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税法心得体会。
当我们在工作中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时,我们可以将自己的心得写下来。心得体会可以给人们不断前进的动力,促使人奋斗,心得体会主要包括哪些的部分呢?
税法心得体会(篇1)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第2137号
2005年9月28日,万象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2005年5月19日 签发第04号关于税法修订版的实施细则
根据2005年5月19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颁布的关于税法修订版的第04号文件;
根据2005年5月25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签发的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第46号主席令; 根据2005年9月14日总理府办公室的关于授权财政部制定税法修订版实施细则的第4588号通知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组织实施2005年5月19日发布的税法修订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财政部部长签发本税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让税法中规定的所有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或在国外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以及谋生的所有人,不论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均须为国家预算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条专用术语的定义
为了让人们对税法修订版中出现的某些专用术语达成统一的理解,本细则作出如下定义:
•“税收”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应尽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是指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例:交通工具、机械以及其他物资等等。
•“固定资产”是指不可以移动的财产,例:土地、房屋、建筑、工厂、水电站、水利系统、文化场所以及设施建设等等。
•“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不隶属或依附于别人的靠自己的科学文化知识、技能、智慧、创造力和劳动力来进行独立工作的人。
•“代表/代理”是指代表进行各种经营、谈判和签字的个人或法人。
•“经纪人”是指专门服务于个人、其他法人或者为企业家之间的对话签约做联络工作的、但是不代表其中任何一方、并从中获得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二章营业税 第一节营业税细则
第三条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和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老挝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各种行业的经营者应上缴的一种间接税。意思是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时就交纳了这部分税款,而由销售者或服务者统一收集这些税款并足额交纳到国家预算中。
第四条根据税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下行业必须缴纳营业税:
- 从国外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的来于进行买卖、加工或者私用的商品物资,不管进口人是否拥有税务登记证,不管其是经常进口还是偶尔进口,均须交纳营业税;
- 从事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商品,不管是批发、零售,还是现金出售、赊售、寄售或交换的行业;
- 普通服务业是指除进口商品、制造、销售行业以外的、以向他人提供劳务收取服务费作为报酬的行业。 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是在买卖的各个环节中进行,即:批发、零售、服务和消费者,营业税分两种税率:5%和10% 第二节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始计征时间及征收
第五条营业税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原则是在商品物资的进口价格、批发零售价、生产和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分情况计算各种税收和手续费(如果有产生)。 如:
- 对于进口的商品物资:【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如果有产生)】×营业税税率
- 对于国内商品:【出厂批发价+消费税(如果有产生)+其他手续费(如果有产生)】×营业税税率进口这批空调的计税方法如下:
+进口报关价 =5,000,000基普 +进口关税:5,000,000×15% =750,000基普 +消费税:(5,000,000+750,000)×10% =575,000基普 总计: = 6,325,000基普
+营业税:6,325,000×10% =632,500基普 那么,该进口销售商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税: = 750,000基普 +其他税务:575,000+632,500 =1,207,500基普 总计: =1,957,500基普
1.2 对于没有进出口或生产纳税登记册证的进口人(临时进口商品的人) 营业税是在进口报关的时候计征的,计税依据是商品进口报关价+进口关 税+消费税(如果有产生)+总利润率
总利润是指从商品物资在进口地的成本价中产生的。即:进口报关价+进口关税+消费税)×20% 临时进口商品物资的进口人还必须按缴纳税法第40条的规定缴纳利润税率为35%的利润税。
例:某甲从国外进口了价值5,000,000基普的空调,该商品的进口税率为15%,利润税率为20%,消费税率为10%,营业税率为10%,因此该进口人需要在海关缴纳的税务情况如下: +进口报关价 =5,000,000基普 +进口关税:5,000,000×15% =750,000基普
总计: = 5,750,000基普 +消费税:(5,000,000+750,000)×10% =575,000基普 总计: = 6,325,000基普
+总利润基数:6,325,000×20% =1,265,000基普 总计: =7,590,000基普
+营业税:7,590,000×10% =759,500基普 + 利润税:1,265,000×35% =442,750基普 那么,该进口人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税: = 750,000基普 +税务:575,000+759,000+442,750 =1,776,750基普 总计: =2,526,750基普
2、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物资的环节 2.1对于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物资
营业税按销售时或首次从进口人、生产者、批发或零售商手中接交物资时开始计征。计征依据是营业税外的实际销售价。
除需按税法第43条的规定按原始记账式纳税的个人外,其他不论是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必须每月递交自己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最迟不得超过次月的15号。 2.2对于出售临时进口的商品物资
对于出售按进口关税免征系统从国外临时进口的商品物资,如:用来为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国大使馆、国际组织、外国专家、国内外投资公司服务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用品,购买这些物品的人有义务申报并缴纳营业税,同时需要交纳进口关税。计征依据是当时的实际买卖价格。
