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职工安置方案

发布时间: 2024.10.08

职工安置方案。

资料一般指生产、生活中阅读,学习,参考必需的东西。在平日里的学习中,我们时常会使用到某些资料。有了资料才能更好地安排接下来的学习工作!可是,我们的资料具体又有哪些内容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精心整理了《职工安置方案》,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工安置方案【篇1】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是指在企业进行重组、裁员或其他原因导致一部分员工无法继续在原岗位上工作时,为这些员工提供合适的岗位和就业机会的方案。这一方案旨在减轻员工的就业压力,稳定企业运营,社会和谐发展。下面将详细介绍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分析员工情况和需要:企业在决定分流安置方案时,应首先对现有员工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这包括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技能、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个人意愿等方面。通过这些调查分析,企业可以了解到员工在不同领域和岗位上的适应能力,从而为员工提供更加合适的岗位和职业选择。

二、提供培训和再教育机会:对于那些在原有岗位上失业的员工,企业可以提供培训和再教育机会,以提升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可以通过与高等院校、职业培训院校或专业机构合作,开展针对性的培训班,为员工提供学习机会和知识更新。

三、促进创业就业:除了培训和再教育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引导员工创业或提供就业机会来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企业可以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愿意创业的员工提供项目开发、资金支持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帮助。同时,企业也可以积极联系其他企业,为失业员工提供就业机会,通过就业招聘会等方式促进员工的再就业。

四、建立员工安置基金:为了帮助那些失去工作的员工更好地渡过难关,企业可以建立员工安置基金。该基金可以由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帮助员工进行再就业培训、创业启动资金、就业补贴、职业咨询等方面的支持。这样可以让员工在失去工作后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去寻找适合自己的岗位,同时也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五、建立岗位调整平台和信息发布渠道:为了有效地进行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企业可以建立岗位调整平台和信息发布渠道。通过这些平台和渠道,企业可以将内部岗位变动和就业机会及时通知到员工,让他们了解到最新的职位信息。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内部招聘、外包、合作等方式将剩余的岗位资源与员工需求进行匹配。

六、落实落地跟踪服务:安置方案的落实并非一蹴而就,企业需要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对安置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督促。可以派遣专门的人员负责跟进员工的再就业情况和岗位适应度,及时解决员工在再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是一项涉及广泛的工作,需要企业全面考虑员工的需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性地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通过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再教育、创业就业机会、建立员工安置基金、建立岗位调整平台和信息发布渠道等方式,可以帮助员工顺利实现再就业,也有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职工安置方案【篇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着不可避免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压力。为了适应市场需求以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许多企业不得不进行人员分流和岗位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妥善安置职工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是指在企业进行组织变革、业务调整或劳动力优化等情况下,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地安置被分流的职工。一个良好的分流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的不安和社会不稳定,并为企业的重新组织提供有力的支持。

一项有效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需要充分调研和了解员工的实际情况。只有了解员工的职业技能、工作经验、教育背景以及个人市场竞争力,才能更好地制定合适的安置方案。例如,一些职工可能拥有特定的职业技能,可以转岗到其他部门或行业,而另一些可能需要经过培训才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因此,了解员工的情况是制定安置方案的首要步骤。

一个成功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该提供多元化的安置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岗位调整、转岗培训、创业支持以及鼓励员工自主创业等。内部岗位调整是指将分流的员工安排到其他部门或项目中,以填补人员空缺。这不仅能够保留员工的职业经验,还可以使他们更快地适应新岗位。转岗培训是一种重要的安置措施,它可以帮助员工掌握新的工作技能,提高职业竞争力。对于一些有创业意愿的员工,鼓励和支持他们自主创业是一个有益的选择。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创业培训和市场开拓等方式,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创业激情,实现双赢局面。

一个良好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需要考虑员工的心理需求。分流对于员工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很可能导致他们感到迷茫、失落甚至焦虑。因此,企业应该提供心理咨询和职业规划指导,帮助员工重新审视个人发展和职业目标,释放潜能并找到新的工作机会。企业还可以组织职工座谈会和培训课程,提供机会让员工相互交流和分享经验,以便更好地适应变化。

