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用到合同,也会需要用到很多的范本,安装工程通常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所以您这是在找一些有关安装工程合同范本的东西吧?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工作总结之家小编整理的“2024安装工程合同”,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4安装工程合同(篇一)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监控摄像机安装工程承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定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内容:
监控系统(包括所有的厂房后钢丝、电缆的敷设、摄像机、适配器的安装)以上工程的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施工,施工的内容包括电缆、钢丝绳的敷设、摄像机、适配器的安装等
4、承包范围:按甲方要求完成安装验收。
二、承包方式、造价及造价调整
承包方式:采取合同价一次性包死,即:包安全、包工、包工期、包质量,并达到甲方要求,若因甲方功能要求发生的重大变更造成价格大幅度增减将以补充协议形式办理。本工程总造价:人民币RMB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乙方提出甲方认可后可调整本合同造价:
(1)由于甲方通知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增加/减少工作内容。
(2)不可抗力。
发生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在3天内,及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的形式(附有详细估算和甲方的书面告知)报送甲方,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给予答复。
4、除合同另有说明外,本工程发生的任何直接费用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造价内。
三、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布线的功能要求,并由专人负责项目的协调。
2、开工前向乙方进行现场情况交底,提供施工场地的有关情况,以便乙方进行施工
3、负责协调、处理现场有关设计图纸、生产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验收和审核工程款支付事宜。
4、审核乙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负责现场的协调管理,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
乙方责任:
1、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材料设备进场计划,书面报甲方审核确认后严格执行。
2、指派经甲方资格审查合格的现场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甲方召开的生产协调会,并代表乙方作出决定。
3、每月底向甲方报送一式两份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和上月工程完成情况月报表(包括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
4、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业主使用之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5、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以及合同要求对本工程负责免费保修和质量保证,如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
6、乙方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施工,乙方应对申领的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和使用,如果发生浪费或者损坏,乙方必须进行赔偿;乙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损坏其他单位的施工内容,如有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自行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以及施工安全,如果发生一切安全事故,所有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9、本协议内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工程价款支付及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完成验收后,由甲方支付合同总款2200元。
五、违约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合同条例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违约。
2、本工程须按期完成交付使用,因乙方原因,工程每延期一天交付使用,甲方将对乙方罚款人民币500元。
3、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相应的工程价款,每迟支付三天,甲方将支付乙方合同额的0.3%作为罚款。
六、不可抗力
发生诸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政府行为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甲乙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受害情况和修复费用
七、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合同条款的解释、执行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在10天内友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法律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仲裁,对仲裁结果双方不得再提出异议。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八、其它
1、本承包工程不允许转让和非法分包。
2、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确认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结清全部价款后失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4、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表(签字):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2024安装工程合同(篇二)
甲方:
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甲方将该乙方包工,包工程验收合格。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为了确保工人施工安全,为了工程能顺利进行和按时完工,为了明确双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如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工程概况
1、该工程座落在,面积约x㎡。
二、工程承包内容
1、乙方承包x工程图纸注明和甲方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全部给水、排水、防雷、排污、电气、通信、网络、可视、门禁、智能、安防监控、套管预埋、隐蔽等和强弱电系统的施工工作(消防、排风、燃气由建设单位负责)。