对于购买用来私用或用来服务于自己公司项目的商品也都必须缴纳足额的关税。计征依据如下: 例:某修路公司向国际组织购买了四辆临时进口的总值为55,000,000基普的皮卡车用于服务自己公司的项目,其关税税率为30%,消费税率为25%,营业税率为10% +买卖总值 =55,000,000基普 +关税:55,000,000×30% =16,500,000基普 +消费税:(55,000,000+16,500,000)25% =17,875,000基普 +营业税:
(55,000,000+16,500,000+17,875,000)×10% =8,937,500基普 那么,该购车商需纳税的情况如下:
+关税: = 16,500,000基普 +税务:17,875,000+8,937,500 =26,812,500基普 总计: =43,312,500基普
3、对于用来自己使用的物资、当作礼品或奖品用的商品
对于自己使用在国内生产的商品物资、建筑物或服务、当作礼品或奖品用的商品,其计征依据是已在当地和当时使用该商品物资的价格和服务费。
例:一家锯木厂把自己加工的10立方米木材用来建造员工住房,这些加工木材除营业税外其销售总额是35,000,000基普;该厂还拿4立方米的木材去作礼品或奖品,总价值14,000,000基普;在一个月内,该锯木厂总共售出100立方米的木材,总价值350,000,000基普。 税务计征方法:
当月销售营业税:350,000,000×10% =35,000,000基普 自己使用木材的营业税: 35,000,000×10% =3,500,000基普 当礼品或奖品木材的营业税:14,000,000×10% =1,400,000基普 那么,该锯木厂当月需要交纳的总税款是:39,900,000基普 4.从国家资源中征营业税
4.1对砍伐木材和开采林产品行为征收营业税
包括买卖木材商在内的进行木材砍伐和林产品开采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开采营业税,税率为10%,还要缴纳对实际开采总值的20%进行缴税利润税,该利润税税率为35%,此外,还要按照规定履行其他纳税义务。 对于开采营业税,不允许从每月营业税中扣除出来但可以把其划入到成本价当中,因为开采环节不属于持续生产环节。 例:某家省级木材开发公司得到10,000立方米的木材砍伐指标,含营业税在内这批木材总价值是5,500,000,000基普的。 税务计征方法: 对于该开发公司:
砍伐营业税:(5,500,000,000÷110)×100×10% =500,000,000基普 利润税:(5,000,000,000×20%)×35% =350,000,000基普 对于从木材砍伐中获取收入者必须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对于自己种的树,不需要缴纳砍伐税,而对于用来进行加工或出售的木材,则须按法律规定纳税。 对于承包运营商:对于从承包运营中获取的服务费,含营业税在内总额为 550,000,000基普。
营业税:(500,000,000÷110)×100×10% =50,000,000基普 利润税:(500,000,000×10%)×35% =17,500,000基普 对于从运输服务中获取收入者必须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4.2对开发国家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 对于从事开采石膏、褐煤、煤炭、金矿、铜矿、锡矿等矿产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开采营业税,该营业税不允许从每个月的营业税中扣除,但可以划入成本价中。
对于从事开采石子、沙土、黑土和黄土的个人或法人均须交纳实际销售总值10%的开采营业税;对于把这些原料运用于其他项目中的个人或法人所须缴纳的税可以从其每个月所纳的营业税中扣除,但必须要完全按照扣除条件执行。
例:某公司获批一沙矿开发特权,假如其一年可以开发40,000立方,每立方价格11,000基普,包含营业税在内的总值是440,000,000基普。 税务计征方法: 对于开发商:
营业税:(440,000,000÷110)×100×10% =40,000,000基普 利润税应按照税法第39和40条的规定缴纳:
某家建筑公司以韩含营业税在内总价2,200,000,000基普的价钱购买了该开发商所开采沙矿用于建筑。 建筑营业税:(2,200,000,000÷110)×100×10% =200,000,000基普 沙矿起征点税: =40,000,000基普 最终需缴纳的营业税: =160,000,000基普 5.征收服务业税
对于从事酒店、旅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建筑、维修、市场调配以及客运等服务行业的个人或法人均须按税法第12第3款的规定纳税。征税时间是在业务全部或部分完成时计征。计征依据是实际获取的服务费。
服务人员有义务每个月向所属辖区税务机关递交自己的服务入账单,最迟不得超过次月的15号。 例:某建筑承包公司承包了一个修建医院的项目,按协定,该工程含营业税在内总造价是1,650,000,000基普,建筑期限为2年,第一年完工30% 税务计征方法:
营业税::(1,650,000,000×30%×100)×10%÷110=45,000,000基普 至于剩下的70%的工程的建筑营业税将在第二年计征。
第三节扣除已在起征点缴纳的营业税的细则、扣除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扣除税款是指按照税法第19至22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从今后应缴纳税数额中扣除本人已缴纳的税款的方式把税返还给纳税人。 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获准扣缴税款: (1)具有税务登记证 (2)持有合法账户
(3)拥有完整的已纳税证明文件,如:进出口申报表、金库收据、进行商品交易或服务时有明确营业税金的、由财政部批准使用的发票。
对不论是以批发或零售的方式出售进口的商品或在国内生产的商品采取扣除营业税的体制是为了避免重复纳税,通过从销售过程中扣除在进口商品时已缴纳的营业税的方式降低国内商品的生产成本。 对于条件不满足的情况,税务机关将不予以受理。 1.进口 例1:2005年1月25日,甲公司进口了10台彩电,进口报关总实价是25,000,000基普,进口关税率30%,营业税率是10% 税务计征方法:
- 进口关税:25,000,000×30% =7,500,000基普
- 营业税:(25,000,000+7,500,000)×10% =3,250,000基普
2005年2月2日,该公司把这批彩电以除营业税外总额是38,500,000基普的价格出售给乙女士,营业税税率为10% 。
- 甲公司出售商品应计征的税:38,500,000×10% =3,850,000基普乙女士实际需要缴纳的税:4,400,000 -3,850,000 =550,000基普
例3:2005年2月25日,零售商丙先生把这批彩电出售给消费者,每台售价4,800,000基普,营业税率10% 税务计征方法:
- 从零售商丙先生那可计征的税:(4,800,000×10) ×10% =4,800,000基普水电税: 26,000,000基普实际应纳税: 250,000,000-20,000,000 =230,000,000基普 3.生产行业
对于在购买原材料、半成品、生产器材、零部件等直接运用于生产的材料时已在起征点缴纳的税款,纳税人有权从自己应月所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上述提到的其他消费支出是指在进行经营和生产过程中有必要的花费,如:生产器械的维修费、电费等等。 在购买物资时已缴纳的营业税是否允许扣除返还取决于该物资在生产使用中是发挥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
例:2005年2月,某家工厂进口的材料和设备情况如下:
+ 进口生产物资总值(包括关税):500,000,000基普,在进口地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 50,000,000基普;
+ 进口一批原材料总值(包括关税):200,000,000基普,在进口地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 20,000,000基普
已缴纳的总营业税额:70,000,000基普
+ 购买总经理用车:小轿车一辆,价值300,000,000基普(包括关税),营业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30,000,000基普
+ 购买用于接送员工的大车一辆,包括关税和消费税在内,总价值为150,000,000基普,营业税率为10%,即营业税为 15,000,000基普 已缴纳的总营业税额:45,000,000基普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在购买直接运用于生产的物资和原材料时已缴纳的70,000,000基普的营业税允许从应月需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而对于在购买用于间接服务的小轿车和大车时已缴纳的45,000,000基普的营业税按照税法第20条的规定不允许从应月需缴纳的营业税中扣除。
