成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加之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粮食补贴政策的落实,种粮比较效益提高,受利益的驱动,群众抢占湿地围垦种粮的事件有所增加,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4)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在湿地管理上无法可依,给湿地管理造成了很大难度。(三)一些单位执法程序不够规范,案件查处工作存在隐患。有的立案没登记,有的送达没回执,有的罚款没收据,有的扣押没凭证,有的处罚前没有发送告知书,有的无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有的虽然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但比较简单,不能反映案件全貌,处罚文书填写不规范,一案一卷不落实,没有使用规定的格式文书,案卷整理比较混乱。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案件的承办质量,一旦当事人提出复议或诉讼,极有可能因执法程序的缺失,导致败诉的后果。
三、XX年工作打算
XX年,林政稽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局党组工作的总体思路,按照局党组的统一安排部署,坚持以林政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抓手,以林政案件稽查为中心,以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为主要内容,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好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秩序。
(一)进一步加大林政案件督查督办力度,及时查处各类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稽查是总队的中心任务。明年要继续加强林政案件稽查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各类林政违法案件。重点加强违规征占用林地、滥砍滥伐林木、私垦乱占湿地案件的稽查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林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林政执法行为。认真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加强对基层林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着力解决违规行政、违规执法、野蛮执法、以罚代法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督促基层执法机构增强工作主动性,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基层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针对林业行政执法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明年上半年组织执法程序专项检查,整理制订林政案件执法程序标准文本,下发各执法单位参照执行,切实纠正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消除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加强对案件的跟踪督办工作,落实已做出的处罚决定,增强案件稽查工作的严肃性,维护好林业利益。
(三)组织实施好木材检查站设施设备建设项目。通过项目建设完善木材检查站的基础设施,改善木材检查站的执法条件。结合项目建设进一步督促各木材检查站落实规章制度、健全处罚文档、规范执法程序,切实做到秉公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四)加强林政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责权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大力呼吁、多方协调、积极争取,建立健全林政稽查机构,充实林政稽查队伍,制定完善林政稽查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林政稽查条件,理顺林政稽查体系,进一步打牢林政稽查工作的组织基础。

林业稽查总队年终总结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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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稽查总队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局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认真贯彻全区林业局长会议精神,坚持以林政案件稽查工作为中心,以林地、林木和湿地管理为重点,严肃查处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圆满完成了局党组赋予的各项任务。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了林政案件和涉林纠纷的查办督办及调处工作。今年稽查总队认真履行林政案件稽查职能,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办督办及林政纠纷的调处工作,严厉打击了各种林业行政违法行为。XX年,全区林政执法系统共查处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案件343起(不包括涉林纠纷),其中,盗伐林木案件62起、滥伐林木案件55起、毁坏林木、苗木案件68起、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49起、违法运输木材案件32起、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案件29起、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案件48起。处罚林政违法人员323人次,林政罚款63万元,责成违法当事人补种树木24654株。总队直接受理查办、督办林政案件和涉林纠纷51起,其中,滥伐、盗伐林木案件8起,未批先占、边批边占林政案件6起,抢垦林地湿地案件7起,调处林政湿地纠纷30起。从总队直接查办督办的林政案件看,林业行政多发案件主要集中在滥伐毁坏林木、侵占林地、抢垦湿地三个方面,而且表现形式多为涉林(湿地)纠纷。为此,案件查办督办过程中,我们在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从严执法”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事实,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及时调处了大量的涉林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升级,维护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今年,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群众举报的林政违法案件和涉林纠纷都得到了及时的查处,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案案有结果。
