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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 2019.09.21

篇一:廉租房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兼公正人)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渭源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廉租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公证人各一份。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篇二:廉租房转让合同

廉租房转让协议

出让人(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人(乙方):身份证号: 见证人(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应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本协议条款,以协议 条款为准,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廉租房一套转让给乙方,房屋坐落在 ,

面积为 ㎡,以¥元(大写:元整)的价位转让于乙方。

二、付款方式为本协议签订当日由乙方一次性将上述房屋转让款支付于甲方。

三、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产权登记及过户条件。待更名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

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房屋的一切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用该房屋与第三方订立出租、买卖或转让协议。该房屋没有更名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乙方也不得与第三方订立出租、买卖或转让协议。

五、本协议签订后在房屋更名过户前甲方对乙方只转让对该房屋的使用(居住)权,待该房屋更名过户到乙方名下后,甲方对该房屋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买卖、占用等所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六、本协议签订后该房屋产生的税费、手续费、管理费、使用费、维修费、公正费及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房屋未过户期间,房屋入住手续或其他政策性问题,甲方应授权委托乙方全权办理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所需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授权委托函)。

八、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得悔约。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对方支付按照违约当月市场评估房价返还所有房款及1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九、本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见证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见证日期: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国籍: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受托人:国籍: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因本人长期出差在外,所以不能亲自办理廉租房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我本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受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年月日 委托日期:年月日

篇三:廉租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20xx

甘孜州新龙县

城镇廉租住房借用合同

出借方:_新龙县审计局

承借方: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制

二0XX年一月

出 借 方(甲方)

:新龙县审计局 住 所:新龙县茹龙镇人民路95号邮政编码:626800 联系电话:0836-8122127 承 借 方(乙方):

住 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 请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孜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该房屋的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概况

甲方将座落于新龙县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借

给乙方作为廉租住房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每套50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权属性质

该房屋权属为公有住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条 借赁期限

(一)该房屋借赁期限为壹年,自 20xx 年 6 月 1 日至20xx 年 1 月 1 日止。

(二)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符合继续承借条件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借书面要求,经审核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借赁合同。

第四条 借金及缴付方式

(一)该房屋借金标准为每月 2 元/平方米,月缴交借金为每套¥ 1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佰元),乙方应于【每年1月1日前】到【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向甲方缴交借金,逾期支付的,甲方每日按月借金的 4 %收取滞纳金。

(二)其他缴交方式: 逾期30日未交纳的,可从乙方低保金中扣缴 。

(三)甲方收取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借赁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一)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 元(大写人民币: / 整)。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二)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收取的房屋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

(三)借赁期间,甲方应承担房屋公用部分维修等费用;乙方应承担房屋内维修及水、电、气等费用。 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20xx 年 6 月 15 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

(三)返还: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房屋返还后对于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臵。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借用期内,甲方应保证出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1、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进行维修。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臵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地段;不得在小区内停放机动车辆 。

第八条 房屋的转借

乙方不得转借、转借承借房屋。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房屋借用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借、转借承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5、利用承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合同约定应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并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借的廉借住房居住的;

8、私自买卖房屋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继承房屋使用权的;

(三)在年审时乙方已经不在属于廉借住房保障对象的。

(四)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五)乙方(申请人)已经死亡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必须遵守《新龙县廉借住房小区管理规定》。

2.乙方必须在每年1月5日前交齐本年度所有房借用金。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免责,恢复原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相关政策、法规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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