以下例子将反映出该工厂在销售每个阶段所应缴纳的税以及如何销售营业税扣除在购买原料时已缴纳的税款的情况:
例:2005年3月,该工厂以每吨550,000基普的价格把自己生产的300吨水泥出售给一个建材批发店,,除营业额外销售总额为165,000,000基普。转移到次月扣除的营业税:
16,500,000 -70,000,000 =-53,500,000基普
例子:2005年5月,建材批发店把这批300吨的水泥以每吨600,000基普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除营业税外,出售总额 180,000,000基普。
- 从零售店计征的营业税: 180,000,000×10% =18,000,000基普关税:129,600,000×30% =38,880,000基普
- 消费税:(129,600,000+38,880,000)×25% =42,120,000基普 2.对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物资
对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物资,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对不包括消费税在内的商品物资产地成本价的基础上计征的。
例1:2005年6月份,某生产白酒的厂家以除消费税外每升2,000基普的价格出售了1,000,000升白酒。 税务计征方法:
- 除消费税外的总收入:1,000,000×2,000 =2,000,000,000基普包括消费税和营业税在内的每升售价: 3,740基普除消费税外的每升售价:(3,400×100)÷170 =2,000基普需缴纳的总消费税:2,000,000,000×70% =1,400,000,000基普 3.对于服务业
对于服务业计征消费税的依据是不包括消费税在内实际服务费。
例1:某从事酒店服务和娱乐服务的企业家,其2005年5月份获取不含消费税在内的营业总收入为109,100,000基普,消费税率为25% 税务计征方法:
消费税:109,100,000×25% =27,275,000基普
例2:某经营酒店服务和娱乐服务的企业家,其2005年5月份获取包含消费税和营业税在内的服务总收入为150,012,500基普,营业税率为10%,消费税率为25% 税务计征方法:不包含消费税在内的服务收入:
(136,375,000×100)÷125 =109,100,000基普
- 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109,100,000×25% =27,275,000基普 4.对于购买自己使用或者用于当做礼品奖品的商品物资或服务
对于购买私用或当作礼品奖品用的商品或服务,其消费税的计征方法是在当地和当时发生交易的商品物资和服务的价格。
例子:某汽水生产公司通过赠送顾客商品的形式来宣传促销自己的商品,赠送商品总值52,800,000基普,营业税()率是10%,消费税率是20% 税务计征方法:
- 除营业税外的营业收入:
(52,800,000×100)÷110 = 48,000,000基普按照原始记账制纳税的个人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的利润税按照规定的累进税率缴纳税款,如下:
级别 每级利润基础 计征依据 税率 每级利润税 所有应纳税款 2,400,000基普以下 2,400,000 0% 0 0 1 从2,400,001- 5,000,000基普 2,600,000 10% 260,000 260,000 2 从5,000,001- 10,000,000基普 5,000,000 15% 750,000 1,010,000 3 从10,000,001- 30,000,000基普 20,000,000 20% 4,000,000 5,010,000 4 从30,000,001- 60,000,000基普 30,000,000 30% 9,000,000 14,010,000 5 60,000,000基普以上 „„ 35% „„ „„ • 对按原始记账制纳税的开展个人经营者和从事自由职业者计征利润税的方法
例1:某销售办公用品店2005营业额是900,000,000基普(未扣除营业税),但该店无法详细汇总自己的营业开支,所以其需缴纳营业总额5%的总利润税。 税务计征方法:利润税计税依据:
利润 =(900,000,000+45,000,000)×5% =47,250,000基普利润税 =10,185,000基普 = 848,750基普应缴纳的营业税:
(900,000,000÷105)×100×5% =42,857,100基普/年 =3,571,400基普/月利润税 = 9,510,000基普 = 792,500基普2005年折旧费:(100,000,000×20%×6)÷12 =10,000,000基普2005年7月10日前需缴纳第二笔数额为250,000,000基普的税款;总计是750,000,000基普。
2005年进行财务汇总时显示,该公司所获实际利润为1,900,000,000基普,需缴纳利润率为35%的税,即是665,000,000基普。
至于公司预先缴纳的多余的利润税,即750,000,000-665,000,000=85,000,000基普,则从次年的利润税中抵扣。
2)对于按原始记账制纳税的人需按照协议指出的条件履行纳税义务,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5号付清。 第二十一条强制性计征税
对于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企业记账制度的个人或法人企业将要按照税法第39条的规定缴纳强制性计征税,该计税方法如下:
对于无法规定利润税计征依据而又需要纳税的个人或法人,其计税方法是用其年收入×利润税率;对于各行业,不论其是连续的行为还是临时的行为,是按复式记账制、通用记账制还是原始记账制纳税,税务人员应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对上述。各行业应缴纳的总利润税率作出如下规定: 1.贸易业 : 总营业收入的 5% 2生产行业: 总营业收入的 8% 3.运输和建筑行业:总营业收入的10% 4.服务行业:总营业收入的20%对于从国外进口商品的个人:进口报关实价的20%,消费税(如果有)但不包含营业税在内。需缴纳的利润税:261,000,000×35% =91,350,000基普
• 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如果该企业是一个股份公司,那么在进行利润分红的时候还需缴纳税率为10%的利润分红税。
• 该企业如果是外国投资公司或国内投资公司均须按照鼓励国外投资法和鼓励国内投资法的规定计税。 • 按照税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该企业是个人开展的或者是自由职业者经营的,那么其必须按累进计征税率缴纳税款。 税务计征方法:
- 按计税依据计算利润税:
2,610,000,000×10% =261,000,000基普年终最低税: 5,000,000,000×1% =50,000,000基普
通过对比计算出来的利润税和最低税发现,该公司所获利润不达预计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应缴纳的最低税为:
50,000,000-45,500,000 =4,500,000基普
3、根据税法第50条的规定,对于已申报亏损同时得到审计部门证明的国内生产企业将得以免纳最低税。 4.对于所得利润不达预计目标同时得审计部门证明的企业,将要缴纳实际所得利润税并免纳最低税。 以上述第2种情况为例,那么该公司应纳税为: 30,000,000×35% =45,500,000基普 第二十六条最低税的扣除
分批预缴的利润税必须从应缴纳的最低税中扣除。如果已缴纳的最低税其数额高于实际利润税,该多缴纳的最低税直接视为是一种纳税义务。
在预先缴纳的利润税其数额低于应缴纳的最低税,那么纳税人还需追加缴纳这部分差额的最低税。 例:一家贸易公司预先缴纳的利润税数额为200,000,000基普。在年终财务汇总时,计算出该公司应缴纳最低税数额为250,000,000基普。因此,该公司还要追加缴纳如下最低税: 250,000,000-200,000,000 =50,000,000基普 第二十七条免征最低税
根据税法第50条的规定,对于出现亏损并具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承认的审计部门出具证明的公司可免征最低税。
对于由于审计人员不按照规定出具证明或出具不符合实际的证明、掩盖事实、伪造假信息导致公司出现亏损或所获利润不达预计目标的情况,如果被税务当局或相关负责部门查获其实证,那么按照法律法规和1996年8月26日发布的关于审计法的第159号总理令的规定,该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最低税纳税人需在每年3月1日前向所辖地税务机关递交纳税申请以便让税务机关计征最低税并出具纳税证明。