2、排水管按图施工,室内至各楼层排水点,室外至雨水沙井口。排污按图施工,室内至各楼层排水点,室外至化粪池。室外排水及排污管道,如是水泥或陶土管,由土建完成至化粪池;如是塑胶管道,则由乙方安装铺设。
3、给水管道按图施工,室内安装至各楼层的用水点及生活用水水泵的安装,热水管安装至水井。室外环网管道安装至甲方提供的水表接点。
4、电气部分按图施工,线路完成至地下室配电室(高压部分除外)。弱电部分(除消防部分外)按图完成管道的预埋及洞口的预留,不包括穿线和调试,消防水泵的供电线路由水电班完成。
5、风施部分,乙方完成所有风机的电源和管线预留。
6、给水在供电单位指定的水阀接入,排水排至室外检查井,排污排至化粪池,强弱电及电气等接至配电柜及配电房图纸注明的位置。
7、材料由甲方购买(但乙方要提供准确数据)。乙方负责材料的下车、在工地200米范围内运输上落。乙方负责管道,管线预埋、预留,管线凿沟、安装、补沟、成品保护、调试、开洞、装模、捣洞口砼、场地清理。及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二年内保(维)修等工作。
三、承包方式:
1、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验收。
2、包负责全部施工机械和施工用具(除塔吊和人货楼)。
3、乙方负责工人的施工安全工作。
四、质量要求
1、按图纸和规范要求施工,电气工程要符合(GB50300—20xx)验收标准以及国家新规定的验收标准。给排水工程要符合(GB50242—20xx)验收标准以及国家新规定的验收标准。防雷及其他项目要符合有关单位的验收标准。
2、各项工程完工自检和调试合格后,要一次性经各有关单位和人员验收合格。如果出现返工现象的,其一切工料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要给乙方有关图纸各1份(不够由乙方复印),图纸会审记录(由乙方向设计提出问题),设计变更等。
2、甲方要提早10天备料,但乙方必须提早15天用书面向甲方申请备料(准确性要在95%以上)乙方负责人要签名确认。
3、甲方要配合和支持乙方的各项合理有益的建议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施工场所纪律和安宁。帮助乙方解决图纸和施工中的难题及和第三方存在施工摩擦问题,确保乙方工程顺利进行和按时完成。
4、项目部(甲方)和乙方工人办理工伤保险,项目部(甲方)按以后进场班组人数分担保险费,估计收取乙方保险费5000元。甲方可代支,结算时在乙方工资中扣出。如工人发生工伤或伤亡事故,保险金不足赔偿的,甲方垫支七成,乙方垫支三成。
5、乙方工人进场开工第三天,乙方要把全部工人的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送项目部存档,没有花名册和复印件存档的工人,其工伤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6、甲方有权更正和纠正乙方不按图施工和违章施工的权力,并有权指挥乙方按图施工和对乙方违纪违章进行当场罚款处理。
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要组织有技术、责任心强的人员进场施工,要保证该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设计要求完工并验收合格。
2、提前看透看懂施工图纸,对图纸不明确不合理的部位向甲方提供正确的意见,确保不浪费材料和出差错,保证交工验收符合设计要求。
3、乙方要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懂安全生产的工人不得进场施工。乙方每十五天要组织工人进行一次质量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发现大问题要向项目部或总工反映,要把事故控制在萌芽之中。教育工人不得强行冒险施工,不得随便开动各种机械(指定持证人员开机),如果强行冒险作业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其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如果发生大的安全事故,乙方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马上报项目部或打急救电话抢救受伤人员。
2024安装工程合同(篇三)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
工程名称:道路路灯工程
工程地点:内冲村六组至杉木墩林场 工程内容:道路单侧路灯基础及灯杆安装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上述工程内容包工包料承包给乙方(包括路灯基础施工、路灯杆安装、路灯灯具安装调试合格)。
三、工程费:
安装路灯12套,每套 2380 元包干价(含基础材料及基础浇筑人工费及材料费、立灯杆及灯具安装费用)。 以上合计:贰万八仟伍佰陆拾元整(¥:28560元) 必须按甲方要求施工,如因地质结构致使基础改变(相对于设计图纸设计尺寸超深超宽)而产生费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解决。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十月十六日
竣工日期:20xx年十月二十六日
如遇下列情况,工期可以顺延:
1 、在施工中如因停水、停电八小时以上或连续间隙停水、停电三天以上(每次连续四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3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战争而影响施工.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立即进行现场会同甲方意见实际测绘并施工,灯杆基础完成、灯杆及灯具安装完成验收后一次付清。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2024安装工程合同(篇四)
编号:在ZH/ NM/LW 20xxNO
内蒙古邮苑小区(北区)工程机电安装
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方:淮安市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邮苑小区项目部
承 包 方:施工地址:呼和浩特市兴安路西侧,康复街北侧
20xx年月日
发包方(全称):淮安市镇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邮苑小区项目部(简称:甲
方)
承包方(全称):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呼和浩特市建筑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就内蒙古邮政生产指挥调度中心水、暖、电气结构预留、预埋及安装工程等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内蒙古邮苑小区(北区)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二、工程地点:呼和浩特市兴安路西侧,康复街北侧
三、分包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图纸及图中所隐含(含竣工前所发生的全部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的地上、地下部分等范围的全部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电气、弱电工程也包含了现场临水临电等的维护(即:除开发商单独分包工程之外的所有安装工程)。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
五、工程范围及内容:
5.1给排水、采暖安装工程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中,各系统安装、强度严密性试验、系统通水试验、系统吹(冲)洗(脱脂)试验、系统消毒、通球试验、系统试运转调试均在本合同工程范围内。
1〉 给水系统
本系统施工范围包括整个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所示范围内的全部给水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一、二次结构部分预留、预埋等工作及预埋洞口的疏通工作。
B:建筑物外墙面1.5米至各用水点包括地下、消防水箱间、住宅室内供水等市政供水管道的干管、立管、支管管道等安装;及附属阀门、水表等的安装。包括干管、支管及公共部分卫生间至水龙头、卫生器具及给排水配件(附件)安装。