(二)加强了湿地管理的稽查。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粮食补贴政策的落实,种粮比较效益提高,受利益的驱动,群众抢占湿地围垦种粮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总队坚持把加强湿地管理的稽查作为林政稽查监管的重点。根据抢垦湿地案件多发生在每年四、五月份的发案规律,今年第二季度,总队组织力量,主动出击,深入到贺兰县、永宁县、平罗县、惠农区、灵武市、青铜峡市等湿地相对集中的地区,认真开展了湿地管理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合情、合理、合法相统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督促制止了一批抢垦湿地的案件,把很多抢垦事件解决在了萌芽状态和矛盾激化之前,妥善处理了一批抢占湿地的事件,有效地遏制了乱垦滥占湿地的现象,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加强了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了林政执法行为。做好层级执法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稽查总队的另一项重要职责。今年,总队坚持把强化监督,规范执法做为经常性工作常抓有懈。一是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林业行政执法职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XX]99号)和《自治区林业局全面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去年对林业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清理的基础上,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赋予我局的114项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了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将执法责任落实到了具体执法岗位,做到了定岗、定位、定人、定责;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办结制度、行政质询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等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林业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奠定了基础。二是组织了规范执法专项检查。今年,总队针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落实执法程序为重点,结合林业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和案件查处督办工作,对各市、县(区)及4个自然保护区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导,通过查阅案卷的形式,当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案件查办质量明显提高。三是对木材检查站进行了执法专项检查,狠抓了窗口建设。木材检查站是林业系统的窗口,其执法工作好坏直接关系着林业系统的对外形象。我们多次深入到各木材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监督,及时解决和纠正规章制度不落实、处罚文档不健全、执法程序不规范以及粗暴执法、以罚代法等问题。针对各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的实际,编制上报了木材检查站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已得到国家林业局的批复,明年启动实施,将为各木材检查站解决必要的执法器材和设备,执法条件将有一个较大的改善。

林业稽查总队2019年终工作总结


XX年,稽查总队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在局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认真贯彻全区林业局长会议精神,坚持以林政案件稽查工作为中心,以林地、林木和湿地管理为重点,严肃查处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圆满完成了局党组赋予的各项任务。
一、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了林政案件和涉林纠纷的查办督办及调处工作。今年稽查总队认真履行林政案件稽查职能,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办督办及林政纠纷的调处工作,严厉打击了各种林业行政违法行为。XX年,全区林政执法系统共查处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案件343起(不包括涉林纠纷),其中,盗伐林木案件62起、滥伐林木案件55起、毁坏林木、苗木案件68起、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49起、违法运输木材案件32起、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案件29起、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案件48起。处罚林政违法人员323人次,林政罚款63万元,责成违法当事人补种树木24654株。总队直接受理查办、督办林政案件和涉林纠纷51起,其中,滥伐、盗伐林木案件8起,未批先占、边批边占林政案件6起,抢垦林地湿地案件7起,调处林政湿地纠纷30起。从总队直接查办督办的林政案件看,林业行政多发案件主要集中在滥伐毁坏林木、侵占林地、抢垦湿地三个方面,而且表现形式多为涉林(湿地)纠纷。为此,案件查办督办过程中,我们在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从严执法”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事实,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及时调处了大量的涉林纠纷,避免了矛盾激化升级,维护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今年,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群众举报的林政违法案件和涉林纠纷都得到了及时的查处,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待、案案有结果。
(二)加强了湿地管理的稽查。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粮食补贴政策的落实,种粮比较效益提高,受利益的驱动,群众抢占湿地围垦种粮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总队坚持把加强湿地管理的稽查作为林政稽查监管的重点。根据抢垦湿地案件多发生在每年四、五月份的发案规律,今年第二季度,总队组织力量,主动出击,深入到贺兰县、永宁县、平罗县、惠农区、灵武市、青铜峡市等湿地相对集中的地区,认真开展了湿地管理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合情、合理、合法相统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督促制止了一批抢垦湿地的案件,把很多抢垦事件解决在了萌芽状态和矛盾激化之前,妥善处理了一批抢占湿地的事件,有效地遏制了乱垦滥占湿地的现象,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加强了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了林政执法行为。做好层级执法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稽查总队的另一项重要职责。今年,总队坚持把强化监督,规范执法做为经常性工作常抓有懈。一是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林业行政执法职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XX]99号)和《自治区林业局全面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去年对林业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清理的基础上,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赋予我局的114项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了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将执法责任落实到了具体执法岗位,做到了定岗、定位、定人、定责;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行政质询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等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林业系统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奠定了基础。二是组织了规范执法专项检查。今年,总队针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落实执法程序为重点,结合林业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和案件查处督办工作,对各市、县(区)及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导,通过查阅案卷的形式,当面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案件查办质量明显提高。三是对木材检查站进行了执法专项检查,狠抓了窗口建设。木材检查站是林业系统的窗口,其执法工作好坏直接关系着林业系统的对外形象。我们多次深入到各木材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监督,及时解决和纠正规章制度不落实、处罚文档不健全、执法程序不规范以及粗暴执法、以罚代法等问题。针对各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的实际,编制上报了木材检查站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已得到国家林业局的批复,明年启动实施,将为各木材检查站解决必要的执法器材和设备,执法条件将有一个较大的改善。
