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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04

关于印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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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篇1】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印发《建立行政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实施方案》的通知,供大家参考。

关于印发《建立行政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X区关于建立行政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X区关于建立行政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实施方案》。

2.X市X区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建设资金测算表。

市X区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劳务经纪人名册。

X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年9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X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1

X区关于建立行政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实施方案

根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X政办发〔X〕120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加大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柳政办〔X〕19号)通知要求,现就建立我区行政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X年6月底前制定方案,12月底前完成建设行政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任务。

(二)落实村级劳务输出工作站人员,鼓励村干部担任工作站专职(兼职)劳务经纪人。

(三)完成全区92个行政村劳务输出工作站建设任务,完成率达到100%。

二、建设内容

村级劳务输出工作站要紧紧依托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完善服务功能,主要开展劳务输出合作业务,培养扶持劳务经纪人。

(一)机构建设。村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加挂在村两委办公场地,统一使用“XX镇XX村劳务输出工作站”名称,由镇就业社保服务中心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牌匾,悬挂于办公场所。

(二)人员配备。每个行政村劳务输出工作站配备1~2名以上人员(可由村干部兼职),由乡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担任工作站的工作人员。

三、经费来源

(一)村级劳务输出工作站每年工作经费按3000元标准补助。全区共有92个行政村,共需要工作经费276000元。

(二)村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工作人员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推荐一名贫困农村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就业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补助(每个村控制在30个名额内)。

四、工作职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责

村级劳务输出工作站职责是: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就业政策宣传、咨询工作。负责收集、发布就业信息,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就业服务。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组织劳务人员参加培训和劳务输出工作。

劳务经纪人要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与乡镇就业社保服务中心联系,随时掌握本辖区劳动力市场就业情况。

五、工作要求

各镇就业社保服务中心于9月30日前上报村级工作站建站工作方案、建站资金测算及劳务经纪人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2X市X区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建设资金测算表填报单位:序号单位名称行政村数补助标准县财政承担市财政承担备注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3

X市X区村一级劳务输出工作站劳务经纪人名册填报单位:序号单位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联系电话是否兼职备注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月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2】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

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月日

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密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拥护。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根据国家关于调整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转移,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坚持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的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通过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况,为科学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改革的内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

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批准在居住地落户。

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三)改革学生落户办法

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入学时可自愿选择

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没有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暂住人口登记、管理,但严禁办理暂住证和收取任何费用。

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书和用人单位依法与毕业生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在工作单位合法产权的驻地或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若其工作单位在驻地无合法产权或集体户口簿,以及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造成的落户难问题,其单位驻地的公安派出所要建立直管公共户登记、管理。入学时已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毕业时未在我省范围内就业的,其户口一律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省外就业地。

(四)改革“三投靠”的迁移落户条件

1.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按被投靠方的合法居住地登记、迁移户籍关系,不受婚龄、年龄限制。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准予在子女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3.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准予在父母合法居住地迁移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五)改革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条件

赡养孤寡老人的,可凭公证部门证明,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合法居住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审批户口迁移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迁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条件和程序,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凡不符合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在审批户口迁移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在落户迁移工作中搭车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加快相关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将对现行的城市建设、人口计划生育、农村土地承包、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统筹谋划并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

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确保相关制度改革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四、组织实施

本意见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本意见相悖的户籍管理规定,一律停止实施。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解释。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3】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提出,年至,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自2014年起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通知》指出,要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统筹实施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通知》规定,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通知》要求,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更多开展网络招聘。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对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明确,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要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进一步提高。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4】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发[1998]55号 【发布日期】1998-09-01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

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发[1998]5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山东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

“八五”以来,我省农业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种植业所占比重下降,牧渔业份额大幅度上升;粮食产量稳步提高,经济作物大幅度增长;林业由偏重社会效益向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并重的方向发展;畜牧业逐步由耗粮型、高成本的猪饲养为主向节粮型、低成本、高效益、综合饲养的方向发展;水产业初步形成了以渔业为主、多业发展的格局,海洋捕捞业由近海捕捞向远洋捕捞业拓展,实现了以养为主的转变。

全省农业产业结构虽然显著改善,但从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提高农业的整体水平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农林牧渔结构不尽合理。畜牧业、渔业在四业中所占的比重仍然较低,优势不突出。二是各地结构调整大而全,小而全,趋同现象严重。农户信息不灵,盲目发展问题比较突出。各地没有形成较大的、各具特色的产业经济带、经济区,缺乏竞争能力强的主导产业和产品。三是品种结构中优质品种率低,产品质量不高;果品生产中,树种、品种结构不合理,特别是苹果早中晚熟品种结构亟待改善,传统品种改良开发力度不够;水产养殖和蔬菜生产产品档次不高,大宗常规品种产量高效益较低,而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特、珍、稀品种改良、开发力度不够。四是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滞后。在全国领先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数尚少,许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在国内外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流通渠道不畅,产销信息不灵,市场体系不完善。五是有些农产品生产大起大落,谷贱伤农、菜贱伤农、果贱伤农等问题时有发生,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现就全省农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方针和原则

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继续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优化配置农业资源,综合发展农林牧渔各业,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使农业成为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基础产业,确保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加速实现农业的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应坚持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要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任何时候都不放松粮食生产。努力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加强农业生态保护,发展可持续农业,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要注意农业内部各业及品种之间、农业与整个国民经济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地区之间结构的关系,使各产业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地区之间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要从实际出发,发挥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使之尽快转化为产业优势、商品优势,避免低层次的重复。把依靠科技进步贯穿于农业结构调整的全过程,吸纳、接受国内外农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和整体素质。

二、二、农业结构调整的任务目标和区域布局

(一)农业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快发展畜牧业和水产业,促进农林牧渔四业全面发展。农林牧渔业总产值2000年达到2370亿元(1995年当年价,下同),2010年3500亿元;2000年农林牧渔四业结构调整为40∶2∶38∶20,2010年调整到30∶2∶45∶23,畜牧、水产两业比重达到68%以上。建设胶东沿海、鲁西北平原、鲁中南山区三个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农业区。

(二)种植业结构。在确保粮食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优质高效经济作物,稳妥发展饲料作物,使种植业结构逐步向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结构转变。粮食与经济作物产值比2000年调整到40∶60,2010年调整到30∶70。

粮食,2000年播种面积稳定在11800万亩左右,总产达到4500万吨,2010年总产达到5000万吨。

棉花,面积稳定在1000万亩左右。

花生,面积稳定在1200万亩左右。

蔬菜,占地面积控制在1000万亩左右。

果品,面积控制在1500万亩左右。

种植业总体布局大体分为四大区域:一是沿海经济发达区。在确保粮油、水果等农产品重要产区地位的同时,充分发挥区位、人才、技术和经济优势,大力发展创汇农业、高新技术农业,使之成为全省外向型农业基地和现代化农业的示范区。二是黄淮海平原开发区。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大规模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形成以粮棉、畜牧、蔬菜为主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基地。三是鲁中南山区。要在稳定粮田面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山区丘陵多、名特优稀产品资源多的优势,建设成为富有山区特色的粮食、花生、果品、烤烟等农产品重点产区。四是黄河三角洲地区。要通过全面开发,综合利用,充分挖掘其巨大潜力,建设成为国家农牧渔重要基地和三元种植示范基地。

(三)林业结构。以营林为基础,坚持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结合,重点建设好沂蒙山区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平原农田防护林、沿黄防护林、治沙造林、淮河太湖流域防护林、济南保泉绿化、黄河三角洲造林绿化及沿京九林业带等九大生态工程,形成山区、平原、沿海、城镇四个绿化体系,建成经济林、速生用材林两个基地。到2000年全省林业产值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2%,森林覆盖率达到25%,2010年达到30%。在布局上,山区优先发展干杂果,积极抓好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的建设。平原以营造农田林网、防风固沙林为中心,发展林粮间作和四旁植树。沿海和岛屿要因害设防,以防风、防沙、防雾、保护农田和沿岸设施为重点,建成沿海防护林体系。城镇搞好大环境绿化、市区环境美化。

(四)畜牧业结构。加快品种改良,稳步发展猪、鸡生产,大力发展食草型、节粮型畜禽,推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2000年畜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8%,2010年达到45%。2000年肉类总产达到700万吨,2010年1000万吨。2000年工业饮料产量550万吨,2010年600万吨。要全面加快牛、羊、猪、鸡等优良品种的普及推广,加强肉蛋奶等基地建设。要发挥优势,突出重点,促进全面发展。加快饲料工业的发展,积极推广青贮氨化、生物发酵技术,提高作物秸秆转化率,发展草食畜禽。发挥资金、技术、市场优势,积极发展高起点、深加工、外向型畜牧业。

(五)渔业结构。大力发展海淡水养殖,加快发展远洋捕捞,搞好水产品的综合加工利用。到2000年,渔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20%,2010年提高到23%以上。2000年水产品总产达到710万吨,2010年910万吨。在布局上,淡水渔业以沿黄、湖泊和大中型水库、坑塘涝洼开发为重点,大力发展“三网”养殖及能够形成自然种群品种的移植增殖。海水增养殖要坚持鱼虾贝藻并举,重点突破海水养鱼。半岛北部沿海重点发展海藻和海水鱼增养殖,其它沿海重点发展虾贝类的增养殖。远洋捕捞继续抓好西非、南北太平洋开发,向印尼、南美和大洋州等海域推进。

三、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

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突出主导产业、主导产品,发展名、特、优、稀、珍品种。全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产品是:

(一)种植业。粮食:小麦、玉米、大豆、稻谷、优质小杂粮;优质薯类;油料:优质花生;蔬菜:品质好、耐储藏、加工兼用型、无公害、设施栽培和出口创汇蔬菜和食用菌;饲料作物:青贮玉米、苜蓿、籽粒苋等高蛋白饲草;优质水果。

(二)林业。优质干杂果品;花卉、盆景;森林食品、药材、香料;野生动植物保护、种植及自然保护区建设;营林;森林旅游;木片、人造板及木浆造纸等综合精深加工利用。

(三)畜牧。优质高产肉牛、肉羊、奶牛、奶羊、肉鸡、肉免、肉鸭、瘦肉型猪等畜禽及产品;牛羊猪的良种改良;特种畜禽养殖;饲料添加剂原料、预混料、浓缩料生产;高效低毒、无残留兽药产品、微生物制剂。