一个成功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需要注重员工的法律权益保护。分流过程中,企业应该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这包括提前通知、合理赔偿和保险福利等方面。同时,企业还应该与相关部门和工会合作,建立健全的分流机制和监督机构,确保分流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小编认为,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是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的一项关键任务。一个优秀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需要充分调研和了解员工的实际情况,提供多元化的安置措施,考虑员工的心理需求并注重员工的法律权益保护。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可以保证职工的顺利过渡和整体稳定,为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强大的支持。

职工安置方案【篇3】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制规范 一、国有企业改制:含义、基本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何为国有企业改制 对国有企业改制有多种理解: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改变企业形态即改变规范企业资本组织关系、治理结构的企业法律形式,如按企业法规范的企业变为按公司法规范的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公司。 改变企业股权结构即引入新股东或改变企业股权比例。股权结构变化的另一含义是可以安排股东权利不尽相同的股东,如可有黄金股股东、优先股股东等。企业法律形式变化有时是企业股权变化的前提。更广义的企业改制还包括企业内部制度的广泛变革,如改变经营者激励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等。这些方面的变化未必是狭义的企业改制的基本要素,但它往往是企业改制的诱因或结果或条件,与企业改制密切相关,是进行企业改制时,尤其是以激励效应为主要目标的改制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基本情况:主要推动因素和现状 国有企业改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开始,但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题,是90年代以后的事。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因素涉及政治政策、地方、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者多个方面。十六大明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直至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针日益明确。中央的政治决策为有关方面出台有关政策,地方、企业推进国有企业改制提供了前提性的政治基础。十四大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则从操作层面为国有企业改制逐步明确了相应规范。地方在国有企业改制方面走得较快。这有两个背景:一是90年代以后,许多地方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难以为继,二是地方希望政府投入很少,但有较大潜力的企业能更快发展。为解困和发展,地方政府认为最重要的政策就是鼓励企业改制。 资本市场在中国的发展,特别是90年代初沪深股市开张,及以后的海外上市,极大地推进了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 企业,特别是企业经营者也是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因素。这个因素能起作用,与中国国有企业必须尽快转变机制的需求有关,亦与存在“内部人控制”、国企经营者长期责任重薪酬低、许多“新国有企业”国家投入很少等情况有关。 十几年的国有企业改制已有很大进展:国有企业数量下降,但收入、资产收益上升,国有企业数80年代初有约30万户,现在只有约18万户(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已从1998年的6.5万户降到2002年的4.3万户;全国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面已达80%(国资委有关专家估计);不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海外上市;改制和资产优化重组结合推进,企业制度和资产结构同时改善;与改制改组结合的职工分流稳健推进。 (三)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尚不够明确。针对具体行业及地方,已有些政策出台。但由于缺基本规模和政策,当改制及相应的并购重组涉及大型国有企业时,有关工作就难以推进。 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些方向性的和结构性的问题仍待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有的是法律规范问题,如按企业法登记的大型国有企业是否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设计国有特殊公司的依据何在及其法律规范有何特点;有些是结构性问题,如国有独资大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及相应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在不动结构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较好的解决,简单地进行子公司经营者、员工持股等改制是否会带来集团业务难以整合的矛盾等。 改制程序和具体政策方面也有些问题。近几年国有企业改制进展较快,但确实存在“自买自卖”、审计评估不实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有认识原因,如轻视改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以“运动”方式推进企业改制;亦有政策不系统配套的原因,国家及有关部门没有系统政策,仅凭分散的具体政策规范,指导作用有限;有深层次的政治和经济利益问题。最近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解决了改制程序不规范的许多问题,但仍然存在需进一步明确、完善的问题。 二、若干看法及建议 (一)指导思想 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必要进行改制。除主要职能是公共服务、业务和财务与政府难以分开的少数企业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应变成公司制企业,部分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可以变成合作制企业,绝大多数企业都可以股权多元化。 要根据企业发展前景及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战略,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方案。 按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原则确定国有企业改制的实施方案。统筹兼顾首先是要处理好国有股东、收购者、债权人、经营者及职工的关系,其次是要处理好企业改制和企业长远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按公开竞争、分类推进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配套改革和调整政策,创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条件。 (二)尽快确定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基本规划和政策 凡是可以转为公司的企业,原则上股权都可以多元化。不宜股权多元化目前只能是国有独资公司的,一是需要国家直接控制业务的公司(如造币公司),这些公司业务特殊,且中国不具备相应业务外包的条件;二是基于重要性和财务原因需要国家直接控制的公司,如一些国防工业公司,这是因为其业务重要,目前财务尚不能独立,我国尚未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包括国防科研、国防订货在内的管理体制。一些持有较多不良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目前不具备股权多元化条件,但经过业务和资产结构调整,将来仍能股权多元化。 国家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应当是属于国家必须控制领域的公司,或是公司业务影响大,即使将来国家可不控股但为平稳过渡或各“看一看”在一定时期内也需控股的公司。在规模很大、市场结构从长期看会是垄断或寡头(或巨头)控制型的、经济社会影响极大的产业,如汽车业、石油业、钢铁业、电信业、金融业、航空业、国防工业,至少在一定时期(如5~10年)或更长时间内会有一定数量的这样的企业。以后可以进一步出售国有股份,还可以设黄金股作为特殊的安全闸门。 国有企业股份可以出售给一般国民、私人企业或投资家(机构或个人)、外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出售股份时既要考虑出售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企业发展,是