第五章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享有工资所得、其他物资或现金利益所得、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所得、税法第55条规定的版权、专利权所得以及其他权力所得的人有义务为国家预算缴纳的所得税。 物资利益是指各个干部员工免费从各个组织(除行政和技术组织外)、企业或个人那里使用财产、物质和服务所得的利益,如:不付租金住房或乘车、免费用餐、免费用电用水用燃油、免费使用电视等等。 对于按日、按班次或按承包计算酬劳的员工,他们所获的劳动报酬也必须缴纳所得税。
对于享有多个工资的纳税人,要把其所获全部收入必须在自己固定的工作处全额申报,如有不完全纳税的情况,在年终将会重新审计。 第三十条工资所得税计征方法
按照税法第57条的规定,在计征工资所得税之前必须先扣除收入中的免税收入。 例:退休金和社会保障金的扣除,执行如下:
- 作为国家行政-技术组织的公务人员,扣除基本工资的6%月总收入: =498,000基普
- 扣除生活补贴金额: = -10,000基普工资在1 -300,000基普内:300,000×0% =0基普月总收入: =1,440,000基普扣除生活补贴金额: = -80,000基普
- 需用来计算所得税的收入金额: =1,295,200基普 计征方法:
- 工资在1 -300,000基普内:300,000×0% =0基普月总收入: =1,763,000基普扣除退休金金额: = -25,200基普工资在1,500,0001-1,702,800基普内: 202,800×10% =20,280基普
丙某最后需缴纳的所得税总额是:95,280基普。 2.2 对于企业员工
某公司员工丙某2005年12月的收入情况如下:岗位津贴 :200,000基普午餐补贴:300,000基普第十三月工资:700,000基普扣除社会福利金部分:-234,000基普
- 需缴纳所得税的收入部分: =4,966,000基普 计征方法:
- 工资在1 -1,500,000基普内:1,500,000×5% =75,000基普工资在4,000,001-4,966,000基普: 966,000×15% =144,900基普 丙某最后需缴纳的所得税总额是:469,900基普。
对于工作不足月的员工,比如说2005年10月份其工作的时间只有8天,收入是480,000基普,该员工需缴纳的所得税情况如下:工资在1,500,0001-1,800,000基普内: 300,000×10% =30,000基普
最后需缴纳的工资所得税总额是:105,000基普。
由于该员工当月只工作8天,因此其当月需要交纳的所得税是: 人民民主共和国缴纳所得税。
按合同给工作人员、工人、公务员或其他个人发放工资的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有义务在发放工资前扣除所得税,然后做纳税申报表呈报税务机关,呈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5号。 第三十一条来源于出租固定资产收入所得的计税方法
来源于出租土地、房屋或其他财产使用权的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的租金或其他利益价值。 根据税法第60条的规定,出租所得税率为15% 。
• 对于预先交付多年租金的情况,应该根据出租时的实际收入计税;
• 对于按照复式记账制和通用记账制开展经营的个人或法人,其从出租财产中所得不需缴纳租金税,但是其需把该租金划归其经营所得进行纳税。
• 享受来源于固定资产收入的个人有义务在自本人收到租金之日起10日内向具有具有资产出租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递交纳税申报单,以便交纳所得税。
• 对于享受免费使用土地或其他财产的情况,使用人有义务为物主交纳所得税。
• 出租人由于特殊原因,如:承租人支付了自己租地开发建设费或修缮费,而在某段时间内不收取租金,出租人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同样需缴纳所得税。该计税依据是所有开发建设费或修缮费÷免租期限 • 承租人把自己所租的财产以更高的租金转租给第三方,超出的部分即所得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承租人是按复式记账制或通用记账制纳税的企业,那么其转租所得收入应划归其经营所得并进行纳税。
2、如果承租人是作为非经营性质的组织,那么其转租所得收入将按照税法第60条的规定缴纳利润税,税率为10% 。
3、如果承租人是个人或按原始记账制纳税的企业,那么其转租所得则被视为是出租所得,需交纳租金15%的所得税。
• 对于申报纳税租金与实际所得租金不符的情况,税务部门有权与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一起重新检查核算其税务。至于出租财产所在地村委有职责提供出租财产的信息和证明。 •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将被强制纳税。
例: 乙某给丙某出租土地和房屋,在租期两年内都未收取丙某租金,由于丙某把应缴的租金用于房屋修缮,修缮费为26,000,000基普。基于这样的情况,说明出租人乙某是间接获利者,相当于他在两年内获得26,000,000基普的租金,那么乙某需缴纳如下租金税: 26,000,000×15% =3,900,000基普 第三十二条来源于流动资产的收入所得的计税方法
来源于流动资产收入所得税是指公司股东或持股人所缴纳的红利及其他利益所得税、出售股份所得税、贷款利息所得税以及担保手续费所得税。
1、公司股东或持股人缴纳的红利和其他利益所得税是除注入公司资金库的利润外的以各种直接和间接形式获得的利润、第十三月工资、、公司行政会议补助、从企业增加或减少资金投入、公司合并、转让股份中所得的利益、从公司宣布停止经营或清理债务中所得的增值等这些所得中扣除的。 各种形式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在给公司股东或持股份分发红利时应计征缴纳红利税。 国营企业不需要缴纳红利税。
根据税法第56条的规定,本国国营企业与外国国营企业合资的形式,不需缴纳红利税。
例子:某有限公司,在缴纳利润税后的净利润收入是800,000,000基普,在行政大会中通过如下分红情况:
0%的利润注入公司资金库
800,000,000×10% =80,000,000基普5%的利润留作给员工发放第十三月工资 800,000,000×5% =40,000,000基普 所应扣除的利润总计:200,000,000基普 那么该公司应缴的红利税是:
(800,000,000-200,000,000)×10% =60,000,000基普 2.个人或法人贷款利息所得税
个人或法人贷款利息所得税是从根据协议所得的利息中扣除,该税是消费利息所得的人扣除10%的所得利息中作为缴纳的税款。
3、担保手续费所得税是从所得手续费中扣除10%作为缴纳的税款。
4、个人或法人从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或其他知识财产中获取的收入所得税的计征是指扣除所得的5%作为纳税款。
从流动资产、版权、专利权、商标和其他知识财产中获取所得的个人或法人需在自花费所得起10日内向所在辖地税务机关递交纳税申报单。
第六章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政府部门应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出具的企业注册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许可证、官方其他文件证明、交通线路使用、出入境、出入境签证、在老挝居住、使用卫星无线广播及电视信号系统、广告宣传制作、商品宣传制作以及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其他服务中征收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手续费和服务费的交纳时间是根据各种费用的规定而定的。
各国家办事处、组织部门所收取的手续费和服务费需按时全额交入到国家预算当中,严禁各国家部门不经过国家预算计划擅自使用该收入,违者将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第七章征收各种税务和手续费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办理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管理各个经济成分使之合法运作;推动企业的发展,鼓励其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做出积极贡献。税务登记证的使用期限是1年,税务登记证分为两种:国内税务登记证和进出口税务登记证。 1.办理税务登记证
有意要开展生产、贸易、服务经营或要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成立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或代理的个人或法人,在其获得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许可和获得贸易部门颁发的企业注册证后,需要在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2.税务登记证的续期