(四)水产业。外海和远洋捕捞,开发南北太平洋资源,并积极开拓南美、南大洋;高效创汇水产品养殖增值;水产苗种及鱼用饲料生产。水产品精深加工、保健食品及药用品的开发生产。

(五)农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蔬菜、果品、畜牧、水产、林业、粮油等产品精深加工。重点扶持一批资产负债率低、产品市场好、带动能力强的骨干龙头企业。

限制和控制发展的产业产品是:

种植业,稳定蔬菜面积,提高蔬菜单产,限制占用耕地扩大蔬菜面积,控制大路菜生产。

林业,限制劣质干杂果品及其它林产品,严格控制木材采伐和小规模人造板企业生产。

畜牧业,限制产量低、品质差、市场狭窄的畜禽产品;限制发展低效、高残留兽药。

水产业,降低近海捕捞强度;适当控制低值鱼类的繁育和养殖。农副产品加工,限制低效益、低技术含量、污染重、耗费资源高的项目。

四、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1.在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中,把粮棉油放在首要位置,坚持市地自求平衡,省内自给有余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2.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稳定粮田面积。采取最严厉措施保护耕地,确保全省耕地面积不少于1亿亩;不断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全省划定的800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随意侵占。

3.抓好农业开发示范区和商品基地建设。(1)在荣成、桓台等已实现小康的8个县(市),进行农业现代化试点,探索推进农业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经验和路子,推动全省农业现代化建设。(2)新建立一批农业商品基地。继续抓好32个商品粮、34个优质棉基地县和67个粮棉大县建设。“九五”期间把商品粮贡献量达5000万公斤、棉花产量15万担以上的53个县全部建成基地县,使全省商品粮、优质棉县分别达到75个、44个,商品粮、棉的贡献量达到全省的75%以上。

4.提高林牧渔业产品产量和质量。切实搞好传统产业的品种更新改造。下决心压缩那些产量高、但质量差的品种,推广高产优质新品种;积极推广粮--经--饲三元结构种植模式,扩大饲料饲草资源,推动畜牧生产的专业化、区域化和规模化。坚持养殖、捕捞、加工并举,以名、优、特、新产品为重点,加快浅海滩涂和内陆水域开发,加快发展淡水渔业和远洋渔业。当前,要以劣质果改造、优质菜上市和优质肉牛、肉羊、瘦肉型猪繁育,作为全省农业结构调整的切入点,切实抓好。

(二)大力扶持名牌农产品,实施名牌战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水平。要像工业部门抓名牌那样,抓好农产品名牌的扶持。各地要将当地的名、优、特产品排出名单,制定具体政策,给予扶持培植,重点在畜牧、果品、蔬菜、水产四大主导产业上下功夫。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发展保护地栽培、反季节生产,促进大众产品高档化,名特优产品优质化,使之升级上档次,形成规模优势,成为省内外的名牌产品,取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提高国内市场的占有份额,进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出口创汇水平。

(三)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1.进一步培植主导产业,发展特色农业,走专业化、名优化之路。要通过几年时间,培植一批各具特色的经济区、经济带。

2.抓好产业化龙头企业布局,在建设重点龙头企业上有突破。要围绕资源优势和主导产业,有计划地发展各种类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对原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把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壮大起来,防止一哄而起,盲目铺新摊子,搞重复建设。省里切实抓好50家省级龙头企业,组织大型产业集团。各地按照规划,重点抓好500家区域性龙头企业建设。

3.不断健全产业化运行机制,鼓励引导龙头企业采取契约制、合作制、会员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

4.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兴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推广莱阳、莱芜、宁津等地发展合作经济的经验,力争到2000年在全省初步构建起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框架。

(四)大力培育和开拓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

1.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一步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在农产品的集中产区,建立健全一批辐射全国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在鲁南、鲁西蔬菜集散地发展和扩建一批蔬菜专业批发市场;积极发展资金、劳务、信息、技术、生产资料等要素市场建设。加强交通、仓储、冷藏等市场设施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省、辐射全国、走向世界的市场网络。

2.搞好农村流通组织建设。大力发展农民联合运销组织和队伍,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国有商业系统和供销社,要积极转变经营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在城乡建立销售网点,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3.加强市场销售网络建设。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先进通讯手段,尽快建立信息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按市场确定生产经营。

4.切实搞好农产品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省计委安排一定基本建设经费,健全完善全省信息服务网络,把农业结构调整纳入以市场信息为导向的轨道上来,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加工、销售过程的信息化。

(五)实施科教兴农战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加强农业科技攻关,增加农业科技储备,抓好良种产业化工程。省里继续安排专款,用于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研制、引进、示范。完善首席专家负责制,确保小麦、玉米、棉花、蔬菜、肉牛、瘦肉猪、水产、林果等十大攻关示范样板工程顺利实施。重视和加强农业科技攻关,增强科技储备,为农业科技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2.加快现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之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广泛推广间作套种、冬季农业、旱作农业、节水灌溉、保护地栽培、配方施肥、组培脱毒、病虫害综合防治以及先进农业机械等适用技术。要加强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健全科技服务网络。认真落实“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抓好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的实施,不断提高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率。

3.把发展持续农业提到重要位置。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综合措施,杜绝农业污染和海洋污染,防止农业生态的恶化,保护好农业的土地、水利、品种等资源。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

4.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切实抓好农科教结合,广泛开展对农民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农村传授科技知识,结合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科技教育工程和百万农机手培训,对农民进行一技一训,一业一训,实现“九五”期间把全省青壮年农民普遍培训一遍的目标。

(六)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1.以治水为重点,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坚持兴利和除害两手抓,单项治理和综合开发相结合,抓好抗旱、防涝、蓄水、引水、节水,全面提高水利设施建设的综合效益。

2.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以增产粮棉提高效益为中心,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加快实施两大跨世纪工程(海上山东建设和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抓好黄淮海平原和黄河滩区农业开发,南四湖、东平湖开发。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开发区基本建成现代化农业样板区。

3.以主要农作物和主要生产环节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大力推广节本增效新技术,继续发展高效适用的农业机械,特别是注重发展集体与合作所有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实现农业机械的科学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搞好农艺农机结合,使我省主要农作物的主要生产环节到2000年实现机械化作业。

(七)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顺利实施。

1.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大多数农产品由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价格下滑,农民增收减缓的新形势,抓住机遇,积极主动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把结构调整当作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振兴农村经济,确保农产品稳定增长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的重要措施来抓。2.改革旧的农业管理模式,正确处理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强化市场在结构调整中的主导作用。结构调整是一动态过程,要引导农民和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使产品和产业结构适应市场的变化。

3.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各地要增强全局意识,自觉服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要求和统一规划,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决策,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要立足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把着力点放在县级,因地制宜地搞好农业结构调整。

4.采取相应的措施,引导农民进行结构调整。通过信息引导和政策引导,搞好试验和示范,依靠典型带动农民自觉地进行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农业综合部门和专业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组织协调,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5】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

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首都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首都环境秩序,改善城市面貌,推进实施“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

不断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专司城管综合行政

执法的机构和队伍,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及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有利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推进首都环境建设、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把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范围,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模式;要支持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能,关心和帮助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好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为城管执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转变理念,创新方式,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从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把执法为民的思想贯穿于执法工作和自身建设的全过程,做到服务、管理和执法紧密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要强化市民是主体、政府负主责的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要探索首都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创新执法方式。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积极运用行政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管理方式,实现城管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在重要地区

和重点部位实行执法人员定点负责与执法车辆巡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变粗放、低效管理为精细、高效管理;变突击、运动式管理为经常性、持续性管理;变事后被动管理为事前主动预防管理,实现城管执法在时间、地域、责任上的全覆盖、精细化和无缝隙衔接,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建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效能 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主要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责。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协调沟通、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督查、案件移送受理反馈等工作机制,督促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城市管理的职责。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构,主要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日常、专项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协调问题。

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要积极适应城市管理的新形势,认真理顺工作职能,完善机构设置,重点履行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及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的职责。要深入研究城市管理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要建立健全执法绩效内部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加大对各区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督查力度,加

强对全市性专项执法活动指挥调度和统筹协调。

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机制

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是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各方面建设。

要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关系,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城市管理出发,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切实履行城市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事前规范许可、事中严格管理、事后持续保障”。要按照职能明确、责权清晰的原则,科学界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界限,形成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工作的运行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

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坚持治安、交管系统领导干部兼任城管系统领导职务的工作制度,在城市管理日常执法、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查处、相关案件移送查处等方面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五、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加强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局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加强本机关政治思想建设,指导区县城管执法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区

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分队参照市城管执法局的做法,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

六、完善执法人员配备标准,优化城管执法队伍结构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本市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规范、标准以及长远建设规划,在按照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坚持执法力量向城管基层倾斜的同时,研究和尽快落实扩大执法区域队伍设置,完善编制配备标准。

要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优化和调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坚持“凡进必考”,严把入口关。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规范城管执法队伍的职务、职数管理,加大交流力度,确保城管执法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七、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积极作用

要提高城管执法队伍奖励人员比例,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工作在城管执法一线、直接负责某一区域城管监察执法具体工作任务等特殊岗位的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奖励。

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城管执法行为规范。严肃查处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辞退严重违法违纪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城管执法人员。要制定和完善城管协管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等制度,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督查网络体系和考核奖惩机制,多层面、多形式、多渠道强化督促检查,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性。各级城管执法队伍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

八、高度重视城管执法设施、设备建设,提高综合保障能力 城管执法装备和信息化建设是“数字北京”和“科技奥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政府要把城管执法队伍信息化建设、执法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组织实施,切实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城管执法队伍履职需要。要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技术规范》的配备标准,保证城管执法队伍执法装备在2008年底前全部达标。为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环境建设的需要,在2007年底前,配齐城管执法车辆,建成集监控系统、指挥调度系统、热线受理系统以及办公系统等于一体的城管执法系统指挥信息化网络。进一步改善基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办公条件,加快解决办公用房不足问题。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6】

编号__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200_____]_____鉴字第_____号

(编号,_________________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5号宋体,居右排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

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二级标题,_________________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

字标识。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

委托鉴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鉴定材料,_________________

鉴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鉴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在场人员,_________________

被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

二、检案摘要

三、检验过程

四、分析说明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7】

防控办印发通知:强化疫情防控,守护人民健康


近日,国家防控办印发了一则重要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通知详细规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全面落实,并注重抓好落地执行,以期形成全民一盘棋、共同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


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力推进。政府领导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加强资源调配,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同时,要加强与社区、医疗机构等各方合作,共同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确保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地。


该通知强调了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作用。企事业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通知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切实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要做好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各企事业单位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做好疫情防控的知识普及工作,使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有效提升。


通知还指出,社区居民对于疫情防控的贡献至关重要。社区是疫情防控的最基层单位,也是最容易传播病毒的场所。因此,通知要求社区居民积极响应疫情防控工作,遵守相关防控措施,落实好个人防护责任。同时,社区居民要加强自我管理,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定期进行体温检测,如发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通知还要求社区要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杜绝谣言的传播。


通知强调了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疫情不容忽视,防控工作任重道远。因此,通知呼吁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在防控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不松懈不放松。要树立全局意识,提高政策应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地。同时,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互通信息,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


小编认为,国家防控办印发的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各项要求,积极防控疫情,守护人民健康。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疫情传播,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让我们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共同迎接挑战,战胜疫情!