职工安置方案【篇4】

在企业裁员或者转型重组的时候,职工安置方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个合理、公正、周到的职工安置方案不仅可以保障职工权益,缓解社会压力,还可以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本文将以"职工安置方案"为题,详细、具体且生动地介绍一个有效的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个人情况和意愿。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员工的特长、技能、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信息,制定个性化的职业规划方案。比如,对于有创业意愿的员工,可以提供创业培训和资金支持;对于有转行意愿的员工,可以提供职业转型培训和就业安置服务;对于有继续留在企业内部工作意愿的员工,可以提供内部调岗、晋升等机会。通过这种方式,员工更容易接受安置方案,并且可以更好地发展自己的事业。

职工安置方案需要着重关注失业员工的再就业问题。企业可以与就业服务机构合作,为失业员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服务。企业还可以与相关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推荐失业员工就业。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失业员工的再就业率,减轻其就业压力,确保社会稳定。

职工安置方案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在裁员或者转型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公正、合法地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还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岗位职责、绩效表现等因素,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提高员工安置方案的满意度。

职工安置方案还需要注重员工的心理疏导和情感支持。裁员或者转型重组对于员工来说是一次重大的变故,很容易导致失去工作的员工情绪低落、自信心降低甚至抑郁。企业应该积极组织心理咨询和培训,帮助员工调整心态,增强自信。同时,企业还可以组织一些团建活动、员工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员工之间的情感交流和互动,减轻失去工作的员工的情感压力。

小编认为,一个有效的职工安置方案需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个人情况和意愿,注重失业员工的再就业问题,合理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提供心理疏导和情感支持。只有通过这样综合考虑的方案,才能帮助企业顺利进行裁员或转型重组,实现职工和企业的双赢。

