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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7.24

顾问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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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劳动合同【篇1】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

甲方:企业名称

乙方:个人名称

鉴于甲方为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业务需要聘请质量管理顾问,在双方协商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与乙方应进行合同续签或终止协商,若甲方和乙方同意续签,则应在合同期满前签署书面协议。

二、工作内容

1. 报告、研究及技术咨询:在甲方所委托范围内提供有关质量管理的报告、研究及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2. 质量改进指导:在甲方所委托的领域范围内提供质量改进的指导和建议。

3. 质量管理流程梳理:在甲方所委托的范围内,协助制定质量管理流程和标准程序规范。

4. 内审领域:在甲方所委托的领域范围内,协助甲方进行内审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提供思路和建议。

5. 外审领域:在甲方所委托的领域范围内,协助甲方安排外审,进行审核工作。

6. 其他工作:根据甲方所需,提供有关质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工资及福利待遇

1. 工作时间:按单项工作报价及任务时间协商确定。

2. 工资报酬:甲方按合同约定按照双方协商的报价按期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3. 保险福利:乙方的社会保险由自己负担。若由甲方支付乙方的保险费,则双方应协商确定有关细节和数额等。

四、终止合同

1. 合同有效期限届满,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续约协议的,本合同续存。

2. 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亦可不履行还应付的费用部分或全部款项: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损害甲方权益的;

(2)患有严重疾病或突发事件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

(3)严重失职,产生严重事故或经济损失,或擅自泄密的。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须补偿甲方相关的损失和维权费用,若其已预付费用,甲方有权扣除其应付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1)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且甲方书面催促但乙方仍拒不履行的;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甲方要求,经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乙方仍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

(3)乙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损害甲方权益的。

五、保密事项

1.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技术、商业机密、文件、书面资料、商业情报标的及其他有关甲方的信息,均应视为甲方的权利,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或组织透漏。

2.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对本合同项下业务提供给外界的客户群体进行公开推销,甲方没有乙方授权意愿不得将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宣传和推广。

六、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

2. 若协商和调解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争议到和解委员会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 仲裁程序应采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双方选择一名仲裁员及由所选仲裁员指定主审仲裁员的三人仲裁庭的方式进行。

4. 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本合同不受影响,除非合同解除。

七、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商业保密协定。

八、其他

1.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事先完全协商一致的一份合同文件,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合同效力。

2. 除非经过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都不能转让和让与,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转让和让与。

3. 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和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商定以行业惯例和常规解决。

甲方:企业名称(盖章)

乙方:个人名称(签字)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顾问劳动合同【篇2】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xx公司对劳动合同实行监督管理的内容,目的是使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等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

2.2管理部负责制订用工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有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及职业病危害与防治等安全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内容。

2.3公司工会和管理部负责对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和职业健康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管理内容

3.1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内容。

3.2合同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3.3合同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4若劳动者从事的工种为有害作业,应在合同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3.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合同中明确其它安全事项,劳动合同中也应予以明确。

3.6对合同中缺少本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内容的,公司工会和管理部有权要求合同制订部门按本制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合同制订部门应无条件予以执行。

4 相关文件

gb/t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顾问劳动合同【篇3】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

税务登记证号: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顾问”)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二、合同目的

本合同是经过互相友好商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公正的协商,以确定顾问在甲方担任常年质量管理顾问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内容

1、 顾问应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对公司质量管理进行评估、制定质量管理计划及方案等方面提供专业的顾问服务;

2、 顾问应实行公司的管理制度,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

3、 顾问应在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到公司办公或现场工作,对公司申请的相关服务内容,应在规定时间内给出详细方案及报告;

4、 顾问不得将公司机密内容泄漏给其他人或机构,同时,顾问应保守公司的业务秘密和商业机密;

5、 其他任职期间的工作,根据协议另行确定。

四、劳动报酬

1、 顾问的劳动报酬按照“定期支付”的原则,并且须在经办人员签字认可后进行支付;

2、 顾问依据其工作量和质量获得劳动报酬。

(1)定期服务支付:(金额:___________元/年);

(2)任务性质的支付:标准小时费用为___________元,根据工作项目计算费用。

五、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顾问同意在公司指定时间担任常年质量管理顾问;

2、如因工作需要,需要调整工作时间,需提前通知顾问。

六、工作地点

1、 工作地点在公司内部。如需要到公司外进行工作,则应提前进行安排;

2、 顾问同意在工作期内,不要离开公司内。

七、劳动保险

1、 公司为顾问购买劳动保险;

2、 其他保险根据公司规定。

八、协议期限及终止

1、本合同的协议期限为三年;

2、 协议期内,双方如有意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通知。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甲方或乙方单方无正当理由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协议期结束后,是否延续,需要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九、物品赔偿