过去一年内开展经营的在国外进行注册登记的包括分公司和代理在内的生产、贸易、服务单位,如果需要办理续期其税务登记证,需要进行营业账户汇总并申报纳税。同时,需要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制定出履行纳税义务的计划并向所辖地区税务机关递交有关续期税务登记证的申请书,如果逾期,将予以罚款,罚款额为办理手续费的50%。 第三十六条做账
按照复式记账制、通用记账制和原始记账制纳税的纳税人必须要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记账法的规定完全、合法地进行做账。
账簿在使用之前,必须要有监管部门即税务机关签发的注册登记号、盖章和签名。规定每份已使用过的登记文件要保存10年,并随时可以出示给税务机关检核。对于按照原始记账制纳税的纳税人要求至少持有收入账簿和开支账簿。
按照电脑程序记账的纳税人必须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三十七条出售商品货物或服务时如何开据发票
按照复式记账制、通用记账制和原始记账制纳税的生产经营者、贸易者、服务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每次交易时都必须给消费者开据发票。
各个使用国家预算、个人或法人预算的组织机构、个人或法人在清帐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正确使用发票。 第三十八条企业登记证的检查
每年税务机关都必须检查企业登记证,检查方法有以下三种方式:在企业办事处检查其登记证;执行检查的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工作单位;检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写检查结果记录时须有纳税人在场,记录完毕需把记录的每一点念给纳税人听,最后双方共同在记录本上签字为证。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检查结果,需要在记录本上注明,该记录本要一式两份,一份由纳税人保管,一份由税务机关保管。
从纳税人拿到登记文件之日起3年后,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处罚规定
对于违反申报和纳税规定的纳税人,将按照税法第83和10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清除无法征收的税务
每年,税务机关需列出由于各种必要原因而无法在去年征收到其税务的需纳税人总表,如:对于未留下任何财产就消失或去世了的纳税人,税务工作人员需向税务局主任报告,并通过当地政府向财政部汇报,由财政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商议取消对该纳税人进行征税。
第四十一条根据税法第103条的规定,对于为查处逃税行为、为征收回那些被隐藏的税务以及为惩处违规者提供检查、监督以及各种信息的公务员和其他个人将给予表扬或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对于正确、完全、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给予表扬或在经营中给其提供便利,如:由各级组织部门授予奖状等。
第四十二条对犯错误的税务工作人员,应该按其犯错误的轻重予以严厉地处理。
第八章最后条款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第二章第三节中关于允许扣除在起征点已缴纳的税务之所以能够开始执行,是因为该经营单位获准使用符合管理规定的发票和政府宣布通用的发票。
第四十四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部委、各同级部门、各省、首都万象市、赛松本特区、财政部各直属机构、税务机关、各省财政厅以及相关部门都应深入领会并组织实施该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税法实施细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强制实施。
税法心得体会(篇2)
1、 总体方法
注册会计师以其崇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经济回报而著称,因而许许多多的人都以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为目标,无论他或她是否来自于会计专业,我们也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成为一个注册会计师的难度与收益是成正比的,因而所谓的一些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方法也就成了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其实从一个过来人的角度来看,成功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方法与学好其他科目的方在本质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一定要说一下的话,我认为以下三点:
首先,你要有强烈的愿望。这意味着你要明确你自己是愿意考注会的,而不是什么其他的事情逼迫着你不得不做。道理很简单,如果你不是自愿的,那么在学习的时候你总愿意找这样那样的借口来推迟学习的开始时间。此外,如果不愿意做,你就不会学的深入,那么自然对问题一知半解,而以注会考试的难度,这种对问题的理解程度自然是不能通过考试的。
其次,要有明确和合理的目标。总体的目标是很明确的,那就是通过注会考试。但仅仅有总体的目标是不够的,你还需要制定明确而合理的中期,甚至短期目标。所谓的合理的中期目标是指你在这一年内准备通过多少个科目,诚然我们听说在09年有一些同学一次通过了6门,不过这些同学有些是全脱产的奋斗了10个月,有些则是往年学过的。因此,我衷心的希望所有的学友们能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可以用以学习的时间等等来安排每年的考试科目。而对于短期目标就要同时注意合理和明确。所谓合理是指要量力而行,也就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通过一定的努力可以完成的学习量。当然在开始的时候可能由于对具体科目不熟悉,而没有能制定出合理的学习量,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节,但是所制定的学习量应当是在在寻找到一个合理的底线后就逐渐增加的。而所谓明确就是要让自己明确的知道自己是否完成了学习的任务,如果没有完成的话,差了多少。
最后,一定要分清每天工作的主次。我希望每一个学友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在考注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注会,而不是其他的应酬。具体的做法是一切其他的活动应该为注会让路。举例来说,如果在看电影,打游戏,出去吃吃喝喝和复习注会之间进行选择,那么一定要选择学习。以个人的经验,学习的时候一定要去大学的自习室,而且不要携带任何娱乐设施,如果一定要带电脑听课件的话,就要确保将电脑里的其他东西清理干净并且使电脑无法上网。
2、 科目心得
我今年考的是财管和税法,因此我就只谈谈这两科的复习方法。
对于财管而言,理解思路远比做题重要的多,我认为学习财管最主要的是对于几个要点要做到可以明确从头到尾说出每一步应该做什么。而后才是适量的做题。这是因为财管是一个明显可以分成几个大的知识点的学科,而抓住了这些知识点也就意味着解决了绝大部分考题。
对于税法而言,我并不赞成背诵法条,而应该通过做计算题来熟悉相关的知识。在开始的时候可以一步一步的做较为简单的单选题,而后再做计算题和综合题,等所有的知识都理解的差不多了,在去做多选,而后对于多选中考的比较偏的内容进行记忆。
3、 我喜欢的老师
财管的田明老师是老牌名师,其讲课水平已经得到了全国考生的公认。而新东方的某些班次请田明老师进行极为细致的讲解,相信只要认真听讲并且进行适当的复习,一定可以通过财管考试。
值得一提的是财管的陈忠星老师是一个非常负责的老师,她给我的感觉更像初中时的班主任,她可以给你讲一道题到很晚,直至你明白为止。
税法的杨军老师是一个一线的注册税务师,他的业务水平十分的纯属,因而对于注会考试越来越偏向实际的风格有着很好的把握,而在讲课时他可以用现实中的一些例子让你深入的理解税法的知识。
税法心得体会(篇3)
大二这学期,我接触到了税法,在廖老师的教导下,税法这门课程也将要接近尾声。在来到大学以前,作为理科生的我,一直都是在和xx打交道,对法律的了解甚少,所以总是觉得税收离自己还是很遥远的,但是通过这三个多月的学习,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了税法的重要性以及税收的无处不在。
