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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个人学习总结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
从办理案件的角度,个人认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速裁程序对律师辩护影响最为明显。
一、针对认罪认罚案件应考虑通过速裁程序实现被告人利益最大化
以后速裁案件可能越来越多,辩护工作必须从庭中辩护前移至庭前辩护。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设一节速裁程序,目的在于对于社会危害性不严重的刑事案件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修正案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见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有三:一、基层法院管辖;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二、更加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第一百七十六条 规定: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要求明确是否适用缓刑的建议。也就是说将来检察院必须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没有例外。
另外,根据《决定》21条的规定,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责任、违背被告人意愿、被告人否认指控事实、审理罪名与指控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以外,法院应当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鉴于此,辩护人应当根据《决定》第14条的规定就案件事实、罪名、法律适用、量刑、程序选择等问题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而不能被动接受承办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三、社会危害性是不予批捕的重要条件
八十一条新增第五款条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所以在批准逮捕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可以以犯罪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为由请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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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程实习总结
篇一:法院民庭实习总结
实习人:xx 专业:xx
实习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实习时间:2016年3月1日—2016年4月8日
指导老师:何晓行
根据学院安排和我们专业的培养方案,本学期伊始,我们将进行毕业实习。2016年3月1日,王志刚老师带领被分到南岸区法院实习的19名同学到法院,王老师与南岸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苏主任、黄老师简短沟通后,就由政治处黄老师对我们19名同学进行了分配,我和另外4名同学被分在了民二庭。我的实习生涯开始了。黄老师首先带我们去陈伟道庭长的办公室,陈庭长在向我们强调了几点纪律之后就把每位同学分到了各个办公室,我被分到了601办公室。我向大家做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办公室里有一张空闲的办公桌,法官说暂时让我用着,那是专门为实习生准备的。
在民二庭实习的时间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整理卷宗。帮助法官和书记员整理卷宗很多份,都记不清有多少了。首先要整理材料,差材料的全部要补齐;其次整理卷宗目录,目录内容包括立案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民事诉状、受理文书及送达回证、诉讼费收据、应诉文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身份资料、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传票及公告、庭审笔录、民事调解(或判决或裁定)书、送达回证:再次编写页码、折卷宗壳,卷宗包括正、副两卷,分别填写原被告的名称、案号、立案与结案的时间、一审法院归档的时间,订卷宗时如何订、装、串线的技巧。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因为这些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所以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
旁听案件。民庭的事是最多最杂的,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很多,就和看网上的庭审差不多了。大二的时候学院组织了一次到南岸区人民法院旁听的活动中我们听的案子都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在办公室里就能开,法官审案子就像聊天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没有中院那么严格。通过很多次的
旁听,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我觉得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后来我发现在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能调节的尽量调节,甚至撤诉,那样的话诉讼费就会减半收取,确实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负担,这样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做庭审笔录。这一般都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而且是简易程序,案件比较简单。我在庭审过程中试着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讨论案子时很忙,有时顾及不到我,在记录的时候不能把当事人说的话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后来多写了几次,就感觉到能记下很多东西了,比刚开始的时候有很大的进步。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虽然现在法院都有电脑速记,但是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还有就是经费条件的问题,不可能是每个审判庭都具备电脑,像有些贫困地区的地方,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开这门课至少应该是选修吧。
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曾帮办公室的法官草拟了几份民事裁定书,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并且有法官的现场指导,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马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钟庭长签字,真是惭愧!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送达法律文书。跟随一位姓吕的法官到一个汽车销售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这里面还有很多技巧,比如要给某个房地产商
送达,一般情况下他是不会轻易见你的,但只要你说你是买房子的,他马上就会出来见你的,我暗暗为法官积累起来的经验高兴,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民二庭永远是是忙碌的,自从实习开始以后,我就没感觉到闲是什么,听着检察院实习的同学是那么的闲甚至都不去,但从开始慢慢就融入了法院的上班的节奏当中去了,也慢慢习惯了。我在法院的定位,不是什么实习书记员、更不是什么实习审判员,我想应该是法院最基层的书记员的助手,哪里需要我就去哪里。书记员中的一些经常自嘲他们书记员其实就是做体力的。我却并不这么简单地认为,我在法院需要作开庭的时候,可以去作书记员;在需要复印文书、送递开庭传票、送达法律文书时又要去完成这些事情。我个人认为正是这些事情的顺利完成才保证了法院正常办案、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书记员的工作看似单调重复,但却最基础,也最重要。