职工安置方案【篇5】

国企改制职代会的作用张喜亮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职工代表大会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几部委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其中“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之规定,就说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工作的决定权在职工的手中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着决定权。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工作中的决定性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审议;审议通过安置职工和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首先是审议企业改制的方案。所谓审议就是对企业的改制方案予以广泛的讨论。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对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样的组织形式来行使。所谓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含义就是,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改制方案是无效的,因而不能实施;尽管对企业的改制方案职工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审议权和决定权还是有区别的,但是,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这是企业改制方案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在法律上,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也就是说,违反了程序的决定无论其内容多么的好,也是无意义的即不受法律的保护。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对企业管理的权力机构,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形式,但是,应当谨防职工代表大会被企业管理层利用的行径。据调查,有些企业往往把职工代表大会当作“御用工具”即通过行政或组织等权力行为直接左右职代会,使职代会按照企业方面的意图进行表决。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挟天子以令诸侯”鬼把戏,即假借职工代表大会来阻遏职工的不同意见。因此,职工代表必须依法履行其法定的职责,企业必须为职工代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保障。首先,作为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表达的意见和建议第一位的应当是选举其多代表的那些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才是职工代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在两者不尽相同的时候,必须要做也区分,——绝对不能用职工代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取代选举其当职工代表的那些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为了保障职工代表能够真正准确地反映选举其担当职工代表的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必须将会议审议的议题如改制方案事先发放到职工代表手中,给予职工代表充分的学习了解改制方案的时间以及职工代表在选举其担当职工代表的职工广泛讨论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时间。()这期间,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的工会委员会,如果有可能,应当通过各种形式把企业改制方案的精神实质及要害点向职工代表和职工进行阐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改正方案“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的内容应当是全方位的从改制的形式如合资、合作、还是出售的对象以及这些对象的背景资料,到改制后的企业的基本制度的建立如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经理人选、职工持股及其持股的比例和管理、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保障等等。如果说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方案的审议还是程序性的规定,那么,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对职工分流的安置及安置职工的资产的处置等有关事项则是具有实质性的决定权。所有这些都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所谓审议通过就是在征集职工和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只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方案才是有效的,方可付诸实施。反之,表决未能通过则必须重新研究,不能进行改制。关于对职工的安置及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既是程序性的规定也是实质性的规定;所以说,这也是企业改制的充分必要条件,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的决定权这是基于此。因此,职工代表在审议和表决这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的时候必须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而慎重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职工安置方案【篇6】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最近有些地方提出了国企改制分流的时间表,甚至限期彻底完成国有企业的改制。针对这样一些过激的做法,也有的一些学者提出改制国企尤其是变卖的方式快速实现国企私有制,是严重违宪行为。笔者也认为国企改制不应当一刀切,更不能简单变卖国有资产;那种非国有企业越少越少越好的观点是极其错误。从党和政府的文件来看,尤其是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国家是采取鼓励措施的,但是,是否改制关键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国家对于那种变卖国有资产的行径也是坚决反对的。那么,国有企业改制以及采取哪种形式改制,必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国企改制分流,职代会说了算。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几部委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其决定权在该企业的职工(通过职代会行使)。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城市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国营企业。在国营企业的改革的过程中,很多人都把国营企业的改革决定权误解成为是政府即国家。有些学者提出,国营企业产权不明晰是国营企业的要害。于是就在国营企业的产权问题上大做文章。其实就我国的国营企业的产权问题,实际上是很清楚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国营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就是说,国营企业的资产所有权是全国人民,而国家是代表人民对企业进行经营。所以企业的产权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在全国人民,而国营企业的职工是该企业的主人,有权参与企业资产的管理和企业经营决策。但是,有人却籍口宪法业已将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依照宪法,职工不再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力了,因为职工没有对国有资产即“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了,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的而不是职工的了。这是一个偷换概念的错误逻辑。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最大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确巩固和发展。’”