C:所安装管道范围之内的所有管道安装、阀门、水表安装的套管及支、吊、托架、管卡等的制作安装、防腐、刷漆;
D:所属安装范围之内的所有阀门、仪表等配件安装;
E:图纸范围内所有给水系统管道、阀门等的保温、防结露处理,设备、水表、管道色环标识、水流方向标识及文字标识及水表间内的水表文字标识等。管道、支架的刷漆,管道防腐等;
F:所施工管道穿一、二次结构预留预埋套管之内的封堵、穿二次结构套管外封堵及除结构预留洞以外的管洞封堵,结构预留以外的预留预埋工作;
G:设计图纸、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及设计变更、洽商等要求的其它内容;设计交底及甲方工程技术部门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之内的所有内容;
H:所属安装范围之内的所有管道安装、设备、阀门、仪表等安装;
I:住宅部分户内卫生器具安装;
J:所施工范围之内所有系统(含阀门)的强度严密性试验、水压试验、冲洗、消毒、通水、最终管道吹洗、系统试运行、运行调试工作及配合资料员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全部工作。
2〉排水系统
本系统施工范围包括整个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排水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一、二次结构部分预留、预埋等工作及预埋洞口的疏通工作。
B:自室内各用户厨房、卫生间洁具(含地漏)开始至管井内所有排水管干、立、支管(含透气管及透气帽)出户管道(至距外墙皮1.5米)安装;
C:屋面各机房排水管道、地漏安装;
D:管道附属清扫口、检查口、伸缩节、阻火圈等的安装;
F:所属管道套管(墙体、顶板按规范要求)制作安装,套管内管道封堵及结构预留洞以外的管洞封堵;
G:管道支、吊、托架的制作安装;管道及支架的防腐、刷漆;管道设计、规范要求的管道防腐、保温、防结露;
H:设计图纸、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及设计变更、洽商等要求的其他内容;设计交底及甲方工程技术部门提出的所有技术要求;
I:管道安装、设备阀门、仪表安装;
J:公共部分卫生间、各功能房间排水系统管道安装、卫生器具(含地漏)及给排水配件安装;
K:所有排水系统设备、管道色环及文字标识;
L:所有施工系统(含阀门)的强度严密性试验、冲洗、通水、通球等全部工作。系统运行调试及配合资料员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全部工作。 3〉雨水、空调冷凝水系统:
本系统施工范围内包括工程图纸(含土建部分图纸)范围内全部雨水、空调冷凝水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从雨水斗开始,各种雨水、冷凝水立管、支管、水平管(建筑物外墙皮1.5米以内)等管道(含屋顶机房外排雨水)及配件的检查、清扫、安装及灌水等试验;
B:各种管道检查口及伸缩节、阻火圈等配件的安装、检查及试验;
C:一、二次结构部分预留、预埋等工作及预埋洞口的疏通工作。
D:各种吊架与支架的制作安装及刷漆等;
E:除一次结构预留预埋以外的其余部分的预留预埋;
F:设计图纸、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及设计变更、洽商等要求的其他内容;设计家底及甲方工程技术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
G:混凝土预留洞内加套管及二次结构内加套管(含预留洞)以及套管内加填料、堵洞、套管与管之间缝隙的封堵;
H:所有施工系统的强度严密性试验、灌水、通水、通球、运行调试等全部工作。
J:所施工范围之内的系统的灌水试验、通水试验、最终管道吹洗、运行调试及配合资料员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全部工作;
5〉热水系统:
本系统施工范围包括图纸范围内的全部热水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各住宅用户的热水器至厨房间、卫生间各用水点之间的管道及管道附属阀门安装、配件(附件)安装等;
B:所安装管道范围之内的所有套管及支、吊、托架、管卡等的制作安装、刷漆、防腐;
C:所属施工范围之内的管道、阀门、仪表等配件安装;
D:所有施工系统(含阀门)的强度严密试验、水压试验、消毒冲洗、通水、
最终管道吹洗、系统运行调试及资料的收集、配合资料员编制整理归档的全部工作;
E:设计图纸、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及设计变更、洽商等要求的其它内容;设计交底及甲方工程技术部门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之内的内容;
F:所施工范围之内的系统得强度严密性试验、冲洗、通水试验、最终管道吹洗、运行调试及配合资料员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全部工作;
6〉采暖系统:
本系统施工范围包括全部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全部采暖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一、二次结构部分预留、预埋等工作及预埋洞口的疏通工作。
B:建筑物外墙面1.5米至至各用户采暖终端处的管道干、立、支管的安装,所属管道阀门安装、仪表安装、分集水器的制作安装、散热器安装及其配件(附件)安装;
C:所有管道、阀门及设备的刷漆、防腐、保温、文字标识、色环标识及水流方向标识等;
D:所属管道穿一、二次结构(墙体、顶板)套管制作安装,套管内封堵及除结构预留洞以外的管洞封堵;
E:所属采暖管道、阀门及设备的支、吊、托架的制作安装、刷漆、防腐; F:设计图纸、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及设计变更、洽商等要求的其它内容;设计交底及甲方工程技术部门提出技术要求之内的内容;
I:所有施工系统(含阀门等)的强度严密性试验、水压试验、冲洗、灌水、通水试验及配合整体系统运行调试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全部工作;
5.2电气安装工程
1〉动力配电及照明系统和弱电系统等:
本系统施工范围包括整个工程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所示住宅、配电室、电气竖井、电梯井道及楼内其他公共部分的全部电气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照明系统:
A:配电系统:从低基配电室π接柜出线至配电间至各层配电表箱至户箱至各
2024安装工程合同(篇五)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1、工程承包范围:见技术协议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技术协议和安全协议;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
11、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奖惩规定。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递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内蒙古丰镇发电厂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帐号: 帐号: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是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4承包人: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包括:厂区施工平面布置图、设计总平面图等)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有效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装订成册、统一归挡。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及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指令。