我的忙碌在持续的时间在继续,每天也都是在重复,重复着我开始就学会的东西,在别人看着机械、单调而乏味的同时。我有时也会感觉到一点点的无聊,当然上班的时候是没有时间无聊的,可是下班的时候,我回家的路上就会在想,我今天干了哪些新的事情呢?我今天有学到什么新的技能吗?可我在领悟了以上我对书记员工作的定义之后,我就觉得工作都是在重复的,关键是在重复的同时,是否可以把事情做得越来越好呢?重复的同时其实是给自己再学习的机会,是给自己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再热爱的机会,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机会,我们可以再反复的从事的过程中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南岸区法院给我提供实习的机会,吕金伟法官等给予我的现场指导,使我了解了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具体的工作细节,使我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操作技能。通过实习,对我自己以前对法院的认识有一个颠覆,对法官认识也是一个新的认识。我更加全面地掌握了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了解了《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流程,也锻炼了自己的个人能力。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南岸区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
在实习过程中,我所在办公室的一个法官承办了一起关于购物商场为顾客提供停车场所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的案件。其案情为:2015年10月2日上午10
时许,陈某将自己所有的奥迪车停放于南坪某现购商场专用停车场,进入该商场购物。购物结束返回至停车场后,陈某发现奥迪车驾驶室旁的车窗玻璃已被砸破、损坏,刹车旁的手提包也已被盗。之后,陈某因维修车辆产生修理费5914元,因补办手提包内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花费577.50元。鉴于南坪某现购商场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其财务受损,故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南坪某现购商场赔偿车辆修理费5914元;2、南坪某现购商场赔偿被盗手提包、内含现金及补卡办证费共计4615.50元。南坪某现购商场辩称:停车场只是为顾客停车便利提供的场地,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已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告知顾客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故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应当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上午,陈某因在南坪某现购商场购物,将其奥迪车停放于该商场专用停车场内。此后,陈某因购物向该商场支付1266.41元。停放期间,奥迪车驾驶室左侧的车窗玻璃被砸碎。同日12时55分,陈某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报警。该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载明:陈某报称其放置于车内手提包丢失;包内含2000元现金,建行卡、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根据南坪某现购商场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日上午11时47分左右陈某车辆系被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相关人员砸碎并盗走车内物品所致。此后,陈某因对其奥迪车先后进行安装车窗玻璃、车门内饰板及喷漆等维修项目,共产生车辆维修费5914元。经现场勘查南坪某现购商场,该停车场已设置相应铁制围栏进行封闭性管护。停车场出入口设有岗亭、岗亭内亦有相关工作人员、南坪某现购商场的提示牌、购物提示牌。停车场内的区域已划定单个车辆停车区、车辆引导线,部分区域配有停车敞篷。同时,停车场内亦有南坪某现购商场管理维护人员,安装一定数量的摄像设备,该停车场于南坪某现购商场购物通道相连。此外,停车场附属土地使用权人为该商场,该商场对停放在此的车辆未收取费用。南岸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与南坪某现购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已经双方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南坪某现购商场为便于其顾客在该商场进行消费,向顾客提供了停放车辆的停车场。南坪某现购商场的该项举措系为保障买卖合同及时订立、顺利履行而为之。鉴于此,南坪某现购商场在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已因此产生一定合同附属义务,理应对陈某之车辆履行基本的保障车辆安全义务。否则,南坪某现购商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陈某现主张的车辆修理费5914元属修复车辆性能之所需,应予支持。然而,对于此种情形下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作为承受义务
的一方,南坪某现购商场担负的义务仅限于车辆的妥善维护,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可,而不应及于车辆内物品进而无限制的扩展其管护义务。陈某举示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缜密的证据链印证因南坪某现购商场对其车辆管理不善与其丢失相应证照之间的直接关联性。鉴于此,对于陈某诉请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作为现代商贸模式的一个缩影,譬如南坪某现购商场为在此购物的顾客提供停车场所已司空见惯。在一定层面上,这也是商场为吸引顾客、促成交易的一种营销模式,暗含着出卖人积极订立合同并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期许。然而,对于陈某与南坪某现购商场之间合同关系如何评判,鉴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法律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疑问。案件处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于两方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存再激烈争辩,法院内部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秉持的司法意见也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且为有偿保管合同。理由为作为经营者的南坪某现购商场虽对顾客的停放车辆没有采取明确显著的收费行为,但保管费用实际已暗含于消费购物中,于此种情形下,保管合同具有间接有偿性。另一种观点认为两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仍应定性为买卖合同关系,南坪某现购商场为陈某保管车辆的行为应视为该商场履行买卖合同中衍生的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辅助促使买卖合同顺利履行。案件裁决时,法院最终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篇二:《民事诉讼法》实训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实训教学大纲
课程英文名称:Civil procedural La].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 主要参考文献
[1]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杨立新主编 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唐力主编 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六.考核方式
实训课的表现作为平时成绩,最后计入总成绩。
执笔人: 向皓山编写日期: 2007-9-8
篇三: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 先锋乡人武部 徐乐为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周五下午,乡司法所李文国所长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
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
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各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 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
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通过学习学生,使我们这些门外汉了解了很多,知道了很多,有利于今后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工作总结