1、顾问在工作期间,应注意保管他人的财物;

2、如因顾问的过错或疏忽,造成公司财物损失,顾问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如因公司的过错,造成顾问财物损失,公司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一式两份,乙方持一份,甲方持一份;

3、本合同的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盖章)签字: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顾问劳动合同【篇4】

甲方: 所在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 先生为甲方科技创新顾问。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作废。如需继续聘用,须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重新签订聘用协议。

二、工作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 担任科学技术创新顾问,提供有关设备、企业产品科技优化、创新、改造等技术服务;并对申报科技型项目、技改类项目及实用新型专利等提出咨询意见 ,工作职责由甲方制定,具体工作内容由甲方总经理协商乙方共同确定完善。

2、乙方服务甲方的工作地点包括甲方企业、科技大学实验室、科研基地及其他。

3、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完成与其技术职称相一致的工作任务。

4、乙方在协议期内遵守甲方的企业顾问规范管理制度。

三、甲方义务

1、提供与乙方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相关的资料(项目资料、咨询事项资料);

2、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场地或其他协助事项;

3、为乙方提供人员管理调配权限,方便乙方开展顾问工作。

五、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2、积极向甲方反馈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成果或相关问题;

3、乙方必须严格保守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未经甲方同意向第三方透露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自行提供产品创新科研设备;

5、为甲方经营管理提供指导咨询服务;

6、为甲方员工提供技术培训、咨询服务;

六、工作报酬待遇

1、聘用期间甲方支付乙方薪酬为: 元/年。

2、甲乙双方就签订协议的七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薪酬。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一方被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过大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工作的。

八、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1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顾问劳动合同【篇5】

税务顾问劳动合同:如何达成合理合同?

税务顾问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变得越来越受欢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他们的帮助。这也同时导致了税务顾问的人数迅速增长,税务顾问也面临着选择劳动合同的问题。那么,如何达成一份合理的税务顾问劳动合同呢?

合理约定工作职责

税务顾问的工作职责是非常繁琐复杂的,因此,合理约定工作职责,有利于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规避纠纷的发生。具体内容涉及工作内容、工作进展、工作规范等,其中工作规范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任何违规行为都要拒绝。

约定薪资待遇

税务顾问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因此其薪资也应该比较高。在约定薪资待遇时,要考虑到税务顾问的工作经验、资历、工作量、工作质量等因素,尽量避免因薪资低而影响工作质量和维护企业利益的产生。合理的薪资待遇可以依托于市场价、服务质量和收治速度,确保税务顾问有足够的动力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合理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税务顾问是按照工作量计费的,因此,合理规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能够准确掌握工作量并确保税务顾问有足够的时间,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合理规定保密义务

税务顾问是和企业高度相关的,因此规定保密义务是十分必要的。税务顾问要绝对保密企业的财务情况、税务关系以及其他涉及到企业敏感性的内容,以期达到保护企业利益的最终目的。

总之,税务顾问的劳动合同效力是十分重要的,两方必须合理约定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既要满足税务顾问的需求,又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利益。在确定劳动合同之前,税务顾问需要优先考虑自己的职业素养及个人价值观,同时也要了解企业的文化和情况,以期达成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合同。

顾问劳动合同【篇6】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和欺骗。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不得随意终止或解除。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胡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合同告知的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合同告知可采用劳动合同告知书的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地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版本,多数已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列为合同的条款。

(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准,一到四级不能)。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但下列情形不得违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如下: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劳动关系的确立方法。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鉴于我国目前企业和职工之间大量存在不签合同的情况。劳动部1995年8月4目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法。”该条文规定,只要劳动关系的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就受到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因此,目前的劳动关系,一是指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二是指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立,主要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目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顾问劳动合同【篇7】

大厦管理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管理处所录用的员工与人事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服务于管理处。

第二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能同时和两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员工应提交原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三条 员工转正后与管理处人事代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转正之日起两个月内须将个人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事代理服务公司。

第四条 劳动合同一式叁份,人事代理公司、管理处、员工三方各持一份。

第五条 员工和管理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事派遣)的条件。

1、劳动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

2、管理处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5、根据劳动合同法,管理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管理处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劳动合同续约。行政部将在合同期满前30日与员工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人事派遣)事宜,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办理续约手续。

第七条 员工和人事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后,管理处代为员工缴纳和支付各项社保费用,管理处按月将款项支付给人事代理公司,由人事代理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保关系及缴费手续。

第八条 员工工伤发生时,由人事代理公司负责办理医保及工伤报销、认定手续,管理处负责协助所需资料的提供。第九条 如员工需开具升学、婚姻、户籍迁转、劳动关系认定、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情况证明时,由人事代理公司负责办理,管理处提供必要的协助。(wwW.JzD365.cOm 迷你句子网)

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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