从宪法的这个条款之修改看,只是对“国营经济”换了一种表述方式即表述为“国有经济”,没有根本和本质的变化;宪法修正案强调“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就是国营经济。此宪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从这条的修改我们清楚地看到,“国营企业”表述为“国有企业”,但是,职工及职代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全没有变化。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仍然肯定宪法的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宪法的规定我们清楚地知道:第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的改革必须由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定;第二,“国营企业”表述为“国有企业”,丝毫不影响职工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职工仍然是国有企业的主人,对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仍然具有所有权。国有企业即国营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方案必须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否则,就是严重违宪行为。正是有鉴于此,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文件都明确规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和审议通过;没有经过职代会审议及审议通过的,不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篇7】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国有企业将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建立真正意义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和改革措施的到位,企业内部的产权结构、管理方式、利益关系和机构设置正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有着服务青年和服务企业双重职责的共青团组织如何审时度势,正确定位,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积极寻求新的工作着力点,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的新课题。 一、企业改制对青工心态的影响 企业深化改革,实现资产重组,改变运转模式,调整利益关系,这是企业强化管理,加快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战略决策。绝大多数青工能够认识到改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理解并支持企业的改制工作,把个人利益与企业的生存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决心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在实际工作中敬业爱岗,热情高涨,表现出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竞争意识、创新意识也得到一定的强化。与时同时,也有小部分青工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消极心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失落心理——此次改制力度空前,政策到位,部分青工在面临转岗、分流时难以接受由企业主人到“雇用工”这一转变的现实,心现上产生失落感;2、担忧心理——由于受国有企业危机意识不强等环境的影响,部分青工没有及时更新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从而表现出在改制过程中因信心的不足以及对企业在分配、人事、用工等方面改革举措的心有余悸;3、逐利心理——受社会上拜金主义、享受主义的影响,部分青工对自身利益的实现程度期望过高,不管是否影响到本职工作,都悄悄干起了第二职业,有路子和专长的也纷纷“孔雀东南飞”,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逐利心理;4、茫然心理——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企业改制过程中,部分青工思变与惧变、渴望竞争与害怕竞争、谋取新岗位与留恋旧岗位的心理矛盾互相交织,表现出一种不知所措的茫然心理。 二、企业团组织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配套政策法规也相继出台,但在这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中,对团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工作内容均未明确定位,这就给企业团建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1、市场经济以有限的投入求得最大的产出的为本义,决定了企业管理层必须在收入和成本之间权衡,追求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成为企业决策的最终目标。在此前提下,团建工作能否纳入企业管理考核范围,将直接关系到团建工作的影响力和成效。企业改制过程中团组织如不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按照无为即无位的法则,企业团组织恐怕真无用武之地了。 2、企业在转换机制、机构重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裁并机构,精简人员,这当然也包括撤并团组织机构,减少团干部。一部分企业团干无法及时转变观念,对新形势下团的工作缺乏信心,团组织吸纳优秀人才的功能弱化,在岗的干部不愿进入团干行列,在岗的团干重业务轻团务,再加上近几年进入国企的青年员工非常有限,团员队伍趋于老化,无法促进团建工作的有效开展。 3、改革不仅是物质上的变革,更是观念上的革命。如今,国企青工的价值取向和利益需求均呈多样化趋势,他们善于展现自我,彰显个性,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既奉献又索取主导了他们的具体行动。现有企业团组织活动难以满足他们的多种需求,教育方式和工作方法明显滞后于青工思想的变化,团组织对青年的凝聚力以及吸引力有所削弱,青年参加团组织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内在创造性更难以发挥。 4、大规模、集中式的活动方式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团组织开展活动的主要方法,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它已不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改制后企业一切活动以生产经营为中心,青工都有自己的本职岗位,工作时间抽调大量青工离开岗位搞活动,必然会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而业余时间青工大多有自己的安排,人员难以集中,也会影响活动参与面和效果。加之企业以效益为中心,对投入后见效慢,间接调动青工积极性的团组织活动经费进行最大程度的压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团建工作的正常开展。 以上几个方面相互交织在一起,大大削弱了团组织的吸引力,使得部分企业共青团工作陷入困难或举步维艰。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企业的机制转换也给团的工作带来了发展空间,企业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团组织发挥作用。当前团员青年群体有其鲜明的特点,他们思维比较活跃,不受框框的约束,敢说敢做,分析能力较强,不肓从,具有开拓意识,有理想、有抱负,是企业中最重要的资源之一。而改制后的企业也必将抓住当前人才市场供求关系的历史机遇,加快新陈代谢,这在客观上将提高企业中团员青年的存量。因此,团组织在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履行教育、服务青年的工作职能,有着其他经济组织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要求共青团组织转变观念,主动适应企业改制工作,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文化建设,促进企业的青年人力资源开发,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寻求新的定位,实现新的发展。 三、企业改制过程中团建工作的着力点 面对问题,笔者认为无论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管理方式如何发生变化,共青团作为青年组织,必须坚持和固守自己在青年群体中的领导地位,夯实党在青年中的群众基础,同时也要根据新的形势,立足大局,放眼长远,深入基层,认真调研,准确把握青年工作中那些规律性的特点,找准团建工作的着力点,创新地、因地制宜地开展好团建工作。 (一)教育是