关于印发的通知【篇8】

 百家村街道党工委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预热升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统一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将于今年9月份全面展开。按照区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预热升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主题教育预热升温工作,要体现政治要求,推动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全面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落实到推进复兴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的实际行动中。要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勇担职责使命、焕发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把初心使命体现到党员干部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自觉行动中。把开展主题教育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同当前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起来确保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复兴区落地生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查摆检视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凝心聚力,攻坚克难,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良好的精神状态全面推进“经济强区、幸福复兴”建设。    二、目标任务    开展主题教育预热升温活动要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将学习贯穿主题教育始终,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把学习成效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取得新进步、达到新高度,不断加深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大意义科学体系、丰富内涵的理解,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定性,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真正做到入脑入心。    建立并落实好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每次会议的第一议题这一学习制度,组织开展好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自学。每名科级领导干部制订自学计划,坚持读原文、学原著、悟原理,认真学习《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汇编》等文献,理解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同时,通过专题党课、专家辅导、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党性教育等形式,灵活组织学习,确保学习效果。查摆整改问题.认真落实省、市在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任务要求,坚持立行立改,深入查摆整改一批突出问题。    1、查摆整改政洽纪律不强问题。着力解决对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决策部署置若罔闻、应付了事弄虚作假、阳奉阴违,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简单化表面化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进一步对标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的意见》要求,确保中央和省市、区委决策部署的落实落地。    2、查摆整改担当尽责不够问题。着力解决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不担当不作为、推动工作脱离实际、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干事创业本领不足、解决复杂问题能力欠缺等问题,倒逼广大干部牢记初心使命、积极干事创业。    3、查摆整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严肃查处超标准接待、公款吃喝、变相公款旅游、违规发放车补贴、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办公用房整改不彻底、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典型案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管理等规定,推动化风成俗,严防问题反弹回潮,    4、查摆整改为基层减负不到位问题。坚决纠正和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聚焦文凤不实、虚假政绩、文山会海、作秀调研和巩固深化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一问责八清理”成果。    5、查摆整改领导干部家教家风不严问题。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摸清情况、严肃纠正严格追责。坚持防止和反对特权思想,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抓好家教家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建设。    6、查摆整改营商环境不优问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巩固“双创双服”活动成果,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7.查摆整改服务群众不到位问题。着力解决对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漠然处之、空头承诺、推诿扯皮以及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小微权力和群众身边府败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为抓手,推动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干部作风转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8.查摆整改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落实好《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落实好省委关于开展“基层党建质量提升年”活动有关要求,抓好乡村四支队伍“四化”管理、智慧党建工程、发展党员评议积分等工作,集中整顿后进,压实主体责任,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和水平。    9.查摆整改影响社会秩序突出问题。把专项斗争与把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相结合,扎实推动专项斗争纵深开展。    10.查摆整改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问题,抓好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防范化重大风险攻坚战切实当好首都政治“护域河”的意见》贯彻落实。着力解决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力问题、强化底线思维,聚焦重点领域、深化风险排查整治,减少风险存量,遏制风险增量,坚决守住系统系区域风险的底线。    三、组织推进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办事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党工委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谋实教育方案。深入社区基层开展督查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    3、浓厚工作氛围。通过专题会议、微矩阵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主题教育的重要意义,宣传办事处主题教育预热升温开展情况,营造浓厚政治氛围、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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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


资料所覆盖的面比较广,可以指学习资料。在学习工作中,我们有可能会使用到资料。有了资料才能更好地安排接下来的学习工作!所以,你是否知晓资料到底是怎样的形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印发性通知 ”,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印发性通知(篇1)

***县发电

中共***x公室***

发电单位人民**办公室签章

关于印发《2016年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县单位:

2016年春节即将到来,为认真做好春节走访慰问活动的相关工作,经县委、县**研究同意,现将《2016年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x2016年春节慰问活动方案2.***x2016年春节乡镇慰问活动安排表3.***x2016年春节驻军驻警慰问活动安排表中共******xx

******x人民**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印发性通知(篇2)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证券交易营业部,是指依本暂行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对外营业场所。

非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批准可以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三、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第四条  金融机构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并填写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表》,由人民银行根据当地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置情况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持下列文件:

一、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申请报告。

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筹建方案。筹建方案须包括下列内容:所在地、证券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主要业务人员人选及其资历。

三、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四、证券交易营业部内部管理办法。

五、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度业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批文。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全国性的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和该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当地证券市场的需要,批准证券交易营业部经营下列业务的部分或全部。

一、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

二、自营和代理证券买卖。

三、代理支付和代收证券的本息红利。

四、证券的鉴证、登记过户。

五、证券代保管。

六、证券投资咨询。

七、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交易营业部扩大证券业务经营范围,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  证券交易营业部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七条  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的金融机构应将下列变更情况告知原批准机关。

一、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营业场所。

二、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证券营运资金数额。

三、该金融机构的经营出现重大变故。

[1] [2]

印发性通知(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条 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中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交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1 2 3  下一页

印发性通知(篇4)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文 件 工信部企业[]240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印发性通知(篇5)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为健全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前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六条  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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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篇6)

企业岗位职责范文3篇

企业的程序员,在工作中负责整个软件开发与维护的全过程,具体的程序员岗位职责,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1、对项目经理负责,负责软件项目的详细设计、编码和内部测试的组织实施,对小型软件项目兼任系统分析工作,完成分配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支持工作。

2、协助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同客户进行沟通,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3、参与需求调研、项目可行性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和需求分析。

4、熟悉并熟练掌握交付软件部开发的软件项目的相关软件技术。

5、负责向项目经理及时反馈软件开发中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改进

建议。

6、参与软件开发和维护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参与软件首次安装调试、数据割接、用户培训和项目推广。

7、负责相关技术文档的拟订。

8、负责对业务领域内的技术发展动态。

接下来的职位资料是:it技术总监招聘

it项目总监招聘

眼镜企业品牌经理岗位职责企业岗位职责范文(2) | 返回目录

?研究

研究包含了战略层面和业务层面两部分。战略层面是对眼镜品牌成长具有影响的外部经济环境、产业环境、竞争环境、政策、社会人文等的态势研究。业务层面则是针对具体业务开展的竞争动态、顾客需求的研究。由于具体的市场调查工作由专业人员来完成,因此,眼镜品牌管理的工作在于明确调查对象、调查目标、调査时间等,并对调查结果结合工作实际更深入剖析和作为制定相关策略的依据。

鉴于品牌管理的工作是不能脱离市场实际的,因此,眼镜品牌经理也需要亲自到市场中去感知市场的变化,感受顾客的需求。

?规划

规划又分为眼镜品牌形象规划和眼镜品牌发展规划。首先是眼镜品牌形象规划,是以市场研究及品牌策略为基础,对于眼镜品牌形象的创建和维护,要建立品牌名称、品牌标识、品牌视觉及理念识别体系、品牌口号、发掘品牌历史和故事等,并要维护品牌管理形象的一致性,以免造成品牌定位认知的模糊。

?实施

对于眼镜品牌管理工作的具体方案的实施:广告表现、媒体、公关活动、销售促进、品牌联合、形象设计等,有些需要眼镜品牌经理具体实施,有残则需要组织协调或实施中的监控,目标是要保障有效执行,使规划的理想能有效着陆,从而达到眼镜品牌规划所预期的效果。

?协调

眼镜品牌经理要面临和眼镜企业内部及外部相关职能人员的工作协调,包括部门内部的市场调研职能、促销执行职能、媒体职能等;企业内部的上级主管、销售职能、生产储运职能、采购职能、财务职能等;眼镜企业外部的与工作相关的职能单位等的工作协调,其目的是促进相关人员了解眼镜品牌管理工作的进展以及能协调各方在品牌管理的框架内履行各自的职责。

?检讨

对于眼镜品牌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及方案,品牌经理需要定期不定期的检讨。一是自省,通过例行的工作检查,对于实施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价,如果出现与目标的偏差应及时提出矫正方案;二是来自外部同僚及上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这些都是眼镜品牌经理知识库中不可或缺的财富。

企业安全员岗位职责企业岗位职责范文(3) | 返回目录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及安全检查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熟练掌握所从事安全工作技术要求以及我站配置的各种安全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三、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规定,熟悉安检工作流程。

四、按规定认真审查驾驶员资质,清点实载人数作好记录,并要求驾驶员签。登记本迹清楚,内容全面,妥善保管。

五、核定无误后,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后放行,并保证出站车不超载、超高。

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排查、整改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公司和站奖惩制度。

七、发生安全事故,应首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发生灾情,注意保持镇静,严格按照事前分工,各尽其责,尽量减轻人员伤亡或财产损。

一、安全员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环境、职业健康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在业务上向公司负责。