在这学期的学习中,我对税法这门课的学习还是下了很大的功夫的,如果一定要给自己打个分数的话,我觉得至少是85分吧。作为一名财务管理的学生,税制是一定要了解的,而且税法又在考试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所以对税法的学习也就很认真,在大学已经很少做笔记的我,为了加强记忆,还为税法写下了一本笔记,现在看来还是觉得很有成就感的。
通过我的认真努力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强了对于我国税法中关于税制、税率、税基等要素的认识,更新了各项有关法律条款的知识储备,并对于我国税收制度的阶段和变迁有了一定的了解。感触颇深,获益良多,下面具体谈谈学习中的一些粗浅体会。
税法的发展是多重兼顾的。其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意愿,适应多元化社会的规范。虽然税法有强烈的政治趋向性,服从于国家政策的变更,但从总体上看,市场经济的影响才是主要因素,税收能够多元化地表现社会经济状况。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了适应经济体制转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要求,我国必须进行改革开放后第三次全面性的税制改革。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强化税收调节,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等,对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改革都是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如何更好地实现财政目标,更好地调节宏观经济,而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如何更好地构建一个完整、系统、公正、有效的税法体系,现行税法体系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现成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只有进一步建立完善、规范、现代的税法体系,努力提升税法的协调性、可操作性,才能适应我国融入经济国际化浪潮的发展方向,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逐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标;才能借助法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应有的作用。
我们先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个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税法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调整个税起征点,不仅可以促进我国内需市场的扩大,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而且最根本的是,进一步减轻了普通居民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显示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自从入世以来,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吸引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税法在宏观调控中起很大作用。近年来由于市场因素的复杂性,外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已不容忽视,而且针对各种性质的企业在市场上要求同等地位,税收的变更已经刻不容缓。
从会计方面看来,会计是税法影响的反映者,所得税在其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所得税只是针对内资企业而言,由于其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年限、费用划定范围等和会计上相比有所不同,对企业成本控制、利润核算都有很大的影响。国内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不以所得税法核定,所以从会计的反映上面看,企业核算不能统一,在市场的竞争上也有失公平。国际经济市场的税法准则给中国市场带来范本,对中国的宏观调控也有启示作用。所以,为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繁荣中国经济,税法的变更也是必然的。这也是税法稳定经济、维护国家利益职能所要求的,时刻关注税法变化是学好税法和应用税法的关键所在。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更新变革,因此,对税法的学习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不能满足于现有的知识,固步自封,而是应该时刻关注税收的动态,不断更新完善自己的知识,在以后的学习中不断提升自己、丰富自己。
税法心得体会(篇4)
从每年公布的合格率可看出,税法是相对简单的一科。公认税法有如下特点:题量大、综合性强、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结合这些特点,我是按照下面要点学习:
1、从思想上重视税法。虽然相对简单,但毕竟是注会的考试,要想合格就得给予应有的重视,下一番功夫。我在05年就是过于自信,轻视了税法,时间精力投入不够,导致两分饮恨。
2、以教材为根本。注会考试的惟一根据就是教材,不管是辅导资料还是辅导老师,任何与教材不符的说法都要否定。另外,对于教材中一些细微知识不必过于深究,别钻牛角尖,教材往往是摘选法规的部分而非全部,大可不必每学到一个政策就去查找其出处的文件,太浪费时间,等考完后再慢慢研究也不迟。由于考试的知识点覆盖面非常广,章章有考题,这就要求全面掌握教材,不放过任何一章一节,怎样做到呢,方法就是看教材,多看几遍,两三遍不能记住的话,就再两三遍;我看教材不下十遍,以这样一种对教材的熟悉程度去参加考试会轻松很多。
3、要突出重点。辅导老师常说,谁都能押税法题,因为主观题只可能出在两大重点,流转税与所得税。这就是税法的重点,一定要彻底掌握,不留死角,任何一个知识点的遗漏都可能造成致命的打击。这两大税类可以多听叶青的课件,多来几遍,自然就理解了。
4、多做题。当然前提是学好教材,税法的题量是很恐怖的,一般很难从容答完全部试题,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答题速度不够快,不是说我们的速度慢,而是达不到税法考试所要求的速度。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只有一个,多练。习题、模拟题、历年考题一样都不能少。抽出那么一段时间, 搞搞题海战术,以提高答题速度。我今年仅模拟题就做了不下二十套,大大锻炼了自己的答题速度。去年我主观题没有一题做完整,东一问西一问的答,结果只能溃败;今年就不一样了,顺利答完全部试题(除一道没把握的判断题没做),还有十分钟检查的时间。
5、进入考场几点注意事项。重视客观题,这五十分不把握好,就很难合格了,一要速度二要准确,两者缺一不可,客观题必须多练,可在考前突击训练;切记在进入主观题之前,一定把客观题答案涂到答题卡上,否则很可能是做无用功。主观题则一定要讲究策略,其实很简单,就是先做外资所得税,再做内资,原因就不用说了吧。
税法心得体会(篇5)
基于三观教育思想大讨论和教学人人过关活动之总结
近期在我校开展的三观教育思想大讨论和教学人人过关活动中,本人认真学习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并把制度文件的学习与自身教学、与教学常规检查落实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我对建立应用型本科的教学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我认为今后的教学工作中,要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为把我校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而献出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结合学习,联想到我承担了教学工作,近几年来,我承担了财务管理专业20xx级、20xx年、20xx班级的《税法与纳税筹划》课程的教学工作。这门专业核心课程,也是学生感兴趣的课程,从教学情况来看,虽然每年承担了较重的教学工作,但仍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学生每年评教都反映较好。