贯彻落实行政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一样,都是我国最重要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一件大事,将对整个政府工作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对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法的学习与贯彻,使得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日益增强,接受法院司法监督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一、市政府领导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市级领导特别注重对该法的学习及贯彻实施。特别在2000年以来,全市市级政府领导没人持有一本《行政诉讼法》(单行本),在每半年一次的集中法律知识学习中,至少每两年有一次培训学习内容中有《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凡是新到我市的市级领导必须进行《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等内容的法律培训。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我市政府领导充分认识到了司法监督对于建立法制政府的重要性。我市从未有干预、限制法院立案、办案的现象,始终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积极、主动、认真地对待行政应诉案件,对待较小的应诉案件,指派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及时应诉;对较大的应诉案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案情调研会议,组织调研安排、答辩及出庭应诉工作;对案情较大、涉及面广,有较大影响力的应诉案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组织有关部门,对案情调查、答辩及出庭情况召开调研会,进行调研,解决应诉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应诉案件结束后,市政府领导要求政府办案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政府胜诉的案件,查找当事人诉讼是否与政府工作不当有关,借以促进政府工作作风的提高;对政府败诉的案件,要求政府及部门根据败诉的原因,加强法律学习,借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并积极配合法院审判,认真履行行政判决、裁定。
我市新一届的领导班子对我市的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部门一把手要尽可能地亲自出庭参与行政应诉,如近期我市公安局长王志刚就亲自出庭参加治安行政案件的应诉。
二、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借以提高政府及部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能力
1、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我市政府参与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政府办公室人员、法制办公室全体人员、政府法律顾问等),为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能力,自觉主动地学习、研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集中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法律,研究条文,或进行典型案列分析。通过不断学习,认真研究、探讨,我市政府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2、建立了一支业务能力强的基层行政复议应诉队伍。自2000年以来,我市按照每个乡镇办事处、市直各执法部门配备不少于2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的要求,全市共配备120多名基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对这120多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我们跟**市法制办进行了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培训,并由省政府及省高院联合为他们办理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资格证》。并且结合省政府验证工作,每两年对这些人进行一次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培训。通过对他们的培训管理,使我市具有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基层复议应诉队伍。
三、加强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增强对行政诉讼工作人员的认识,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自1998年以来,我市对全市四十多个执法部门的近2000名执法人员统一组织每两年一次的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通过不断学习,及时对《行政诉讼法》条款、法定程序等进行研究,全市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办理处罚案件过程中,增加事实查处力度,强化依据的正确性,规范法定程序,使我市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四、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我市政府行政应诉人员,在接到应诉传票后,按照市政府领导的安排,积极主动、认真地做好各项应诉工作。调查事实,整理卷宗,查找法律依据写出规范的极具说明力的答辩状,递交法院,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做好出庭前的各种调研活动及准备工作。通过精心准备认真答辩,积极应对,加之我市的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使我市政府大部分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的结果同时我市政府应诉工作也不断受到各级法院好评,我市政府的形象也在公民、法人的心目中不断提高。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范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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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1】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总结
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是针对我国普遍存在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侵犯消费者权益等问题,积极探索的一种新型诉讼模式。试点工作从2015年开始,至今已经四年有余。在这四年中,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持续推进,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本文将深入探讨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总结,分别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开展
公益诉讼的概念根据现代化诉讼理念而来,强调公共权益的维护。公益诉讼试点的工作获得了全国人民的支持,目前已在全国30个省市,共有314个公益诉讼试点案件。而且,公益诉讼的范围日益扩大,案件侧重于涉及重大疫情防控的环境保护、对政府违法行为的监察、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等方面。
二、公益诉讼实践的成效
公益诉讼工作实践中,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部分:
1、疫情防控过程中重大生态破坏的保护
对于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习惯,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作出了诸如“快手”野生动物频道下线、各地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等系列举措,切实保障了公共健康安全。
2、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环境保护
公益诉讼工作能够有效保护环境,惩罚违规企业,为自然保护和健康与环境交互中的平衡提供坚实保障。如北京市弘顺二厂违法处理悬挂食品添加剂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案、福建南平市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采矿案等,这些典型案例的认定和处理,有助于打好环境保护的胜仗。
3、公民、群众的消费权益保护
公益诉讼工作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通过延长质量退换货服务期限、保障国内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获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公益诉讼工作创新实践