二、贯彻体系要求、安全条例和文明施工标准是安全员工作准则,执行相关规章、规程是安全员的责任。

三、办理开工前安全监审和安全开工审批,编制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安全措施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要点。

四、制定工程文明施工达标方案,提交文明施工达标方案,实施文明施工达标方案。

五、整理汇总填写安全内业技术资料,总结安全生产状况并上报公司。

六、检查评定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否达标,罚处现场违章行为,组织机械设备安全评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

七、承办工地文明施工相关事宜,向主办安全监督部门交办事宜,参加事故调查,定期安全检查,例会提出工地项目奖罚意见。

八、实行安全终止权,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承担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具体的如下所述,希望每一位安全员要恪尽职守,把握好安全这一重要的关口。

1、安全员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在安全业务上向公司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项目经理和公司安全部门的领导下,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3、办理开工前安全监审和安全开工审批,编制项目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安全措施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要点。根据施工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绘制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和安全达标计划并予以实施。

4、参加编制制定项目工程文明施工达标方案,提交文明施工达标方案,资金预算,实施文明施工达标方案。

5、参与阶段性、季节性或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行使工地安全奖罚权;对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实施整改,按时验收。

6、检查评定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是否达标,罚处现场违章行为,组织机械设备安全评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参与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7、按时作好各种安全统计报表和安全管理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填写安全内业技术资料,总结安全生产状况并上报公司。

8、实行安全终止权,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承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安全员要不断的检查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不要出现疏漏之处,造成损失,影响公司或企业发展。

工厂企业车间岗位职责企业岗位职责(4) | 返回目录

一、生产部经理岗位职责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产品的制造、品质的保证及改善、制造成本的控制与降低、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生产设备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销售计划,科学地编制、调整生产计划,满足销售的需要,保证市场供给。

2、加强与部下的沟通、交流,力所能及地解除部下的后顾之忧,激励部下努力向上;悉心听取员工合理化建议,并应积极采纳。

3、组织生产部员工学习领会集团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在生产部得以正确、顺利地贯彻执行。

4、深入现场指导工作,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思想素质、岗位技能、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的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考核,培养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提高操作技能,提高劳动生产率。

5、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鼓励并组织机电工对生产工艺及设备进行科学、合理的改进;督促机电人员确保公司全部设备正常运行,保持公司水、电、汽路畅通。提高生产效率。

6、准确测算生产耗用和生产成本,向先进公司看齐,抓好节能降耗,严格控制生产成本。

7、鼓励节约,杜绝跑、冒、滴、漏,制定消耗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落实。

8、加强本部所属收发货及其它保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把成品、原料、包装物等的进出库关,维护集团和公司的利益。

9、努力将集团规范化工作细则和其它管理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深化、提高,并将改进建议及时报告总部。

10、积极在本部门培养、选拔后备班干部,并定期将其业务能力、工作表现考核材料报总部主管部门。

11、关注报表数据,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审核由生产部填报的各种报表并签,确保其准确、及时地报出。

12、加强员工管理,根据工作表现做出公平、公正的奖惩决定或建议。有权调整、任免本部门班组长的工作、职务;有权向总经理建议调动或任免车间主任的工作、职务;有权向总经理建议本部门人员的辞退、晋升;有权对本部门的开支费用进行初审;有权对本部门员工处以五十元以内的罚款或三天以内的停工处罚,并对本部门产生的各类罚款情况详细记录,备案待查(罚款一律交财务部)。

13、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调关系,协助总经理搞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4、向公司领导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二、车间主任岗位职责

车间主任直属生产部经理领导,接受生产指令,按照品管部配方生产,指挥所属员工正确使用设备,生产出合格的成品。具体职责如下:

1、每日主持召开班前会,按照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计划, 合理安排、配置生产人员,严密组织,保证生产计划的有效实施,满足销售需要。

2、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要求部下,并带头遵照执行。

3、加强与部下沟通,及时将部下的思想工作状况报告经理,并协助经理解除部下的后顾之忧,及时将部下的合理化建议报告生产部经理。

4、按照现场管理要求,做好生产现场安全、操作、质量、卫生、定置管理等的监督、检查,及时、灵活、有效地纠正、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减少停机时间,保证产品质量,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车间。

5、掌握生产工艺流程和所有生产设备的性能,指导生产员工合理使用设备。

6、努力钻研生产技术,提高自身素质,利用各种机会对生产员工进行培训和交流,强化员工的效率和节约意识,提高工作技能和生产效率,确保生产部分解到车间的各项指标得以完成。

7、每天核定车间各项消耗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将消耗和岗位计件工资挂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生产部经理,在当月工资计算中兑现。

8、配合生产部经理,定期对生产员工进行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考核方案核定岗位工资,并将考核结果报生产部经理,在当月工资计算中兑现。

9、审核本车间每天出库的原料种类及数量并签,审核生产记录并签。

10、定期组织车间班组长、锅炉工、机修工、电工对生产现场、锅炉房、机修车间、配电室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11、有权调整本车间员工工作岗位;有权制定车间管理制度并报生产部经理批准后实施;有权向生产部经理建议调整、任免生产班组长;有权对本车间员工处以三十元以下罚款或停工一天的处罚(罚款一律交财务部),事后要报告生产部经理并在生产部备案。

12、向公司领导和生产部经理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13、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三、生产班组长岗位职责

在车间主任领导下工作,按照生产指令,带领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设备,生产出合格的成品。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及现场卫生、产品计量等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指令,合理安排本班组人员的岗位、工种,认真检查各工序的工作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地组织生产,确保完成任务。

2、提前十五分钟办理接班手续,全面了解上一班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3、组织本班组员工认真做好生产车间的机器设备的清理保养工作,随时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保持各个生产环节整洁有序。

4、带头遵守集团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员工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本班组的设备、工具,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制止违章操作。

5、带领本班组员工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激发员工的劳动热情,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

6、下班后检查班组各责任区卫生,断开电源,锁好门窗,方可离开。

7、真实做好当班的生产记录及班组人员的考勤,并在当班生产结束时,检查本班入库的成品品种及数量,与成品保管员办理成品交接手续,将生产记录与成品交接单一起交给相关人员签后报生产统计。

8、做好本班组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互助团结,共同搞好生产;节约能源,减少机器零部件的损坏;搞好岗位培训,提高本班组人员的岗位技能,争做多面手。

9、有权调整、安排本班组员工的岗位及工种(微机员和制粒工要征得车间主任或生产部经理的同意);有权给予本班组员工20元以内的罚款处罚(罚款一律上交财务部),事后将处罚情况报告车间主任或生产部经理并在生产部备案。

10、向公司和生产部领导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11、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四、生产统计(内勤)岗位职责

在生产部经理领导下,负责生产部的产量、工资、各种消耗的统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生产班组上报的生产记录和成品交接单,逐日核算工人工资,月终汇总报生产部经理审批;核算每日生产耗用的原料、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月终汇总,算出损耗率,报生产部经理审批。

2、协助生产部经理处理生产部内部事宜和监督各岗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发现问题随时向生产部经理汇报,以便得到及时处理。

3、负责整理生产部需要归档的文件、报表、资料,根据生产、销售计划制定原料、编织袋等的采购计划。

4、协助生产部经理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热情接待来电、来访,回答有关问题,圆满地处理好外部环境关系。

5、随时同财务部保持联系,汇报生产中出现的与财务部有关的问题,以便得到财务部的指导和帮助,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6、努力学习与自己工作有关的知识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知识;学习管理技巧,当好生产部经理的助手,争做多面手。

7、向公司和生产部领导提出工作改进建议。

8、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任务

1、在生产副总领导下,负责主持生产部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加强与技术、营销、计划、财务、质量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

3、定期组织召开公司月度生产计划排产会,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4、配合技术开发部参加技术管理标准、生产工艺流程、新产品开发方案审定工作,及时安排、组织试生产,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5、负责做好生产设备维护检修工作,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时间;

6、负责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7、负责组织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任职要求:

1、专科及以上学历,机械制造相关专业;

2、3年以上工作经验,有同行业生产管理经验者优先;

3、熟悉生产制造的部门运作和流程,擅长生产控制及现场管理,精通生产制造的各个环节;

4、熟悉生产成本控制,统筹运作,熟悉生产作业流程和工艺规程,具有一定的注塑机等机械理论基础;

5、具备优秀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规划能力。

岗位职责:

◆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战略规划;

◆ 综合平衡年度生产任务,制定下达月度生产计划,确保完成生产目标;

◆ 负责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生产质量体系的运行;

◆ 监督、调控、落实生产过程各项工艺、质量、设备、成本、产量指标等;

◆ 制定、完善各项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及时、高效地诊断并解决生产设备故障,保证生产的

顺利进行并做到预防为主;

◆ 通过技术创新、改进生产方法、运营流程、现场布置,改进工位器具及部门员工培训等手

段,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 对工作定额、劳动定额、物料、能源等消耗定额进行测定、改进,制定生产成本控制计划;

◆ 推行6s生产现场管理;

任职资格:

1.汽车、机械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在制造行业工作八年以上,从事生产管理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3.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现代生产管理技术的专业知识。

岗位名称:生产部经理

直接上级:分管副总经理

下属岗位:生产科科长

岗位性质:负责全面主持本部的管理工作

管理权限:行使对公司产品生产过程工作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管理责任:对其分管的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

1.在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主持本部的全面工作,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密切与营销、计划、财务、质量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3.负责组织生产、设备、安全检查、环保、生产统计等管理制度的拟订、修改、检查、监督、控制及实施执行;

4.负责组织编制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设备维修、安全环保计划。定期组织召开公司月度生产计划排产会,及时组织实施、检查、协调、考核;

5.负责牵头召开公司每周一次调度会,与营销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产品合同的履行,力争公司生产任务全面、超额完成;

6.配合技术开发部参加技术管理标准、生产工艺流程、新产品开发方案审定工作,及时安排、组织试生产,不断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7.负责抓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环境保护专项工作;

8.负责做好生产统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重视生产用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管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年、季、月度生产、设备等有关统计报表;

9.负责做好生产设备、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工作,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时间;

10.强化调度管理。科学地平衡综合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平衡用电、节约能源、节约产品制造费用、降低生产成本;