(四)组织实施了全区林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检、换证工作。国家林业局XX年统一颁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将于XX年12月31日到期,XX年将启用新版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国家林业局就重新审核、换证工作作了具体按排。为了切实做好我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重新审定和《林业行政执法证》的换发工作,七月份,我们专门举办了全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信息管理员培训班,对50多名林政执法信息管理员进行了培训。随后,逐单位对总共876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资格审核、认定,将合格的756名行政执法人员按时提交给了国家林业局,有120名经审核不合格,予以取消换发证件的资格。现在新版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已被国家林业局全部审核通过制作完毕,正在向各市、县(区)、各单位发放,保证明年元月一日起全部启用。
(五)整理编篡了《林业依法行政实用手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林业系统依法行政,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林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总队在去年清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组织人员编辑了《林业依法行政实用手册》。《林业依法行政实用手册》较为全面的收录了现行林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与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分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方便使用、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了归纳分类。全书分上、中、下三册,内容包括林木林地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林木种苗及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林业行政征收法律法规、规范执法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资金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目前,正在争取印刷经费,如果经费落实,将尽快交付印刷。
(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局党组当好参谋。今年上半年,总队以全国林政案件管理工作会议准备工作为契机,结合近年来我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践,对全区森林资源管理状况及林业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和案件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代局里草拟了《宁夏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执法及林政案件管理工作调查报告》,全面反映了我区森林资源管理和案件管理工作情况,总结了成功的经验,查找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和建议,受到国家林业局的重视。下半年,我们又对全区林业发展的形势及林政稽查机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向局党组写出了专题报告,对指导思想的转变、工作重心的转移及加强林政稽查机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受到了党组的重视。
(七)加强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善始善终完成了试点任务。XX年10月至今年11月,按照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我区分三种模式进行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总队加强了对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特别是今年,多次深入试点单位,了解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矛盾,促进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入九月份后,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我们组织各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全面梳理了两年来的试点情况,总结交流了试点经验,查找了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分别对三种试点形式进行了分析评估。从我区实际情况和试点效果看,林政稽查机构归口于资源管理部门的传统执法模式,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执法实践上,都已不能适应林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应当进行改革;林政稽查机构隶属于森林公安的执法模式,虽然增强了执法的震慑力,但由于95%以上的案件为林政案件和林政纠纷,这种模式存在矛盾混淆、执法手段混用、执法程序混乱等弊端,不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而且群众比较反感。且由于我区部分县、区没有设立森林公安机构,如勉强采用这种模式仍然会出现两种林政执法体系并存的局面,导致林政稽查体制不统一的问题。综合试点情况和我区林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现状及近年来林政执法工作的实践,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建林政稽查机构是最合法有效的林政执法及强化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不仅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林政执法体制不顺、职能不清、责任不明、队伍不稳、力量不足、监督不力等问题,而且有利于加强林政稽查队伍的思想、组织、制度、业务、作风建设,全面提高林政执法工作的水平。