总结这几年来的教学情况,我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得还是较好的:
一、制订了一个比较恰当的教学计划(进度表)
由于税法内容较多,而课时较少,这就需要教师进行重点难点的把握,内容的删减。我的做法是:对企业常用的税种、重要的税种重点讲,如增值税在企业中占的比重较大,相对较难,特别是营改增的内容,近年为没有系统的教材,只有通过我自己多方查找资料,才能给学生最新的知识。这章我花了四周时间讲解,学生对此税学得较好,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打好基础;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特别是纳税筹划这块,要做重点内容讲述,要求学生熟悉国家政策才能利用政策来纳税筹划。而对较易的税种,如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行为财产税,由学生组成团队讨论的方式,由学生上台主讲,老师适当点评,这种方式受到学生力捧,因为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当然也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
教学时,我还考虑到学生相关考试的要求,对课程内容的选取有针对性,通过合理整合教学内容,可以为学生顺利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初级会计师考试打下宽厚的基础,为学生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做好知识、素质和能力准备。
二、认真进行教案的设计与编写
编写教案的过程就是钻研教材,构思教学的过程,它凝聚着教师的理解和感悟,体现了教师的创造力。从20xx年8月1日我国营改增试点到20xx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来,这几年税制改革进展较快,而学生使用的教材一直很难跟上,每次备课我都需要花大量时间查找资料,补充新内容,而这都要在教案中体现出来。
教学设计上,尽量增加学生训练时间,轻教重学。本科生都有一定自学能力,教学上只要教会学生方法,然后强调学生自学,让他们有时间、有效果的消化,比老师口干舌燥地讲述效果更好,也有利老师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发展。因此,每次上课,尽量留些时间让学生训练消化本次学习内容。
三、语言简洁生动,感情充沛
为了活跃课堂气氛,上课时语言都很简洁生动,幽默风趣,这样可以感染学生,引起共鸣,课堂气氛自然就会活跃起来。有学生对我说:老师,上你的课我班的同学从不会打瞌睡,因为你太有活力了。
四、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
法律类课程,理论较多,学生听起来总感到枯燥。因此,上课时我将专业术语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出来。深入浅出,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结合,让学生对税法课程感兴趣。同时为了克服学生学习上的畏难情绪,多讲应用例题,多鼓励。期末考试发现,学生对理论知识虽不感兴趣,但掌握较好,对原理运用的计算部分掌握情况不是很好,这与他们的理解能力有关,也与平时的训练少有关,因为每周只有三节课,用在课堂练习的时间少。
五、勤布置作业勤批改
作业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知识内化、转化为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税法与纳税筹划是一门操作性、系统性很强的课程, 学与练是分不开的。每上完一个税种,我都要布置作业,然后全批全改,并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分值,提高学生做作业的积极性,免于做作业流于形式;对认真作业的同学,还运用一些人性化的评语对学生进行鼓励与交流,对不认真作业的同学,也进行善意的劝说,每次将学生作业分值记入平时成绩中。
反思:
纵观几年来的教学工作,虽有一定成效,但离学校期望中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培养目标还相差很大,工作中,强调客观因素多,反思自己主观问题少;教学改革中,观望、思虑多,但付之行动的少;教学过程中侧重于知识传授、知识强化多,实际训练考察等活动少;教书育人中,教书多,育人方面较少,当然,自从去年担任班主任以来,与学生接触多了,在育人方面有了较大改善。
在教研科研方面,本人也与应用型人才培养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教育思想有差距。长期以来教研工作不扎实,平时只顾忙于教学,忙于行政事务,安心做教书匠,很少静下心来搞科研,调研,这是本人的短板,今后尽量改正。
税法心得体会(篇6)
实训的时间总是在不知不觉中就过去了,这次的实训和上次的ERP实训相比,相对来说,这次的比较枯燥一些,并且,需要的专业知识也更加多一些,必须要静下心来认真做,遇到不懂的要向同学或者老师询问。这样才能继续往下做,否则,就只能停滞不前。但是,这次实训还是有点困难,因为,我们实训的老师只有两个是我们的专业老师,还有一名不是,问题最大的就是,我们专业老师上午总是有课的,所以大部分的时间都是王思老师在,遇到一些专业问题她也就不能和我们解答,只能同学们自己钻研解决。
这次实训的前三天是有关黄河公司一般纳税人的业务处理,主要是登记记账凭证和填写纳税申报表、附表。内容不是很多,我们有足够的时间把它弄明白,甚至可以用多余的时间把一般纳税的事情都做完了。但是这个过程是非常艰苦的,在一般纳税人的业务处理中,我很多都不会做,就连普通的填制记账凭证填列问题都成出不穷,像是:科目用错,应交税金税额算错,凭证张数的书写用错纳税申报表的时间填列等等。但这些问题都被我一一解决,做出来之后,心里很是高兴,我又学到了一些专业知识,虽然这些知识都是我们以前学过的,但是就是因为记得不牢靠,所以才会出现这些问题,这次的实训,在给我们打警示灯。所以多出的时间,我们也没有闲着,做课后的习题,看财务会计的书,从而巩固自己的专业知识。第四天的任务就更加轻松,是进行小规模纳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处理本来就比较简单,再加上资料提供中的业务量也不大,做起来比较轻松,这次出现的问题就少了那么一点,担任湖南远扬服装有限公司的会计人员的我,自己自我感觉比较良好,我只用了一上午的时间就全部完成。虽然自我感觉良好,但是,不知道在下午检查时,会不会出现问题。这时,实训的实习卡片也发放下来了,可以填写实习卡片,从而不会无所事事。终于,等到下午老师检查
我的成果是,问题却是一大堆的来了。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的进项是不可抵扣的,不能做进项或销项;交过的税金不能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因为不是计提成本等一些细小问题。周五就要进行实训的测试了,问题比较多的我,开始担心那天的考试。不过,与其在那里白白担心,还不如自己努力多看看书,把不懂的问题向同学或者老师多多请教。
终于到了测试的时候,不再像坐在实训室里那么轻松,没有舒服的办公桌、办公椅,有的只是冰冷的教室桌椅和老师在讲台上给我们说着考试的各种规矩,虽然前一天有问过不动的问题,可是考试的时候,心里还是七上八下,问题总是出不完。上午的考试并没有像想象中的那么顺利。但是,无论如何,下午还是要继续考试,认真对待,吸取上午的经验,保持良好的心态,让下午的考试能稍微顺利一些。皇天不负有心人,下午的考试和预想中相差无几,小规模的纳税处理果然比一般纳税人的要简单一些,而自己发挥的也相对可以,希望成绩出来后,不要和理想相反。
这次的实训,深刻的体会到了专业知识的重要性,也知道了实际操作中,并不像书本上那么简单,只是简单的概论和计算,对金额完全没有概念,甚至书写数字都成问题。还好有这次的实训,不敢想象,如果我们没有参加实训,而直接上岗到公司实习,我的问题会有多少?不仅自己给公司的领导留下了不好的印象,甚至给我们系,我们学校增添了一些压力,尤其是我们的学弟学妹们,会不会被企业受到质疑。
不过,通过这次实训,我们也知道了动手能的重要性,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在不断时间中,我们才能提升自己。希望学院呢,也能多举行这类型的实训,提升学生的动手能力与职业素养。
税法心得体会(篇7)
9月1日,资源税法开始施行,与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相比,资源税法整体政策细节变化不大,但随着立法级别的提升,资源税法的施行对相关纳税人税务处理的严谨性、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陆续发布,划出了资源税申报缴纳实操关键点。笔者建议纳税人准确把握计税基础、抵扣范围等实操细节,合规缴纳资源税。
关键点1:明确计税基??