11.负责组织生产调度员、统计员、计划员、设备管理员、安全员及车间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并对其工作定期检查、考核和评比;

12.负责组织拟定本部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及控制;

13.有权向主管领导提议下属科长(副科长)人选,并对其工作考核评价;

14.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岗位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2.热爱公司,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3.虚心学习,积极进取,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

4.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5.熟悉本公司产品工艺流程,了解和掌握生产管理基本内容。

参加会议:

1.参加公司年度总结会、计划平衡协调会及其有关的会议;

2.参加季、月度经济行动分析会、排产会、生产调度会、考核评比等会议;

3.参加公司召开的部门业务专题协调会及其他有关会议;

4.参加本部门召开的生产、安全、设备等工作会议。

公司企业后勤部门岗位职责

公司企业跟单员职责

企业部门岗位职责

企业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工厂企业车间岗位职责

企业文秘部门职责

企业行政文员岗位职责

企业各部门安全职责

企业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工业企业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印发岗位职责通知

印发干部岗位职责分工通知

修订企业岗位职责通知

印刷企业技术研发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发布通知

印发性通知(篇7)

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切实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利用的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及深加工、生物柴油等石油替代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可以根据本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三)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四)其他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予以扶持。申请专项资金的同一项目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研究的可再生能源重大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科学研究、标准制定,以及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等,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单位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50%。

第九条 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或者示范工程,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但应当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单位已经支付利息后,才安排贴息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银行贷款实际到位数额、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对下列项目不予安排贴息资金: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项目;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贷款项目;

(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照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的项目;

(四)在贴息期限内缓建、停建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

(二)从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体制健全;

(四)有必备的研发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财务报告;

(五)其他与申请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无偿资助扶持的,还需提供已落实或者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列入国家或者省重点研究项目、以及获得国家专利保护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扶持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者项目的备案许可文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项目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复印件(由贷款银行加盖与原件相同的印章)。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文件必须合法、真实、全面、清晰。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向所在州(市)财政局、经(贸)委提出申请;各州、市财政局和经(贸)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共同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省属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申请。

第十六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择优选择扶持对象。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根据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额度,提出拟扶持项目、扶持方式和资金扶持数额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财政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扶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专项资金:

(一)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但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从财政事业费中足额支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但已经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烧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能源材料费用;

(四)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州、市财政局和经(贸)委应当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查和资金审核制度。每年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委员会。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专项资金的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本办法所称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本办法所称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印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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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发通知(篇1)

通知

萍办字〔2011〕39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萍乡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工作测评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萍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责任单位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0日

主题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责任分解通知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秘书科2011年4月20日印发(共印220份)

公司印发通知(篇2)

创建特色学校任务

长丰县---小学申报市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目录 C1办学理念

C1-1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4分

1、国家基础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2、“素质教育大家谈”摘录

C1-2树立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6分

3、办学理念及解读

4、“三风一训”及解读 C2办学思路

C2— 1 学校有切合实际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8分;

1、学校 2009— 2013年发展规划(要体现特色、绿色学校、语言文 字规范化、体艺 2+1

2、学校 2009— 2012学工作计划及总结(要体现特色

C2— 2 实施素质教育有明确的思路、完整的方案和具体目标(12分。

3、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方案

4、学校在文化科学、思想道德、身心素质、人文素质等方面育人具 体目标 C3依法办学

C3— 1严格执行教育法规政策,依法治校(3分

1、老师学法材料(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等

2、测评及民主评议材料

C3— 2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教育权利(3分

3、学校教师工作要求条例

4、上级部门在教学常规方面要求及学校教学常规

5、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C3— 3 涉校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4分

6、无涉校矛盾纠纷证明(派出所 许阳 C4规范办学行为 C4— 1 不违规招生(4分

1、规范办学月查月报

2、学校招生方案 C4— 2 严格控制班额(5分

3、班额明细表

C4— 3 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采集和录入学生学籍信息(5分

4、籍完成情况证明

C4— 4 不设重点班、快慢班(6分

5、不设重点班、快慢班证明

电子学

6、分班方案

C4— 5 不随意增加课时和课程难度,作业量适度

7、学校在课时、难度、作业量方面的规定

8、学校在课时、难度、作业量方面家长、学生问卷

9、校训通各班作业布置原始材料(部分

C4— 6 不擅自组织学生节假日、双休日集体补课(5分

10、节假日、双休日没有集体补课证明

11、节假日、双休日没有集体补课家长随访摘录 C4— 7 不对学生考试成绩排名(5分 C4— 8 无乱收费行为(4分

12、、收费检查报告(无乱收费证明及自查报告 C5领导班子

C5— 1按学校规模及相关规定,配齐领导班子(3分

1、学校规模

2、领导成员及分工、职责

3、校级领导任职文件

C5— 2校长持证上岗,符合任职条件、年龄结构合理、学历达标(6分

4、校长相关资料

C5— 3班子具有较强的领导管理能力, 团结协作,行政效率高(6分

5、民主评议材料

C6教师队伍

C6— 1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持证上岗(3分

1、学校教师花名册

2、教师证复印件

C6— 2按编制配齐配足各学科(部门教师(职工(6分

3、学科教师分布统计表及和上级要求对比

C6— 3专任教师学历合格,学科结构、专业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5分

4、学历、职称复印件统计表及整体情况说明张 C6— 4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有规划、有措施(5分

5、教师培训方案、校本培训方案、学习记录、学习

签到、学习心得、讲稿、继教证书、总结等相关资料、骨干教师、青 年教师培养计划、各类获奖证书

C6— 5师德建设有制度,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6

6、师德建设方案、总结、承诺书、师德论文及相关 活动(师德标兵、身边好老师

7、对学生有无体罚现象家长及学生随访摘录(无体 罚投诉证明 C7校园校舍

C7— 1生均校园面积和生均校舍面积符合省颁标准(5分

1、校园面积、学生数、人均面积与省标准统计对比 表盛

C7— 2根据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图书阅览室(馆、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综 合活动实践室、团(队活动室、广播室、卫生室、心理辅导室、小 学生科学实验室或探究室、学生理化生实验室以及办公用房、生活用 房等(10分

2、各功能室统计表及照片汇总盛 C8设施设备

C8— 1学校实验、图书、信息技术教育、音乐、美术、体育等设施设 备和教学器材按省颁基本标准配备(15分

1、实验、图书、信息、音体美设施设备明细表 C9管理体制

C9— 1 ①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有效行使职权(3分

1、校长职责

C9— 2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2分

2、党支部职责及支委分工

C9— 3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健全、结构合理、职责明确,中层干部配备 到位,工作得力(5分

3、管理机构图

4、中层花名册及各部门职责(教务、德育、总务、办公室、科普办、工会 C9— 4校务会议、教代会等组织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3分

5、校务会、行政会记录

6、教工大会制度

7、测评及民主评议材料 C9— 5坚持校务公开(2分

8、校务公开栏图片及公开材料 C10制度建设

C10— 1学校行政、教学、后勤等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健全(6分

1、行政、教学、后勤相关制度汇总

C10— 2建立健全以服务教学、服务学生为导向的岗位责任制(5分 盛

2、班主任岗位职责

3、德育处、教务处职责

4、保健医生、心理咨询老师职责

C10— 3有全员参与、全面考查的学校自评制度(3分

5、学校工作自评制度

C10— 4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机制(6分

6、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制度

7、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制度 C11安全管理

C11— 1 健全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5分

1、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防踩踏、防溺水、路队、预防传染病、晨午检、大型活动„„

C11— 2建立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4分

2、学校安全工作机制(措施

3、校园各类突发事件预案(防火、防震、防践踏、防传染病„„

C11— 3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强(4分

4、安全教育计划、活动资料(防火、防震、防溺水、交通安全、传染病预防„„和总结

5、学生安全知识问答试卷(部分

6、一月一主题教育材料

7、月查报表

C11— 4 “三防”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到位(4分

8、人、物、技防相关资料 C12校园环境

C12— 1校园净化、绿化、美化(4分 C12— 2校园用字用语规范(4分

C12— 3园文化建设体现环境育人,体现校风、教风、学风和办学特 色(6分 C12— 4园人际关系和谐,师生精神风貌良好(4分

校园绿化、美化、墙壁文化、学生做操场景等图片及文字说明 子木 C13德育教学

C13— 1学校制定了层次递进、适应学生年龄特点的德育目标、德育 计划(4分

1、德育目标、计划(递进

C13— 2有一支稳定的德育工作队伍,工作水平较高(3分

2、德育队伍名册及个人简介、获奖证书、论文等

3、德育经验介绍(德育工作汇报材料

C13— 3改进德育方式方法,寓德育于各科教学之中,与学生生活相 联系(5分

4、班主任手册(班队会德育方面记录

5、课程表

C13— 4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学生德育工作(3分

6、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学生活动(春游、交警上课、庐剧进校园、走 进科技馆、到工地宣传普通话、小小楼栋长聘请、万达资助贫困学生、电台关注留守儿童等等

C14班团队工作

C14— 1班级工作、少先队工作、团组织工作有计划、有实效(4分

1、班级工作计划、总结

2、少先队工作计划、总结

C14— 2班团队活动主题明确,内容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和心理特征(4分

3、少先队各项活动方案、总结(一日常规检查、文 明班级评选、黑板报评比、礼仪之星评比、新生入队、„„

C14— 3活动形式丰富多样,学生参与面广(4分

4、少先队、主题班会、队会相关活动过程材料(一 日常规检查、文明班级评选、黑板报评比、礼仪之星评比、新生入队、含科普内容的国旗下讲话„„

5、校园网站相关页面截图

C14— 4校内外教育活动有机结合,形成整体效益(3分

6、校外资源开展学生活动(春游、交警上课、庐剧 进校园、走进科技馆、到地工宣传普通话、小小楼栋长聘请、万达资 助贫困学生、电台关注留守儿童等等

C15课堂教学

C15— 1 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8分

1、省市课程方案

2、总课程表及部分班级课程表

C15— 2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结合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体现办学特色(8分