(八)加强了总队自身建设。今年年初,根据机关党委统一调整,成立了林政稽查总队党支部。支部组建后,立即着手加强了自身建设。按照《党章》及党组织建设的有关要求,选举了党支部委员会,制定并落实了党支部工作制度、支部党员大会制度、支部委员会会议制度、党课教育制度、党员学习制度、党员思想教育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活动日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党费收缴、管理等制度,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以党支部建设为阵地,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xx大精神和胡锦涛同志的“七一”讲话及中央、自治区党委一系列文件,深刻理解xx大以来党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党纪、党风及廉政教育,使全体党员干部政策素养有了新的提高。今年共开展组织生活18次,党课教育3次,“七一”、“十一”前夕,组织党员到盐池县解放纪念馆和韦州下马关红军长征遗址进行了革命传统教育,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党日活动。通过落实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了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党性和工作责任观念,促进了思想作风的转变,推动了业务工作的开展,保证了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林政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与林业快速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很不相适应。林政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管理体制不顺、编制员额不足、职能界定不清、责任落实不明、人员素质不高、投入保障不力。目前的状况是:自治区虽然成立了稽查总队,仅配备了4名干部(其中3名为不占编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辆车,人员构成不合理,没有懂专业的业务干部,车辆也即将报废,没有专项办案经费,以行政经费维持运转;全区29个基层执法单位(市、县、区及自然保护区),单独建立林政执法机构的只有7个单位(其中2个单位机构编制尚未落实),6个单位林政执法职能由森林公安代行,尚有16个单位没有建立林政执法机构,由林政资源管理部门兼管;由于林政稽查机构不统一、不健全,林政稽查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很不落实,部分基层林政执法工作很不规范;全区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资格的751人中,专职从事林政执法的人员不到三分之一;林政执法所需的交通通讯工具、勘查勘验设备等基础设施严重缺乏。这种现状与依法治林及林政执法工作范围广、成本高、难度大、任务重、要求严的特点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应当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河滩湿地管理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1)湿地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市、县管理的比较好,但有的市、县(区)对河滩湿地管理在思想上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管理措施不够得力,管理效果不够明显。(2)湿地管理权属不落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滩湿地应属国家所有,处置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从我区湿地管理来看,所有权属不明确,管理权属混乱。有的县、市人民政府明确了权属,指定有关部门或有关乡镇代行管理;而有些却放任由有关部门或就近乡村管理,随意处置,造成权属不明确,管理混乱。从部门管理来看,河滩湿地管理牵涉农业、水利、国土、环保、农垦等多个部门,存在多头管理问题,由于管理难度大,一些部门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湿地管理工作被动应付,甚至出现个别乡村和地方管理部门将国有湿地擅自发包,谋取利益,为湿地管理增加了新的难度。(3)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乱垦抢垦河滩湿地现象比较突出。由于过去对河滩湿地疏于管理,不少地方无序开发,形成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加之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粮食补贴政策的落实,种粮比较效益提高,受利益的驱动,群众抢占湿地围垦种粮的事件有所增加,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4)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在湿地管理上无法可依,给湿地管理造成了很大难度。


(三)一些单位执法程序不够规范,案件查处工作存在隐患。有的立案没登记,有的送达没回执,有的罚款没收据,有的扣押没凭证,有的处罚前没有发送告知书,有的无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有的虽然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但比较简单,不能反映案件全貌,处罚文书填写不规范,一案一卷不落实,没有使用规定的格式文书,案卷整理比较混乱。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案件的承办质量,一旦当事人提出复议或诉讼,极有可能因执法程序的缺失,导致败诉的后果。
三、XX年工作打算
XX年,林政稽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局党组工作的总体思路,按照局党组的统一安排部署,坚持以林政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抓手,以林政案件稽查为中心,以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为主要内容,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好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秩序。
(一)进一步加大林政案件督查督办力度,及时查处各类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稽查是总队的中心任务。明年要继续加强林政案件稽查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各类林政违法案件。重点加强违规征占用林地、滥砍滥伐林木、私垦乱占湿地案件的稽查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加大林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林政执法行为。认真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加强对基层林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着力解决违规行政、违规执法、野蛮执法、以罚代法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督促基层执法机构增强工作主动性,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基层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针对林业行政执法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明年上半年组织执法程序专项检查,整理制订林政案件执法程序标准文本,下发各执法单位参照执行,切实纠正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消除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加强对案件的跟踪督办工作,落实已做出的处罚决定,增强案件稽查工作的严肃性,维护好林业利益。
(三)组织实施好木材检查站设施设备建设项目。通过项目建设完善木材检查站的基础设施,改善木材检查站的执法条件。结合项目建设进一步督促各木材检查站落实规章制度、健全处罚文档、规范执法程序,切实做到秉公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四)加强林政稽查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责权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大力呼吁、多方协调、积极争取,建立健全林政稽查机构,充实林政稽查队伍,制定完善林政稽查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林政稽查条件,理顺林政稽查体系,进一步打牢林政稽查工作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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