公益诉讼的发展必须实现目标与创新,《中国环境法网》将法律法规与检察实践相结合,携手各类社会组织,切实利用好网络新媒体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比如,举行诉讼法律讲座、在线法律咨询、公益诉讼政策研讨等,每逢公益诉讼热点问题如玻璃瓶气爆案时,《中国环境法网》也会及时采取合适的实践措施,进行报道及大力宣传,力求有效提升舆论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度。
四、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的困难与解决思路
面对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大家的公共利益,应该继续完善公益诉讼理论体系和工作法规,常态化开展高效的审查、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同时也应该推进社会组织及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实现公益诉讼的发展目标。再者,要深入挖掘相关案情,真实的回应大家共同的关切,坚决打击垃圾信息、网络欺诈等公益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全方位保证大家的公共利益。
总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虽然历程不长,但进步如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促进社会公正性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与谐平衡。期望在今后的公益诉讼工作中,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2】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工作之一。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以下是一份可能的工作总结:
1. 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我国检察院应该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机构,制定专门的工作计划和方案,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有序开展。
2. 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收集和审查。检察院应该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收集和审查,及时发现和起诉了一批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如环境损害、资源浪费、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
3. 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检察院应该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坚持公正、公开、平等的原则,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 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检察院应该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促进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建设。
5. 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反思和总结。检察院应该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反思和总结,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和创新公益诉讼工作的方法和技术,不断提高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工作之一,需要不断地加强组织和管理,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收集和审查,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反思和总结,不断提高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3】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以下是一份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一、工作背景
自2016年检察机关开始承担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责以来,我国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在推动法治建设、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工作成效
1.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
我们通过多种方式,如召开研讨会、开展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宣传和培训。通过加强宣传,提高了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2.推进案件办理
我们坚持严格依法办理案件,注重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注重与行政机关沟通,听取行政机关的意见,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
3.加强监督和举报渠道建设
我们积极建立监督和举报渠道,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的监督和举报。通过设立监督电话、举报邮箱、官方网站等,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4.促进行政立法和改革
我们积极参与行政立法和改革,通过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行政立法的完善和改进。同时,我们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行政立法和改革的进程。
三、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部分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的意识和态度不够重视,导致公益诉讼的推进效果不佳;还有一些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程序不够规范,影响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四、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工作计划:
1.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和理解;
2.加强案件办理,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积极参与行政立法和改革,推动行政立法的完善和改进;
4.加强监督和举报渠道建设,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的监督和举报;
5.完善程序规范,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工作计划的不断推进,我们将更好地发挥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建设进程。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4】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之一。以下是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一、加强组织建设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离不开良好的组织建设。为此,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考核制度,加强了内部沟通协调,建立了专门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团队,配备了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经验丰富的检察官。
二、加强法律宣传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加强法律宣传。我们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提高检察官和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理解度。同时,我们积极运用各种媒体平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和关注。