资源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内统一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降低了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在申报缴纳资源税时,首先要搞清楚计税基础——这是准确计算申报资源税的关键一步。
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同时明确,计入销售额中的满足条件的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其中,满足条件的运杂费用,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在其他销售环节产生的运杂费用,不属于销售额的可扣除项目。
举例来说,甲公司为煤炭开采企业,开采的原煤通过汽运从坑口运至港口,再由海运运至客户指定地点。其中,汽运部分由运输公司按期与甲公司结算,并向甲公司开具发票;海运部分由海运方与购货方结算,并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假设甲公司2020年10月开采并销售原油3000吨,取得含税收入113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仓储费2.26万元,延期付款利息1.13万元,整体运费(包括汽运及海运)4.36万元,其中汽运部分实际发生额为2.18万元,取得销售方抬头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得海运方开具的2.18万元发票(抬头为购货方)后转交给购货方。换言之,该笔费用为销售方对购货方的代垫运费。甲公司另支付销售活动中其他不含税运费0.545万元,并取得开具给本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甲公司所在地原煤资源税税率为3%。
针对该项业务,甲公司收取的仓储费、延期付款利息等价外性质费用,应作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支付的运费中,在当期已取得销售方抬头发票的部分(2.18万元),可作为销售额的扣减项从收取的价款中减除;在当期已取得购货方抬头发票并转交购货方的部分(2.18万元),实质为代购货方收取并转付给海运公司的代垫运费,不计入资源税的销售额;另外支付的销售活动运费,因实际未包含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中,不涉及扣减情形。
也就是说,2020年10月,甲公司对应的资源税应税销售额为:(1130+2.26+1.13)÷(1+13%)-2.18÷(1+9%)=1001(万元),甲公司本月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为1001×3%=30.03(万元)。
关键点2:注意特殊情形
与暂行条例相比,资源税法对“视同销售”这一特殊情形进行了更为规范的调整,并明确类“视同销售”行为(特殊用途的自用资源),仍需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法不再涉及“视同销售”说法,但34号公告明确了资源税纳税人在部分情形下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除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外,其他自用情形需要缴纳资源税的实质。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将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举例来说,乙公司为矿石开采企业,假设2020年11月开采并销售原矿100吨,取得不含税收入500万元,另将1吨自采原矿打磨为初级工艺品。假设该类原矿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则该部分用于打磨初级工艺品的原矿,应类似视同销售处理的金额为500÷100×1=5(万元),应缴纳资源税5×6%=0.3(万元)。
关键点3:辨清抵扣范围
混合销售情况下,纳税人应辨清可抵扣范围。
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同时,14号公告进一步对外购和自产原矿混合销售情形下扣减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由于销售选矿产品适用选矿产品计税,为确保税负公平,对应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也应换算为选矿购进金额后,再从计税依据中扣减。
例如,丙公司为原煤生产企业,2020年12月外购原煤4000吨,向销售方支付价款80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自采原煤2000吨。该公司将2000吨的外购原煤与1000吨的自产原煤混合按原煤产品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假设该项业务中,丙公司12月实际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限额为80万元。因此,12月实际抵减资源税金额为60万元,将本期应税原煤的应纳税额抵减至0,剩余20万元可留待以后纳税期间抵减。
关键点4:享受税收优惠
资源税作为小税种,纳税人范围有限,但符合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也不少。笔者建议纳税人,根据现行规定准确享受税收优惠。
34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建议纳税人在核算时,重点关注产出数量和销售数量,同时还可根据税收优惠的特点,对应税产品的实际来源及用途等进行辅助核算,避免多计税收优惠销售额的情形,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举例来说,丁公司为石油开采企业,假设2020年12月开采并销售原油1000吨,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其中300吨为低丰度油气田开采,则根据产量占比法计算的、可适用低丰度油气田减征20%优惠政策的销售额为:200×300÷1000=60(万元)。
34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这两条规定为资源税纳税人合理准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多种选择,也为实操环节带来了一定的执行风险。建议纳税人准确测算,合理分析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假设上述丁公司开采并销售原油的来源,包括低丰度油气田和深水油气田,根据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此时,丁公司就须择一适用。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作者单位: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韩宜格 孔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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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心得体会(篇8)
记者 王琳
12月15日到16日,潍坊市妇联举办的“科技创新巾帼会客厅”服务企业集成联动科技赋能行动系列活动聚焦“税改前景”,通过专家讲座和项目辅导等系列活动,让企业家们更加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妇字号”企业发展进入良性循环。本次专家讲座邀请到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潘明星教授就“展望二十大以后税改前景”做主题讲座,在齐鲁壹点全程直播,观看量突破4.5万。讲座结束后,企业家们仍意犹未尽,纷纷在线与潘明星教授交流心得、咨询疑问,潘教授都一一耐心的详细解答。
15日上午九点,讲座正式开始,首先,潘明星教授以“研究中国的改革,必须研究的两次里程碑会议”入题,指出: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征程;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提出了至2020年的全面深化改革(含财税改革)的336项改革举措。潘教授随即对其中的税制改革进行了梳理分析。接着,潘教授依据党的二十大报告,结合相关权威解读、国家十四五规划等文献,对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增值税制度、调整优化消费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完善税收优惠、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动税收征管现代化等税改专题,逐一做了深入分析。
讲座结束后,专家组对报名企业进行了“一对一”的项目辅导。本次专家组邀请到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潘明星、山东省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神方立、天岳税务师事务所(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娜和高级会计师郝守勇,专家组先后对山东博康蜂业有限公司、山东英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凯欣绿色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海燕财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和潍坊安德仕时装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辅导。专家组先后解答了企业家们关于农产品收购无发票问题、税务风险分析把控不准、对印花税了解较少、涉农税务如何缴纳等10几个问题,从加大税收社保等调节力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人、取缔非法收入等20几个方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辅导,在讲到企业人力资源工作的实际操作中遇到政策合规、风险防范和降低成本方面的问题和应对方案的部分,引起了企业家的广泛共鸣。此外,专家组的老师们在项目辅导中多次谈及取消农业税、给中小企业减税降费等税制改革成果,结合自身经历讲述了我国税制改革的艰难历程,助力企业家们增强“四个自信”。
“这些年出台许多新税法,税收政策变动较大,这次对我们进行辅导的专家们用身边的实操案例讲解十年税改以及未来展望,我们企业家能更深入地体会到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女企业家们表示,专家讲座旁征博引逻辑严密,既讲理论又明实务,令人受益匪浅;项目辅导内容翔实,将政策背后原理以及发展路径作出深入分析,让企业家们精确认识了二十大税制改革前沿知识,习得了分析前沿政策的思维方式,对企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潍坊市妇联加强组织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妇女组织的凝聚力和感召力,形成重知识、重学习、重创新、重发展的良好风气,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调查研究,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搭平台、给政策、优服务,为女性创业创新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截至目前,已组织专家培训和主题沙龙50余场,吸引线上线下30余万人同步学习,开展项目技术辅导20多次,通过送政策、听建议、解难题、办实事,有效打通了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市妇联立足创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桥梁纽带作用,有效助推巾帼企业发展为导向,立足职能定位、深入落实服务企业专员制度,深入企业解难题出实招,全力助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