职工安置方案【篇8】

职工安置方案

方案 一:职工安置方案

因矿山资源问题,企业无法正常组织生产,经集团公司批准,我公司从20xx年7月24日起,由生产企业转为探矿企业。企业留用员工数量大幅减少,为此,经请示集团公司并××县劳动局批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截至20xx年8月28日,企业在册职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拟留用54人,休产假2人,停产放假234人。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靠地方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规范操作,妥善完成此项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成立职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有关日常工作。

五、经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集团公司可向集团所属矿山转移安置职工,但由集团公司负责安置的,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书面申请 截止到9月15日。

六、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排除矽肺等职业病后方可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书》。

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由建昌县劳动局派人到企业现场集中办理。

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1)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职工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职工工作月数按满勤月数计算;

(2)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

(3)职工月工资高于葫芦岛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葫芦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4)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职工放假期间,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放假工资,放假工资按放假天数计算。

十、自动离职(依据放假前考勤或者个人离职表为准)的不予补偿。

十一、工伤职工、休产假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将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并统一办理有关保险关系转移和失业保险金领取事宜。经济补偿金由××县劳动局审批后发放。

十三、本方案经向职工说明并经××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方案二: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郑州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国药材郑州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12月1日,郑州公司在册职工总人数20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14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43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44人(其中退休职工38人,离休职工6人)。

(一)郑州公司本部171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09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28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34人(其中退休职工29人,离休职工5人)。

(二)林州库30人。其中:全民固定工5人(含1985年前集体工)、合同制职工15人(含1986年后集体工);离退休职工10人(其中退休职工9人,离休职工1人)。

二、职工身份转变

(一)职工身份转变的目的:通过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在国有体制下形成的劳动关系,取消国有职工身份。改制后到新公司工作的职工,由新公司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新型的人事劳动用工机制。

(二)转变对象和范围:郑州公司全体职工。包括在册的在岗人员、待岗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及内退人员等。

(三)新公司全员接收现有在册职工。尊重职工本人去留意向。职工可自愿选择自谋职业或继续到新公司就业。

(四)身份转变程序

1、张榜公布职工工龄及经济补偿测算情况。

2、由职工本人填写《国有职工身份转变申请及去留意向表》。

3、参加改制的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取消国有职工身份,原与郑州公司的劳动合同即行解除。

4、职工身份转变后,编制《国有职工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名册》,报中国药材集团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五)身份转变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确定为新公司成立前一日。

三、经济补偿和职工安置

(一)职工国有身份转变及解除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后,依照有关政策和协议予以经济补偿。

职工

职工安置方案【篇9】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张喜亮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职工代表大会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几部委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其中“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之规定,就说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工作的决定权在职工的手中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着决定权。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分流工作中的决定性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对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审议;审议通过安置职工和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首先是审议企业改制的方案。所谓审议就是对企业的改制方案予以广泛的讨论。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对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样的组织形式来行使。所谓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含义就是,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改制方案是无效的,因而不能实施;尽管对企业的改制方案职工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审议权和决定权还是有区别的,但是,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这是企业改制方案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在法律上,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也就是说,违反了程序的决定无论其内容多么的好,也是无意义的即不受法律的保护。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对企业管理的权力机构,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组织形式,但是,应当谨防职工代表大会被企业管理层利用的行径。据调查,有些企业往往把职工代表大会当作“御用工具”即通过行政或组织等权力行为直接左右职代会,使职代会按照企业方面的意图进行表决。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挟天子以令诸侯”鬼把戏,即假借职工代表大会来阻遏职工的不同意见。因此,职工代表必须依法履行其法定的职责,企业必须为职工代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保障。首先,作为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表达的意见和建议第一位的应当是选举其多代表的那些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才是职工代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在两者不尽相同的时候,必须要做也区分,——绝对不能用职工代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取代选举其当职工代表的那些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为了保障职工代表能够真正准确地反映选举其担当职工代表的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必须将会议审议的议题如改制方案事先发放到职工代表手中,给予职工代表充分的学习了解改制方案的时间以及职工代表在选举其担当职工代表的职工广泛讨论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时间。这期间,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的工会委员会,如果有可能,应当通过各种形式把企业改制方案的精神实质及要害点向职工代表和职工进行阐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改正方案“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的内容应当是全方位的从改制的形式如合资、合作、还是出售的对象以及这些对象的背景资料,到改制后的企业的基本制度的建立如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经理人选、职工持股及其持股的比例和管理、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保障等等。如果说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方案的审议还是程序性的规定,那么,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对职工分流的安置及安置职工的资产的处置等有关事项则是具有实质性的决定权。所有这些都必须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所谓审议通过就是在征集职工和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只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方案才是有效的,方可付诸实施。反之,表决未能通过则必须重新研究,不能进行改制。关于对职工的安置及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既是程序性的规定也是实质性的规定;所以说,这也是企业改制的充分必要条件,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的决定权这是基于此。因此,职工代表在审议和表决这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的时候必须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而慎重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职工安置方案【篇10】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及相关资料附后。

五、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备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的公函,--------------------------精品 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出具公函;

2.职工安置方案(含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及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包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以及投票结果、会议决议;

4.其他对职工安置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资料;

5.改革的文件依据以及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或改制的文件依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具体内容。

--------------------------精品 文档-------

"职工安置方案"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