3、学校每学期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说明、4、地方教材及校本教材

C15— 3课堂教学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教学方式,师生积 极互动(10分

5、部分老师教案(内含教学计划和总结

C15— 4注重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促进学生学习方 式的转变(8分

6、老师关于促进学生学习方式转变的经验总结(论文

C15— 5改进教学手段,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教学器材和自制教 具,加强直观教学和实验操作,提高教学效果(7分

6、老师用多媒体上课图片、利用教学器材上课图片、自制教具图片 子木 C15— 6面向全体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满足不同程度学 生的学习需要,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发展(9分

7、转化后进生经验介绍 C16体育卫生

C16— 1 树立“健康第一”思想,做好体育课教学、“二操”和“大课 间”活动,保证每生每天 1小时体育活动(5分

1、学校课程计划(涉及体育卫生圈出

2、作息时间安排

3、大课间活动方案

C16— 2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定期对学生体检,建立学生 体质健康档案(4分

4、健康档案、体验汇总表

C16— 3每学年举办一次校运会(体育节(3分

5、运动会秩序册及相关材料 C16— 4卫生保健制度健全(2分

6、卫生工作相关制度(学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制 度、教室卫生条例„„

C16— 5有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室配有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3分

7、卫生保健人员资料(培训、学历„„

8、常用药品照片

C16— 6开展健康教育,重视心理健康教育(3分

9、健康教育工作制度、教案、计划、总结、王超

10、心理健康教育相关资料(心理咨询记录本、心理咨询 室图片、专题讲座、讲稿

C17艺术教育

C17— 1 重视音乐、美术课程教学(3分

1、学校课程计划、课程表(涉及艺术教育方面圈出 C17— 2培养学生审美情趣,有艺术类兴趣活动小组(2分

2、体艺 2+1活动方案

3、兴趣小组点名册及教学材料

C17— 3开展课外艺术教育活动有计划、有指导教师,有相对固定的 场所,有供学生欣赏的声像资料、制品(3分

4、课外艺术教育活动计划、相关材料(舞蹈队、合唱队、竖笛队等 活动计划、学生名单、活动场所、指导老师名单、活动图片等 罗莉、5、音乐、美术、多媒体、会议室图片

6、学生欣赏的声像资料(部分艺术教育方面光盘 C17— 4每学年举办一次文化艺术节(2分

7、艺术节方案、六一汇演节目单等相关材料

C18综合实践活动

C18— 1有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计划,主题明确(4分

1、课程表

2、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计划、许

3、学生实践具体活动方案(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方 面

C18— 2有研究性学习指导方案,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目标、内容、要求具体(4分

4、学校研究性学习指导方案

5、各年级、各学科实践活动目标、内容及要求 C18— 3信息技术教育与各科教学有机整合(4分

6、老师运用信息技术开展课堂教学教案

7、各学科教学课件光盘

8、班班通图片

C18— 4充分发挥实验室、图书室(馆等资源对学生实践活动的作 用(4分

9、实验室、图书室使用记录

C18— 5学生社团活动丰富多样,效果显著(4分

10、学生社团活动(地震、观鸟、科普、文学社、主持人、绘画等活动资料(参照体艺 2+1方案

11、学生获奖统计 C19教研科研

C19— 1 建立以学科代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龙头的教科研队伍(6分

1、学校教科研制度、组织机构

2、教科研激励机制

3、教科研队伍名册及简介

C19— 2 学校领导积极参与教科研工作(3分

4、学校领导联系教研组安排

5、教研活动记录(领导签名、领导参与教科研活动 图片 C19— 3 教科研工作联系实际、有计划、有措施保障(5分

6、教研工作计划、相关活动资料

7、教研工作保障措施(场所、经费、时间„„ C19— 4 有市级以上相关课题(5分

8、课题相关资料(开题报告、过程材料、研究成果 等

C19— 5 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研究模式,教师参与面广(6分

9、校本研究经验总结

C19— 6 校本研究促进教学效果优化、教师专业成长成效显著(5分

10、教师专业成长材料(获奖„„

C20多元评价

C20— 1实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不以考试分数为唯一评价标准(4分

1、学校在学生评价方面的规定汪

C20— 2注重学生个性成长和发展性评价(5分;

2、学生发展性评价方案

C20— 3学生操行评语采用寄语式评语(3分

3、学生素质报告手册(部分

4、老师评价学生节选

5、学生成长档案

C20— 4全面评价教师工作,综合教学业绩、教研成果、师德和专业 素质等方面(5分

6、教师工作评价制度

C20— 5不以班级学生成绩与升学率为唯一依据考核教师(3分

7、绩效考核方案 C21思想道德素质

C21— 1 学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 具有 热爱祖国,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维护公德、保护环境,尊重和理解 他人等良好思想情感和道德素养;(5分

1、学生成长档案(侧重道德品质方面内容

C21— 2 初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4分

2、学生素质报告册

C21— 3 逐步具有诚实守信、文明礼貌、正直、有社会责任感等良好 品质(4分

3、“三星”材料

C21— 4近三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率为零(2分

4、无犯罪证明(派出所 C22文化科学素质

C22— 1学生具备课程标准规定的文化基础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学业水平测试合格率达 95%以上(15分

1、学生素质报告册

C22— 2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观察、思维、表达、动手操作能力较 强(8分

2、家长、老师对学生学习习惯,观察、思维、表达、动手操作能力 的评价摘录 C22— 3具有实践和创新意识,能综合运用知识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有小发明、小创造、小论文等(7分

3、小发明、小创造、小论文汇编及统计

4、学生成长档案(侧重文化科方面 C23身心素质

C23— 1 学生初步掌握体育运动和健康的基础知识与技能,体育课及 格率 95%以上(4分

1、学生体育考核成绩汇总

2、学生素质报告册

3、大课间、2+1活动资料

C23— 2 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卫生习惯(2分

4、学生一日常规检查、班级卫生检查等资料 C23— 3 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90%以上(2分

5、体质健康统计表(达标率 90%以上

C23— 4 具有活泼、自信、积极、合群等良好精神状态(3分

6、学生活动图片(精神风貌好如运动会、课外活动、远足、做家务、做好事„„

C23— 5 具有自强、进取、克服困难、不怕挫折等心理品质(2分

7、自强、进取、不怕困难等主题班会、队会材料、8、远足(春秋游活动图片及文字说明

C23— 6 具有一定的适应社会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2分

9、家访材料(重点是家长谈学生适应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10、学生成长档案(侧重身心素质方面

C24人文素质

C24— 1 学生掌握基础的音乐、美术知识,教学内容考查及格率 90%以上(3分

1、学生音乐、美术考核成绩汇总

2、素质报告册

C24— 2 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逐步提升, 具有一定的感受美、鉴别美、表现美的能力

3、班级文化建设图片(各类装饰、黑板报„„子 木 C24— 3 自觉做到语言美、行为美、仪表美(2分

4、社区、居民对学生语言美、行为美、仪表美评价 C24— 4 部分学生具有某方面艺术特长(3分

5、学生获奖证书、考级证书

6、学生成长档案(侧重文明礼仪方面 C25办学水平

C25— 1 学校形成一批专业优秀、师德高尚,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的 骨干教师(5分

1、优秀教师简明情况及获奖情况统计

C25— 2素质教育成效突出,学生全面发展、所有学生都得到发展, 各年级学生全科合格率、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率和按时毕业率达较高水平(8分

2、毕业生成绩数据统计及全区平均水平对比 吴卫 东

C25— 3教科研成果(阶段性成果显著,富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4分

3、教研成果统计

C25— 4近年来,学校、教师及学生获得上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 相关部门的诸多表彰或奖励(3分

4、C26 办学拓展 学校、师生获奖情况统计 C26—1 充分发挥家庭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家长工作卓有成 效,家长学校制度化、正常化(4 分)1、2、3、家长学校制度 家庭教育经验总结 家长学校开课记录、课表 C26—2 面向社会办学,学生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在社区 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3 分)

4、小小楼栋长„„)C26—3 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得到广泛认可,社会声誉进一步 提升,社会对学校的满意程度高(满意率 85%以上)分)(35、6、7、社区、居民、周边单位、家长对学校办学评价摘录 网上评价摘录 学校规模逐年提高柱状图 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相关材料(到工地宣传普通话、特色学校目录

一、办学特色结合学校实际,符合素质教育方向

1、定特色依据的相关文件

2、创建特色可行性分析

二、特色办学理论指导和实施方案不断得到丰富完美,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可行性,给市级教育部门审核认定

1、特色办学理论指导文件

2、不断丰富完美的三年实施方案和总结

3、专家指导意见

三、特色办学思想贯穿学校整体工作,体现在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

1、C2 办学思路 学校 2009—2013 年发展规划(要体现特色)学校 2009—2012 学工作计划及总结(要体现特色)

2、办学理念、三风一训及解读

3、行事历(每月都有活动)

4、科普办计划、总结

5、科普活动过程资料(主题班队会、科普小知识、国旗下讲话稿、黑板报(评比、科幻画比赛、科技动手做、手抄报比赛„„)许磊

6、课表

7、科学课计划、总结、完整教案

8、学科渗透教案集(分语文、数学、综合三类)每人两篇

四、有特色办学组织、制度、设施设备,师资及经费等保障措施

1、特色办学组织机构

2、特色办学制度

3、特色办学设施设备图片(活动室、实验室、美术室、科普角、宣 传栏、展板„„)及文字说明

4、特色办学师资名册、简介

5、特色办学经费复印件

五、有实施特色办学的校本课程和教材

1、特色办学课程设置及课表

2、校本教材

六、有特色办学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并有研究成果,得到相关部门 认可 C19—7

七、师生参与面广,有一定的社会知晓率

1、各类活动相关资料

2、社区证明、家长访谈摘录、致家长一封信

八、特色办学方案实施达 3 年以上,办学成果显著,成为学校品牌

1、学校、老师在各方面成果统计

2、学校、老师科普类获奖统计及奖状、文件复印件

九、办学特色有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提高,学校有一批办 学与特色相应的特长生,参加相关竞赛、演出、展示活动成绩优秀,体现了合格加特长的培养目标

1、所有学生获奖证书统计(分两类,一是方面,二是其它方面)

2、学生素质报告册

十、特色办学的实践模式已经形成,办学经验有实效性和推广价值,得到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家长一致认可,学校与特色办学有关工作 受上级表彰