三、加强对案例的研究和分析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不仅要加强对案件本身的研究,还要加强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案件,开展深入的调研和分析,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原因,为后续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四、加强监管和协作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还需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作和沟通。我们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提高司法效率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还需要提高司法效率。我们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式,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确保案件及时审理和执行。
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我们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检察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声誉。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不断地加强组织建设、加强法律宣传、加强对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加强监管和协作、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5】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要职责之一。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以下是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一、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
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发布法律公告、组织法律知识讲座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二、严格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民生利益。应当加强对案件调查、起诉和判决的合法性审查,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确保判决公正执行。
三、推动改革进程
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积极推动改革进程,促进法治建设。可以通过参与立法工作、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式,为推进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四、加强专业化建设
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可以通过招聘专业的公益诉讼人员、加强培训等方式,提高专业能力和素质。
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民生利益。可以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协同作战。
六、加强监督和问责
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监督和问责,确保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可以通过开展监督工作、加强对案件办理的监督等方式,确保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总结表明,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需要不断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严格履行职责、推动改革进程、加强专业化建设、加强监督和问责等方面工作,促进法治建设,维护公共利益和民生利益。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6】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通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下面是一份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总结:
一、工作背景
自2016年以来,我国检察机关一直在积极推进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起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方法
1. 加强调研: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时,首先需要对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深入调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流程,以及在不同场景下的具体应用。
2. 制定方案:在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需要制定具体的公益诉讼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解决方案。
3. 提起诉讼:在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解决方案后,检察机关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院的支持和协助。
4. 跟进进展: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与法院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和执行。
三、工作成果
通过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我国检察机关取得了以下成果:
1. 起诉了众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如环境污染、资源枯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 起诉了众多行政案件,如虚假宣传、违规广告、食品安全等,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
3. 推动建立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机制和制度,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和出庭规则》等,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四、工作展望
未来,我国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和推动,不断提升公益服务水平,为建设更加公正、法治、和谐的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篇7】
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措施之一。以下是一份可能适用于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的模板:
一、工作总结
自2019年始,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在上级领导的正确指导和支持下,经过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总结如下:
1. 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2. 发现了多少涉及民事行政关系的违法案件?
3. 对哪些案件进行了起诉和判决?
4. 对哪些案件提出了诉前禁令或诉前公告?
5. 对哪些案件进行了和解或调解?
6. 对哪些案件进行了跟进或监督?
7. 是否存在其他需要改进的工作?
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在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具体总结如下:
1. 案件数量较多,工作量大,如何保证工作的高效开展?
2. 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如何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法规?
3. 如何在保护公益的同时,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4. 如何在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将采取以下措施:
1. 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加强对案件的分类管理和分类处理,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水平。
4. 加强对案件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判决和裁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 加强对诉讼程序的跟进和执行,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以上是一份可能适用于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总结的模板,具体工作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