6.2工程师书面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工程师代表单位承担。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规定的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道路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设计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将
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安装围栏设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志,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报工程师,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并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确保抢回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4经过承、发包人确实共同作出努力了,却难以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工期投产时,则由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发包人报董事会通过方可顺延工期,顺延后的工期,承包人必须作出相应承诺以实现工期目标。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的董事会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及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行业或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本工程质量评定仲裁部门为内蒙古电力质量中心监督站。
15、检查和返工15.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5.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6.4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运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运的,试运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试运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运,并在试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运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运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运提供必要条件。试运合格,工程师在试运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运,须在开始试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运,应承认试运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分部试运申请,发包人组织分部试运,并在分部试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分部试运合格,工程师在分部试运记录上签字。
19.5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整套启动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整套启动申请,由发包人组织整套启动,并在整套启动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套启动合格,工程师在整套启动记录上签字。
19.6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试运,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运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运合格后不在试运记录上签字,试运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运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7整套启动试运使用的燃油
按照有关规定考核,节超奖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机组试运72+24一次成功和机组运行72+24后连续运行3个月的奖励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
20、安全文明施工及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安全法规、命令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发包人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管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发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招聘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0.3承包人要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做到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杂物随时清理,安全警戒警示用语标志布置得当, 安全设施完备,工程完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如承包人未按此条款执行,发包人有权代为完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并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2.3承包人不发生伤亡事故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奖惩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4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奖励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是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批准概算调整后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招标工程项目外增加的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26.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范围。
27.2发包人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范围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直接供应到现场的材料,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直接供应到现场的材料,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使用前,应向承包人提供合格证书,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
2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6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的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8.7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