1、特色办学经验总结

2、主管部门、社区、家长对学校特色办学的评价

3、学校获得区级特色学校文件

4、学校所获其它称号

标题小二黑体,正文四号宋体,子标题四号加粗宋体,页边距上下左 右全是 2.5,行间距 25

公司印发通知(篇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号豫地税发[2009]第34号 | 添加日期:2009-02-27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 【阅读:2413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优惠

以下类型的减免税按权限实行备案管理: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减免税;

(六)过渡期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七)其它减免税。

企业同一项目的减免税超过1个纳税的,实行一次性备案(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备案的除外)。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有权地税机关备案,经有权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预缴期间备案的,报送上或上期的报表。

(五)证明企业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备案资料完整的,备案地税机关应接受备案,备案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企业,应在每一减免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减免优惠的情况。

二、减免税的备案权限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报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备案。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超过200万元的,经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对备案资料完整性审核后,报省辖市地税机关备案。

省局不再保留备案权限。

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6个扩权县地税机关享有省辖市地税机关的备案权限。

省直属税务分局所辖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报省直属税务分局备案。

减免税的备案权限,按企业备案当年实现(或预计)的减免税额确定。

在预缴期间按预计减免税额确定备案权限进行备案的,如果纳税申报时,实际减免税额大于预计减免税额,且超出原备案机关权限的,应在纳税申报期间报上级地税机关进行备案。

三、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下类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报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备案:

(一)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五)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九)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

(十)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项目第一年抵扣时备案;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第一年备案;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在购置专用设备的备案。

除前款规定和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备案的以外,企业同一项目的税收优惠超过1个纳税的,实行一次性备案。

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三)证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的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备案资料完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接受备案,备案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在每一优惠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享受国债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政策企业,不需报送以上备案资料,在每一优惠进行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8〕128号)进行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统计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企业所得税优惠台帐,分类型分户统计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定期编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由各省辖市地税局和省直属税务分局汇总后上报省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分为季报和年报,季报按企业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填报企业预缴时本年累计享受的税收优惠,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报送省局,年报按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填报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于每年6月25日前报送省局。

各省辖市地税局和省直属税务分局应对每年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总结,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于每年6月2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省局。

附件: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

统计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公司印发通知(篇4)

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

辽人社[2010]6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为企业培养、引进和用好高层次人才创建载体,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9]301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所有制企业;

2.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及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程序

(一)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站报批表》);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或中省直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对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报告,与各申报单位的材料一起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组织专家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和各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各界加深对博士后制度的认识,增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向有关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以及设站后对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新产品开发和提升企业知名度等方面的优势。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深入企业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积极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整工作,确保申报质量。同时,优先考虑开发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沈阳经济区和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所涉及的重点企业;优先推荐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和设立基地后成效明显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基地企业。

(三)各申请设站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工作站报批表》(其电子版表格文档可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附件:《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公司印发通知(篇5)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加大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扶持力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

为保证省创新资金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订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项目可予以支持。

第五条

省创新资金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年度预算安排,并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七条

省科技厅是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合同签订、项目监理和验收统计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和完善省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省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按年度编制省创新资金经费预算,参与审议省创新资金年度支出重点和工作指南,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九条

省创新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并经营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合理;

5、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2、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4、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项目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

6、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3年)。

第十一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必须先期立项支持,单项资助经费不低于申请省拨资金的1/3。优先支持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并推荐申报的项目,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原则上在每年二月底前发布年度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通知。符合省创新资金资助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地方是否给予先期立项支持等进行说明,并附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加盖公章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4、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如国家、省科技计划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省创新资金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报其它省级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七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并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省创新资金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二十条

省创新资金立项评审工作规范及标准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制订。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提出省创新资金建议资助项目,并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省创新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一式七份),并将合同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合同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验收材料,具体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或委托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省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确定的目标、进度等进行调整或项目终止,须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执行。经批准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行项目经费财务清算,企业须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第二十六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定期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本地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印发通知(篇6)

国税发[2008]28号

2008-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

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

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

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

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

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

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

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

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

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

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

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

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

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

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

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

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

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

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

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

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

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印发类通知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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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类通知 篇1

第一条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

(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逐级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建设部。

第七条 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报示范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

(二)项目所在城市已制定“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报示范工程项目所在城市提供相应的政策及财政支持,其中北方地区优先考虑已经开展供热体制改革的城市所申报的示范项目;

(四)申报示范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包括开发商、业主等);

(五)示范项目应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六)申报项目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

(七)申报示范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其中《实施方案》应由具有资格的机构完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技术方案研究;

3.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及详实的增量成本计算书;

4.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5.项目示范推广性分析;

6.其他节约资源措施及后评估保障措施;

7.工程立项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示范项目审批

(一)财政部、建设部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

(二)财政部、建设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示范项目,对确定的示范项目的申请资金进行核准,经财政部、建设部确定后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对示范项目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根据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需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组织相关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通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议项目名称,主要研究目标、内容和方法、主要产出、考核评价指标、完成时间、经费需求等。

第十一条 建设部相关机构承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进行中,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逐级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评估验收

示范项目完成后,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检测,同时根据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检测结果和验收评估报告应逐级上报建设部、财政部。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完成后,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一)财政部、建设部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的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贴额度。

(二)利用两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项目,补贴标准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

(三)财政部、建设部综合考虑不同气候区域及技术应用水平差别等,在补贴额度中给予上下10%的浮动。

(四)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五)其他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项目补贴方式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示范项目,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50%%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将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责令示范项目申请单位重新修改施工图设计后,另行组织审查。

(二)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贴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评审、监管及检测费用预算,经财政部核批后,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建设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五)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类通知 篇2

射洪县卫生局文件

射卫发[2012] 10号

射洪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制定了新的《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单位

建设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今年我县被国家、省中医药管理局

列为复核单位,为做好创建工作,迎接检查验收,现将《射洪县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新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希各单位按

新的标准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成功。

附件: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中医先进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射洪县卫生局2012年2月20日印

校对:杜彬共印70份

附件:

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

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为做好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各项工作,推动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指导,以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为目标,以加快提升我县卫生服务队伍的中医药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为重点,深入贯彻新时期中医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优化中医药发展环境,营造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辖区中医药卫生资源,健全中医药特色的卫生服务模式,着力构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镇建设相一致,与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让广大农村居民享受更加优质、高效、价廉、便捷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积极开展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建立健全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以简便、高效、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提高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使我县中医药服务功能,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中医药服务队伍,基本满足广大农村居民不同层次的中医药需求,推动全县中医药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确保顺利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我县的评估工作。

三、创建重点

(一)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落实中医药倾斜政策。

(二)、加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建设。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条件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设臵,打造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配臵中医诊疗设备。

(三)、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县中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重点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开展名医、名科、名院创建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

(四)、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多途径开展农村中医药骨干人才培养,为基层配备中医药人员。

(五)、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每个村卫生室推广4项。

(六)、贯彻落实新农合各项中医药政策措施,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降低中医医院和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病种起付线。

(七)、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和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四、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实施,县卫生局成立由郭德军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杨先武、副局长文斌、杜彬、何佳、颜容、局纪检书记王国键任副组长,卫生局各股室长及各县直医院院长为成员的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考核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医政中医股,办公室主任由杜彬副局长兼任。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中旬至2012年3月中旬

1.成立局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创建工作。

3.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统一制作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手册、知识读本和宣传折页。

4.完成我县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中医工作情况的现状调查,完成各项统计信息资料和文字材料。

(二)创建阶段:2012年 3月中旬至2012年 5月下旬

1、先在金华、广兴两个乡镇开展创建试点工作,召开现场会,全面启动。

2、在创建工作期间,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我县创建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县领导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加以落实。

3、组建强有力的创建班子,熟悉新的创建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并按照创建要求和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突出中医药文化特色,着力提升中医药人员素质,保障中医事业费用的落实,制定、收集、归纳、整理各种创建软件资料,确保创建达标。

4.认真开展自测自评工作,查漏补缺,完善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督导活动,对全县卫生服务机构自测自评工作进行复审,迎接上级验收。

(三)迎检阶段:2012年 6月上旬至2012年8月上旬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标准》,逐项自查整改、落实措施、查漏补缺。

2、县卫生局于2012年6月中旬组织对全县各乡(镇)中医工作进行初审验收。

3、经进一步落实和整改后,由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下旬通过市中医药管理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省检”,迎接省上验收。

4、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下旬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国检”,迎接国家验收。

(四)总结阶段:2012年11月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我县创建工作进行总结,评选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五)巩固阶段

在创建达标后,要继续巩固创建成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在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狠下功夫,为构建和谐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继续努力。

印发类通知 篇3

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府办〔2012〕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发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辖区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等产业发展、标准制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构成。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统筹安排,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统筹分项。

第三条 各分项资金用途和主管部门。

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发展分项、文化产业分项、循环节能分项、标准化分项(含区长质量奖)分别由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用于支持各主管部门主管经济领域内的产业发展。统筹分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政府决策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项目和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等,或者在各分项资金不足时,调剂到各分项资金中使用。

第四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各部门产业分项资金支持方案、决定统筹分项资金和其它各分项资金的调剂安排。

联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决策。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并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配合做好绩效考评等工作。

(二)区财政、审计、统计、监察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管理专家;确认中介机构评审资格;建立银行监管制度;参与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区审计局对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考评。区统计部门配合。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 本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企业(或个人,下统称企业)申请支持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和有关公告为准。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即将企业申请资料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支持企业的数量、金额受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主管部门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

第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内,除核准制支持和标准化支持外,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内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三)专项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年,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和文博会分会场经费支持除外。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认定奖励、落户奖励不属于荣誉类奖励。

(四)同一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两个(含)以上分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本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费用支持、项目支持、奖励三种类别。各项支持的具体内容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对资金支持方向的突出需求确定。

(二)各种支持方式的含义、企业申报项目适用的支持方式和额度,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分项实施细则为准。

(三)各主管部门合理安排三种支持方式所占的资金比重,但所需资金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分项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主管部门根据支持方式的具体内容不同,分核准制和评审制进行审核。

核准制支持方式的设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作为评审制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核准制和评审制支持均由联席会议审定,其中:

(一)评审制。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财政局复核→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分配计算出加权平均得分。原则上加权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

70(含)—80分 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

80(含)—90分 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

90(含)—100分 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

可支持最高额度为申请项目与各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中规定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二)核准制。主管部门按照产业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联席会议审议。流程包括: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分管区领导可一票否决主管部门的资金安排方案,但需做出特别说明。

第十五条 拨款程序。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持方案统一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持方案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初审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证明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四)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支持类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制度。银行监督制度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方案,并及时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区政府和各主管部门。区统计部门配合区审计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项目支持类和累计享受政府资金支持两次(含)以上的企业是绩效考评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支持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需收集曾支持企业受支持当年、前一年、后一的财务数据等资料,为审计部门绩效考评提供基础数据。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受支持两次以上,经考评绩效不明显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应确保支持资金专款专用。企业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永久剔除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该企业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支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原《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09〕36号)、《关于区经济发展资金荣誉类奖励适用除外条款若干问题的解释》(福府办〔2009〕84号)、《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发展资金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福府办〔2011〕30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4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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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 发布时间:2006-04-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中资源约束矛盾加剧,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价格矛盾突出。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现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煤价格监测工作

及时、准确地掌握煤价变化情况是顺利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的关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电用煤价格的监测,尤其是对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煤炭价格的监测;煤炭运销协会和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要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出矿价(车板价)和发电企业到厂煤价、从煤矿购煤的车板价进行监测。有关煤炭、电力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煤炭价格资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每月要向我委报告汇总的煤价监测数据。

二、稳妥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煤电价格联动由我委组织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电力、煤炭企业实施。首次煤电价格联动以2004 年5 月底煤炭企业销售电煤的车板价为基础,根据6 一11 月电煤车板价的平均涨幅,按照本文所附煤电价格联动公式测算和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电价调整将尽量以区域电网为单位进行。区域电网内煤价涨幅差距较大的,分省(区、市)调整电价。为保证首次煤电价格联动的顺利实施,调整电价时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标准维持现行实际水平不变,居民、农业、中小化肥电价暂不作调整。

三、适当调控电煤价格

为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决定2005 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具体措施是:

(一)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铁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运力。

(二)对尚未签订长期合同的电煤,2005 年车板价以2004 年9 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 %的幅度范围内,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2004 年煤价已经较高、涨幅较大的,按较低的幅度协商;煤价较低、涨幅较小的,可按较高的幅度协商。

煤、电企业在协商确定电煤价格过程中,要顾全大局,不得因为价格纠纷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对破坏煤、电生产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企业,国家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电煤价格动态,加强对电煤价格的监督检查。尤其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小煤矿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价格、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二、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附件一:

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

(一)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办发〔 2004 〕 47 号文件要求,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二)从长远看,要在坚持放开煤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电价改革方案》规定,对电力价格实行竞价上网,建立市场化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三)过渡期间,应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积极开展电力竞价上网试点。同时,按照“市场导向、机制协调、价格联动、综合调控”的思路,建立灵活的、能够及时反映煤价变化的电价调整机制。

(四)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根据煤炭价格与电力价格的传导机制,建立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的公式(见附件)。以电煤综合出矿价格(车板价)为基础,实行煤电价格联动。为促进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电力企业要消化30 %的煤价上涨因素。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时,水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调整,其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不随煤价变化调整。

(五)建立电煤价格信息系统及指标体系。设立分煤种的煤炭交易量、交易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确定统计标准、采价点、报送制度、统计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六)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上网电价调整后,按照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相应调整电网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中,居民电价、农业电价、中小化肥电价保持相对稳定,一年最多调整一次,调整居民用电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其他用户电价随上网电价变化相应调整。

(七)核定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格。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前,按照电网经营企业实际的电力购销价差,核定并公布各电网输配电价标准,作为煤电价格联动的基础。在电网经营企业实行“主辅分离”、明确界定电网输配电资产后,依据国家制定的输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和输配电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合理核定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煤电价格联动。

(八)确定电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不少于6 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 %,相应调整电价;如变化幅度不到5 %,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 %,进行电价调整。

(九)按电网区域分价区实行煤电价格联动。由国家发改委根据煤炭平均车板价变化情况,按区域电网或在区域电网内分价区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并将具体实施情况报国务院备案。

(十)政府依法对煤炭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为避免煤炭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依据《价格法》 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在煤炭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价格千预措施。

(十一)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行为。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干预煤价。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不得结成联盟哄抬煤价。电力企业要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消耗,消化部分煤价上涨成本,并增加电厂对煤价的决策权,不得串通压低煤价。

(十二)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制止中间环节各种乱加价行为。鼓励煤电双方直接订立购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煤电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煤炭应实行直达供应,不得经过中间环节倒买倒卖。逐步提高签订供货合同的煤量在全部发电用煤量中的比重。制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对煤炭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在煤价外加收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减轻煤电企业负担。

(十三)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煤电双方稳定供需关系,签订中长期合同,运输部门应对中长期合同优先安排运力。

附件二

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一)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上网电价调整标准二煤价变动量又转换系数

其中,转换系数与供电标准煤耗、发热量、消化比例等因素有关,具体计算方法为:

转换系数=(1 一消化比例)x 供电标准煤耗x7000 /天然煤发热量x(l + 17 %)/(l + 13 %)

(二)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电价调整标准二上网电价调整标准x 比例系数其中,比例系数=1 /(1 一输配电损耗率)

印发类通知 篇5

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6

供销经联字[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为了做好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公布,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附件: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附后)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行业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

为了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特色,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除继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项目外,按照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适当兼顾其他生产潜力大地区的原则,选择在辽宁、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开展“产销对接项目”试点。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流通设施项目。

2.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应用于扶持合作社。

3.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

4.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

(1)鼓励的项目: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化、标准化、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切实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2)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3)不予扶持的项目: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2年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5.立项条件

(1)合作社应具备条件。

A.2008年底前成立,并于2010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B.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C.2009年、2010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D.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农民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E.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F.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示范社的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合作社。

(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或农民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

A.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B.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4)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可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C.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

D.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E.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F.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G.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H.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能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5)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C.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D.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E.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F.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G.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产销对接项目

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组织,以“联合社+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或“龙头企业+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为产业化模式,实施的“产、加、销”有效对接的项目。

1.扶持对象:包括联合社和龙头企业两类主体,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批零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连锁配送企业等。

2.立项条件

(1)联合社需具备的条件。

A.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B.2010年不亏损;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C.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D.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500户以上。

E.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2)龙头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E.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领办的合作社在龙头企业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

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为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G.领办合作社3个以上,与合作社每年签订的订单额西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

(3)产销对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B.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副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C.项目须由3个以上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担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D.项目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E.项目能够有效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F.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技术方案先进可行。

G.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

(一)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产销对接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其中:龙头企业或联合社本级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每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财政资金总额的6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建设内容。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

(二)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及产销对接项目的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5.产销对接项目:除可用于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适当用于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副产品社区网点、农副产品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其中:

1.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2.产销对接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经联合社或龙头企业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县级农发机构联合逐级向上申报。

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2份。其中:产销对接项目各分项建设内容所在县的县级农发机构、具体承担单位,均需出具县级财政配套及自筹资金承诺函。

3.申报合作社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书3份,项目申报书参照《编写大纲》(见附件2)要求,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申报龙头企业及产销对接项目的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参照《编写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4.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五、其他事宜

(一)产销对接项目相关工作要求:1.2012年实施试点项目的10个省,通过专家评审后,平均每个省拟安排1个产销对接项目。2.项目应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统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申报,统一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负责。3.项目申报、批复以及立项等环节,必须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开支主体等。4.如果项目涉及多个县,在项目申报、管理以及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等环节,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财政资金由联合社或龙头企业、合作社按事先确定的额度,分别在所在县财政部门报账。

(二)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编写格式》(见附件4)。

(三)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同级农发机构把好项目初审关,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地方农发机构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按照规定比例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五)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供销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六)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

3.《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4.《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格式

附件下载: 1.2.3.4.5.6.7.8.附件1.xls 附件2.doc

附件2附表.xls 附件3.doc

附件3附表.xls 附件4.doc

附件汇编封面.doc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doc

印发类通知 篇7

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6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三)三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8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法〔2001〕489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局的执法责任制,强化内部监督,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税务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依照《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我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对过错比较轻微的责任追究工作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于应当追究行政处分责任的,由法制工作部门转交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追究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就本单位责任追究的情况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并作好统计报告工作。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在2001年12月10前将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六、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一项涉及各业务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各部门应加强配合,相互协调。

七、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追究我市地税系统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公平、有错必究、过罚相当、寓教于惩的原则。

第四条 税收执法过错是指税务人员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人员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工作程序、行政不作为以及其它违反税法的行为,给国家及纳税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五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三)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定率征收的;

(五)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造成损害的;

(六)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故意不移交的;

(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导致税务局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或者导致税务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八)评议考核、执法检查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九)违反检查工作程序,滥用检查职权,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损害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依据税收行政执法检查、税务检查审理及复查、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监察、信访中发现的问题提起追究。

第七条 追究执法过错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以上的,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错误批准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的行为经复议维持原决定导致诉讼败诉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执法过错行为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集体研究时申明保留意见的;

(三)因执行上级机关命令、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追究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过错行为轻微,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

(二)过错行为后果严重,但主动承认过错,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同时犯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三)发生两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对检举、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以其他方法阻碍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六)其他因执法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部门在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报主管局长审批立案;

(二)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三)对执法过错责任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处理其他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执法过错的,应移交法制工作部门办理,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转办单》。

法制工作部门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转办单》后,应填写《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立案备案表》,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第十四条 立案后,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实施调查。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人员核实有关情况,被调查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被调查人员的意见,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后,调查人员应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对构成比较严重责任的,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决定可以下列方式作出: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定性;

(三)对应当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

(四)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法制工作部门重新调查。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局领导意见制作《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对应当追究行政处分责任的,由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进行处理:

(一)告诫谈话;

(二)扣发奖金;

(三)调整执法岗位;

(四)分局内通报批评;

(五)全系统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

(七)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税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有关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执法过错案件结案后,法制工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并送同级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局法制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统计情况报市局法制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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